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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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86年职业分类与代码(GB/T6565-1986)
中国的职业分类始于人口普查。为便于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的交流,使中国在业人口的职业有统一的分类和代码,1986年6月21日,国家标准局制发了《职业分类与代码》(GB/T6565-1986),1987年5月1日开始实施。
《职业分类与代码》(GB/T6565-1986)所称的职业是指在业人口本人所从事工作的种类,在业人口是指从事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口。该标准以在业人口所从事工作性质的同一性进行职业分类。同时规定,脑力劳动者一般要考虑其所具备的技能、学识、经历以及职务上所负的责任,体力劳动者一般要考虑其劳动、作业的操作程序、使用的工具、设备及原料,所生产的产品、提供服务的种类及服务的对象。当工作场所不同,改变工作种类时,工作(或生产)场所也可作为判断职业的依据。在具体分类时,对以下几种人的职业按如下原则判定:1.从事一种以上职业的在业人口,以从业时间较长的为其职业。如不能确定从业时间长短者,以经济收入较多的为其职业。在同一工作场所,从事一种以上职业的人员,按其技术性较高的工作为其职业。2.本人当前实际从事的工作种类,如果与职业名称不符,应按实际工作种类登记。如生产工人长期(最近一年内累计时间在半年以上)脱产,从事管理工作的,不应登记为生产工人。3.有固定性职业的人,因病、伤、休假、脱产学习等暂时未能工作的,应按原来从事的工作种类登记其职业。4.学徒工应按其所学习和从事的工种进行登记,尚未确定工种的,应按实际从事的工作种类登记。工作尚未确定,又没有参加实际工作的,可登记为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5.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经济师、统计师和会计师以上科学技术职称的人员同时担任行政负责人的,一律按行政职务归类。6.对兼任党和行政职务的领导干部,一律按主要职务归类。7.劳动教养的人员,按现在从事的工作种类进行归类。
按照上述原则,《职业分类与代码》(GB/T6565-1986)将中国职业划分为大类、中类、小类3层,大类8个、中类63个、小类303个。8个大类分别是: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工作人员,服务性工作人员,农林牧渔劳动者,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其中,第一、二大类主要是脑力劳动者,第三大类包括部分脑力劳动者和部分体力劳动者,第四至七大类主要是体力劳动者,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均列入第八大类。

二、1999年职业分类与代码(GB/T6565-1999)
1986年后,中国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国家颁布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产业结构的变化带来从业人员职业分布的调整,为了适应这一变化,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职业分类与代码》(GB/T6565-1999)。
新的职业分类标准根据中国行业结构变化的实际,坚持原有职业分类标准制定的原则,从适用于各种普查、调查统计、行政管理以及国内外信息交流的角度,对中国职业分类的结构与内容进行了重新调整和归类。主要变化有:1.对大类进行了适当的归并调整。将原第四大类的“商业工作人员”和第五大类的“服务性工作人员”合并为“商业、服务业人员”。新增“军人”作为第七大类。调整了第一大类和第二大类的次序。2.根据从业人员所从事工作性质的同一性原则,对原有的部分职业进行了重新归类。将原“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中类中的小类按中央、省、地、县等级别分类,改为按教育教学单位、卫生单位、科研单位等工作性质分类。将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中类中的小类按中央、省、地、县等级别分类,改为按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行政机关等工作性质分类。3.根据行业发展的重要程度,调整了职业分类中的中类设置。新增“农业技术人员”“体育工作人员”“金融业务人员”“仓储人员”“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环境监测与废物处理人员”等中类。将“售货人员”“采购员和供销人员”“收购人员”等3个中类合并为“购销人员”1个中类。将“皮革、皮毛制造及制品制作工人”和“裁剪缝纫工人”2个中类合并为“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将“木材加工及木、竹、麻、藤、棕、草制品制作工人”和“造纸和纸制品制作工人”2个中类合并为“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木制品制作及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4.为更准确地反映行业的发展和职业的同质性,对职业小类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由303个增至410个。
通过上述调整归类,新的职业分类标准将全国职业划分为8个大类、65个中类、410个小类。8个大类分别是: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军人,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