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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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行没收官僚资本的政策,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国家迅速掌握了国民经济命脉,消灭了封建主义的经济基础。当时统计工作将所有制划分为5种类型,即国营经济、农民和个体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营经济、公私合营经济以及资本主义经济。
1956年,国家基本建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58年后,私有企业和个体经济逐步被消除,形成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1958年后至改革开放前,统计工作对所有制的分类相当简单,主要分为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两类。
1978年后,逐渐出现一些新的经济类型,中外经营、个体经济等经济类型从无到有,全民与集体、全民与个体合营经济不断涌现,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
为及时反映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显著变化,1980年,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首次联合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按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占有形式,将所有制结构划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全民与集体合营、全民与私人合营、集体与私人合营、中外合营、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经营、外资经营、个体经营、其他10种。
全民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全民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部队、科研机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的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
集体所有制是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经营的农、林、牧、副、渔业,社、队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城市、县、镇以及街道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
全民与集体合营是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全民与集体共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中央和地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与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合资兴办的、实行独立核算、人财物统一管理、产供销统一经营的、独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全民与私人合营是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全民与私人共同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合资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吸收其他私人的资金,统一经营,私人参加利润分配的单位。
集体与私人合营是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集体与私人共同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主要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与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合资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已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吸收其他私人的资金,统一经营,私人参加利润分配的单位。
中外合营是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中国和外国的投资者共同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中国的政府机关、有关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政府机关、有关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兴办,并按中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经过批准,依法办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
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经营是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由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在国内投资兴办或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
外资经营是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外国经营者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投资兴办或经营、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依法办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经营是个人参加生产劳动,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个人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城镇闲散劳动力、待业青年等自筹资金开业兴办,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工业、手工业、客货运输、商业、饮食、服务(包括修理)和房屋修缮等个体经营者,农村的个体农户以及在农村的非农业个体经营者。
其他是指上述分类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变化,1992年,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经济类型划分标准进行修订,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及投资来源,制定了《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规定》将所有制结构与企业组织形式分成两个层次,把所有制性质相同的企业大致归并为一类,使经济类型的类别更具有同质性;将“全民所有制”改为“国有经济”,概念定义更加准确;对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的经济类型作了较细的划分;新增“股份制经济”,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及时反映新的企业组织形式。通过调整,《规定》将全部经济类型划分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9种。在经济类型下,又分列21种企业组织形式,其中,国有经济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联营企业,集体经济包括集体企业和集体联营企业,私营经济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人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个体经济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联营经济包括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私人联营企业、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以及国有、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股份制经济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经济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港澳台投资经济包括与大陆合资经营企业、与大陆合作经营企业和港澳台独资企业。
1992年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进一步发展,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不断涌现。为准确反映所有制企业组织形式,解决原经济类型分类将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类型相混淆的问题,1998年,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与《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相比,有较大变化:1.包括的范围不同。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个体经营”户不属于企业。由于这次分类特指的是“企业”的登记类型,因此新规定不包括“个体经营”类,但其仍属于综合范围。而原规定则包括“个体经营”类。2.反映的内容不同。原经济类型分类为反映所有制结构,把国有联营企业和集体联营企业分别归入“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新规定不反映所有制的构成情况,完全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类型与管理方式为依据,将国有联营企业和集体联营企业归并到“联营企业”中,将原在“国有经济”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列入“有限责任公司”。3.分类条目不同。新规定增设一些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包括股份合作企业、国有独资企业、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通过调整,《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3大类。其中,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含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含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未将“个体经营”作为“企业”列入,但明确规定其仍属于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范围。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对“个体经营”进行统计,1999年1月11日,国家统计局下发《关于“个体经营”登记注册类型分类及代码的通知》,对“个体经营”分类及代码作出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如确需单独列示“个体经营”分类,可将“个体经营”增列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分类的最后,与“外商投资企业”并列。“个体经营”包括个体户和个人合伙。使用时,分类名称相应改为《企业与个体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