第二节 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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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点生产制度
1986年,省委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一轻厅、省果品公司提供的全省碘盐需要量、进货单位及进货点定点定量加工、供应表,统一对加碘单位颁发制碘盐证。
1994年3月,省一轻厅、省卫生厅、省供销社联合下发《关于修订〈碘盐定点定量加工供应办法〉的通知》,开始实行碘盐生产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省盐务局核发。
1996年5月,国务院发布施行《食盐专营办法》。山东开始实行国家规定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全省统一规划布局,对符合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颁发食盐生产许可证。
1997年2月,省盐务局、省工商局下发通知,公布山东羊口盐场洗盐厂等16家企业获得食盐定点生产证书,取得食盐生产资格。规定非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1998年11月,《山东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发布实施,规定从事碘盐加工(含分装)的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审定,并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

图7-2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随着碘盐加工生产质量标准要求的不断提高,山东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1995年的26个,逐步优胜劣汰,至2005年仅保留8家设备、技术、规模、管理好的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二、批发许可制度
新中国成立前的食盐批发,商人经过购买资格、纳税保证和保人担保后取得批发资格;新中国成立后,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食盐批发单位;普及碘盐供给后,基本按照行政区划,每个县级行政区确定一个盐业批发单位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专营之前,省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省果品盐业公司提供的全省碘盐需要量、进货单位及进货点,统一对购买碘盐的单位颁发购碘盐证。
1996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山东盐业全面执行。
1997年11月,省工商局、省盐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对全省食盐批发企业进行重新登记的通知》,要求未经重新登记的企业,自1998年5月10日起,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同月,省盐务局、省供销社联合下发《关于对全省食盐批发企业进行年检的通知》,要求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当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盐务局核发,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之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山东省每3年换发一次食盐批发(转批)许可证。
2000年10月颁布的《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同年11月21日至12月10日,省盐务局对全省食盐批发企业进行换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工作。
2005年10月,省盐务局与省工商局等部门协商,决定对全省食盐批发企业换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凡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含从事食盐转、代批发业务网点),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申领新证,否则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及转(代)批发业务。

三、食盐准运制度
历史上食盐运输过程中的凭证单照,种类繁多,由来已久。宋朝、元朝的盐钞、盐引,清朝的盐票,中华民国时期的税票、执照、准单、凭单、发票、购盐证(折)等,虽名称、样式各异,但都是护盐凭证,其功用是保障经营者合法行为。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时期,食盐运销按国家计划执行,盐的运输凭调运单调运。食盐专营后,国家随之实行食盐准运证制度。
1996年2月,省盐务局规定,山东省食盐公路运输准运证由省盐务局统一印制,统一发放,统一管理。同月印发《山东省盐务局食盐公路运输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自1996年2月26日起执行。12月,省盐务局印发《山东省食盐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对食盐准运证的印制、签发、发放、领取、管理、使用和回收,作出具体规定。
1997年5月,省政府下发《关于确定食盐专营管理体制的通知》,规定食盐准运证由省盐务局统一领取、审定核发,并报省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其中非产盐区的发证工作可先由省供销社提出审核意见,再由省盐务局核发。
1998年6月,省盐务局下发《关于集港站食盐调拨实行准运证的通知》。要求自1998年7月1日起,凡集站(港)运输食盐的必须持有省盐务局统一印制、签发的“山东省盐务局集站(港)食盐调运证”。无集站(港)食盐调运证的,按无计划食盐予以查处。
2002年1月,省盐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日晒盐管理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省内市场所需不同用途的日晒盐运输,都要使用省盐务局食盐准运证(随货同行联),没有加盖分类印戳的食盐准运证不得调运日晒盐,只能调运精制盐、井矿盐、粉精盐、粉洗盐、味精盐等食盐。
2003年7月,省盐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食盐准运证的通知》,规定食盐准运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印制、签发,并加盖“山东省盐务局食盐调运专用章”,全省食盐准运证由省盐务局统一领取、管理、签发。自2003年8月1日起,跨省和省内调运的食盐全部启用新版食盐准运证,旧版食盐准运证停止使用。
2005年12月,省盐务局修订印发《山东省食盐准运证使用管理办法》。全省食盐准运证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

四、零售许可制度
食盐零售,古代由盐商设立盐店经营。中华民国时期“精盐开始设店须呈明部署核准令”。新中国成立后至1995年,无碘食盐零售由商业门市部、农村基层供销社附带销售,无其他手续。
1986年11月,省一轻厅、省供销社、省委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实行碘盐定点定量加工供应的通知》,规定持有“购碘盐证”的单位供应碘盐。
1994年3月,省一轻厅、省卫生厅、省供销社联合下发《关于修订〈碘盐定点定量加工供应办法〉的通知》,要求碘盐销售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碘缺乏病区食盐销售单位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碘盐;许可证由省盐业主管部门会同省供销社核发,县级及以上碘盐经营单位实行定点、定量供应,基层供销社及以下销售单位实行送销办法。
自1996年5月国务院发布《食盐专营办法》后,全省产盐区盐务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在辖区内确定一批商业批发、零售单位和个体业户为食盐零售或转批网点,并实行电话预约、送货上门制度,形成较为完整的食盐零售网络。销区仍按供销系统营销网络运营。
2000年12月,省盐务局下发《关于发放食盐零售许可证的通知》,规定在山东省境内对食盐零售实行食盐零售许可证制度。对全省符合食盐零售要求的经营业户免费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未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零售业务。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务局统一制作,各市盐务局制定本市食盐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的要求核发。

图7-3 山东省盐务局制作的食盐零售许可证

2004年9月,第一批食盐零售许可证到期,省盐务局决定全省重新换发食盐零售许可证。凡未按规定申领新证的,不得经营食盐零售业务。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时,不得向零售业户(单位)收取费用。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工作自当年9月底开始,至10月30日完成,全省共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16万余个。

五、防伪标志
1996年1月,省盐务局、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联合转发中国轻工总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食用碘盐包装采用防伪“碘盐标志”的通知》,全省碘盐包装采用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由中国盐业总公司统一定点制作的防伪“碘盐标志”。其中0.5公斤~1公斤包装防伪“碘盐标志”印有“山东盐业”字样。3月,省盐务局印发《山东省防伪“碘盐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盐务局负责全省食盐市场食盐防伪标志的监督管理。4月,全省食盐市场开始供应加贴防伪“碘盐标志”的碘盐,“碘盐标志”均为一次性使用。
1996年1月至1997年4月,山东存在“山东盐业”和“山东供销”两种碘盐标志。1997年9月,中国盐业总公司下发通知,要求山东使用全省统一防伪“碘盐标志”。同年7月,省盐务局决定自当年第三季度起采用新版防伪“碘盐标志”。新标志只有“山东盐业”一种版本,且技术含量增加,防伪效果提高。
1998年3月,省盐务局下发《关于认真落实食盐分配调拨计划,进一步搞好食盐产销管理的通知》,规定碘盐的大小包装均须加贴国家统一制作的防伪“碘盐标志”。
1999年6月,省盐务局下发通知,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再次统一更换使用新版0.5公斤~1公斤小包装防伪“碘盐标志”。新版“碘盐标志”增加多角度放大隐形加密技术,自当年7月1日起实施。50公斤大包装防伪标志仍使用原版。
2002年1-11月,省盐务局共发放大包装防伪“碘盐标志”713.6万枚,小包装防伪“碘盐标志”4.65亿枚。
2005年6月,省盐务局制定《山东省食盐防伪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对山东省区域使用的食盐防伪标志样式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