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基本单位分类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33&rec=73&run=13

一、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1996年)前的分类标准
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前,国家统计工作没有统一的基本单位标准。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各专业统计及有关大型普查中使用各自不同的分类办法。按统计调查单位标准的形成与发展过程,1996年前可分成三个阶段。
1985年前。中国开始对外开放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各经济主体内部组织形式相对比较简单,统计工作对基本单位标准的认识还没有形成,也没有从定性的角度对基本单位进行定义和分类。
1985-1992年。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各经济主体内部组织形式日趋复杂,经营领域多元化。这一时期,政府统计工作开展了几项重大改革,研究制定了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开展了全国第二次工业普查和第一次投入产出调查。为适应经济形势与统计改革两个方面的变化,统计工作中对各类单位进行了必要的分类。全国第二次工业普查将乡镇以上工业企业分为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但对村及以下工业统称为村办工业,没有进行分类。1987年全国第一次投入产出调查将调查单位直接分为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专业统计中一般将各类单位统称为调查统计单位,并细分为独立核算单位和附属单位,有的也称之为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这些分类的名称和范围虽不尽相同,但分类的目的和实际结果是一致的,都将附属于其他行业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纳入各自的统计范围,使统计制度更科学、统计数据更全面。1992年实施的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各类单位统称为核算统计单位,并根据编制不同基本表和账户的需要,借鉴SNA的分类,将其细分为基层单位和机构单位。基层单位是指在一个地点主要从事一种生产活动的生产单位,是产业部门分类的基本统计单位,要求以相对同质的生产单位作为统计单位,以便保证按部门汇总的产出资料符合生产活动的同质性要求。机构单位是指有权拥有和处理资产、承担负债,能够独立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并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经济实体,是机构部门分类的基本统计单位,要求以独立的经济实体作为统计单位,以便观察不同经济职能的单位之间的经济联系。
1993-1996年。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后,第三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各类企业(单位)相继办“三产”、办实体,很多企业(单位)内部原来只对自身服务的部门,通过改制或其他管理模式成为经济实体,使企业(单位)结构趋于多元化和复杂化。这一时期,统计工作进行了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改革等,重视和加强了统计标准化和规范化工作,其中包括对单位标准的研究和分类。1993年4月,国家统计局制度方法司制定《关于统计调查单位的暂行规定(试行方案)》,首次对统计调查单位进行比较规范的分类和定义。《规定》将统计调查单位划分为独立核算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独立核算单位是对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进行统计调查和国民经济机构部门分类的基本单位,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盈亏,并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产业活动单位是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计调查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基本单位,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一个生产经营活动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生产经营活动;2.单独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单独核算收入和支出核算资料。同时,制定《统计调查单位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对具体划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对单位的划分规定,在对统计调查单位内涵的界定与划分上起到了指导性作用。1993年,第三产业普查将从事第三产业活动的单位划分为独立核算单位和单独核算单位两种。同年,国家统计局对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将统计调查单位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简称独立核算单位)和附营业务活动单位(简称附营单位)两类,对附营单位的定义比上述产业活动单位要宽,将第三个条件修改为“在企业(单位)内部单独核算收入和支出”。1995年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又将统计调查单位的名称改为法人单位和附营单位。1995年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方案将统计调查单位分为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和附营工业单位。上述分类的名称虽各不相同,但其内涵和外延与国家规定基本一致,为在国家统计调查中统一基本单位标准奠定了基础。

二、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1996年)中的分类标准
为统一和规范各种统计调查的基本单位,科学进行统计资料的采集、加工、整理和分析,1996年,国家统计局在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中,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关于划分基本单位的规定》和《〈关于划分基本单位的规定〉实施细则》(统称为《规定》)。
《规定》中的基本单位是指中国境内除住户以外拥有一定活动场所并从事一定生产活动的社会经济单位。按单位性质,具体将基本单位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简称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法人单位具体包括5个大类,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其他法人。企业法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并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一般认定为法人单位。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和《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外国企业驻华机构,视同《规定》中的法人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经各级政府编制机关或经各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确认具有法人资格,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会计上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可认定为事业法人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医院、学校、出版社、研究所等。机关法人是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批准建立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政党机关,具体包括:中央、省、市、县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所属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法院、检察院;中央、省、市、县各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中央、省、市、县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办事机构和各级政治协商会议;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对于政府临时机构和组织,不作为法人单位,归入所隶属的部门。社会团体法人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并在各级民政部门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的各类社会团体,具体包括: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残联、工商联;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促进会;各种宗教团体等。其他法人指除上述以外其他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具体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基层群众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产业活动单位具备以下条件: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判定产业活动单位时,需要依据这3个条件并结合单位活动性质和场所来界定。具体划分产业活动单位时,以法人单位的主要活动和次要活动为准,辅助活动不划分产业活动单位。同时,一个产业活动单位原则上应当位于一个场所之内,即分散在不同场所的单位,原则上应划分为几个产业活动单位。单位所在的场所,是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发生的具体地址,可以是一栋楼或一层楼、一间或若干间办公室、一个或几个门面、一个大院等。在具体认定产业活动单位时,通常用两种方法:1.经过必要的法定程序批准建立的单位。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或经各级政府编制部门以及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2.对于上述单位以外,根据需要必须划分产业活动的单位,可以依据其是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机构,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组织、调配和管理工作是否相对独立进行,能否掌握收入、销售、工资和现金出纳台账等进行判断。凡不具有上述条件的单位,即使内部活动不同,或地点分散,也不再划分产业活动单位。
一个法人单位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组成。如果一个法人单位只由一个产业活动单位组成,该法人单位本身就是产业活动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在法人单位的控制和管理之下。对于大多数法人单位,由于其内部活动单一、地点单一,因此这些法人单位其本身也是产业活动单位。对于内部活动跨多个行业小类、地点分散的法人单位,应根据产业活动单位的条件并结合具体情况将其分解成多个产业活动单位。

三、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2001年)分类标准
2001年,国家开展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在普查中,国家统计局制定《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规定》。《规定》将基本单位划分为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需要满足的条件与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的规定一致。
由于国家出台了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法律和规章,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与第一次相比,在具体认定时有所不同。主要是:1.这次规定明确将法人单位分为单产业法人和多产业法人。单产业法人是指只位于一个场所并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单产业法人本身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多产业法人是指从事多种经济活动,或者位于多个地点的法人单位。多产业法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2.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调整了其他法人的范围,将过去包含在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其他法人中。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将企业法人重新定义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4.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事业单位法人重新定义为: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备案,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5.将社会团体法人由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修改为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同时社会团体法人还包括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群众团体和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