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企业(单位)抽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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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统计调查方法的改革,1995年9月,国家统计局决定,以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作为突破口,首先开展抽样调查工作,印发《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企业(单位)定期抽样调查方案》,要求从1996年定期报表起施行。1999年5月11日,印发《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抽样调查方案》,对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抽样调查工作进一步进行规范。
2000年下半年,山东省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抽样调查工作正式开始。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2000年7月13日,省统计局印发《山东省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抽样调查方案》,对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抽样调查工作作出部署。
调查目的:运用抽样调查方法,系统地调查、搜集、整理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有关资料,为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以及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准确、可靠的统计数据。
调查对象:全社会从事批发零售贸易业活动的限额以下企业(单位)和个体户(包括农民、下岗职工及其他无业人员等);全社会从事餐饮业活动的限额以下企业(单位)和个体户。
调查范围:在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外,开设有固定营业门面的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企业(单位)和个体户(不含游动摊贩);在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内(不包括亿元商品交易市场),领取摊位证,摆摊设位并按章缴纳工商管理费和税费的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企业(单位)和个体户及个人(包括农民、下岗职工及其他无业人员等);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单位)和个体户。
调查内容: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商品销售总额和批发额、零售额;餐饮业的营业收入和商品零售额。调查方法:对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开展抽样调查采用以省为总体的二阶段整群抽样调查方法。第一阶段,将全省139个县(市、区)以上年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规模测量尺度,采用PPS抽样(规模累计等距抽选方法),抽取39个县(市、区)作为一级样本单位;第二阶段,考虑到市场内、外的差别,群与群之间的差异可能会很大,因此分为两部分操作。首先,市场内(不包括亿元市场),将抽中的县(市、区)内所有市场的摊位编号,综合市场按8%、专业市场按3%的比重随机抽样;其次,市场外,在抽中的一级样本单位中,按人口数为规模尺度,继续采用PPS抽样方法,每个县(市、区)抽取3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全省共抽取117个,在抽中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中,随机抽取3个村(居)委会,作为样本群,全省共抽取351个群。
抽样调查填报的数据为2000年10月的1-3日、11-13日、21-23日各调查户的经营情况,然后推算全月的数据。抽样调查共调查市场内、外10392户,其中,市场内4669户,市场外5723户。抽样调查推算数据显示,2000年10月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销售额为335.6亿元,比报表统计的227.6亿元增长47.5%;其中零售额171.6亿元,比报表统计的164.6亿元增长4.3%。国家统计局规定,各省一阶段抽样比不低于20%,山东省抽查39个县(市、区),占28.5%;抽样误差,国家要求在15%以内,山东省实际抽样误差批发零售业为13%,餐饮业为7%。抽样调查技术符合国家统计局要求。
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星级以外住宿业抽样调查的部署要求,2003年,山东省在青岛、烟台、泰安、德州市开展星级以外住宿业抽样调查。调查由当地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旅游主管部门协助配合。调查目的是:通过抽样调查,科学推算2003年星级以外住宿业的总体规模、发展水平和基本经营状况等方面的资料,反映全省住宿业近年发展变化情况,为制订旅游业宏观发展规划提供依据。调查对象及范围为: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登记注册和管理的住宿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住宿业经营户(不包括已纳入国家旅游部门统计范围的星级宾馆饭店)。调查内容主要是全国星级以外住宿业的经营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指标。调查时期为2003年度。
2005年12月,省统计局下发《关于开展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开始,各县(市、区)开展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抽样调查,每月调查一次。同月,全省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抽样调查工作会议暨培训会议在济南召开,就该项调查工作进行详细布置,并就调查方案及实施办法、数据处理程序等进行培训,促进了调查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