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成分分类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33&rec=72&run=13

一、经济成分的划分规定
1992年前,统计工作一直以企业为单位,根据企业的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来划分经济类型,并以此反映所有制结构。这种划分方式符合投资主体单一的情况,真实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特别是中共十四大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企业投资主体由一元化向多元化发展,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分离,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原来以企业为单位划分企业经济类型的方式,已不能完全反映所有制状况,需要制定新的划分标准。中共十五大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方面取得重大理论突破,提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为制定新的划分标准提供了理论依据。
1998年9月,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将经济成分分为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两个层次,其中公有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非公有经济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国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成分,集体经济是指资产归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私有经济是指资产归中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的经济成分,港澳台经济是指资产归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外商经济是指资产归外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规定》第一次以统计标准的形式明确把经济成分分为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两大部分,从理论上规范和统一了中国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分类。将所有制分类与企业组织形式相区别,不再单纯以企业为单位划分经济成分,而是以单独的经济成分分类来反映所有制结构,改变过去经济类型标准中同时以所有制性质、企业组织形式及投资来源来进行分类的做法,结束了长期以来将所有制结构与企业组织形式相混淆的局面。在划分对象上,《规定》不再以企业为单位,而是以企业的实收资本为对象,按其实收资本的来源构成,由综合部门对经济总量指标划分其经济成分,改变过去划分标准中简单地以企业的经济类型划分该企业的经济成分的做法,更准确地反映各种类型的企业,特别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各种经济成分的构成。在分类涵盖的范围上,《规定》除规定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外,还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农业生产单位的划分办法作出明确规定,改变过去划分标准主要针对企业来划分,而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经济成分划分过于笼统、对农业生产单位的划分从未进行的现象,使各综合部门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和宏观分析时,有了统一参照执行的标准。

二、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1998年9月,为反映中国经济中经济成分的构成情况,利于统计资料的整理加工,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国家统计局制定《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作为对《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说明和补充。该《办法》仅限综合部门对各主要经济总量进行所有制结构分类时使用。
《办法》将各类统计单位具体分为3种,即企业经济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单位,农业生产单位,并分别规定了推算办法。1.企业经济成分的划分,主要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分别确定其经济成分。即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作为国有经济成分,集体资本作为集体经济成分,个人资本作为私有经济成分,港澳台资本作为港澳台经济成分,外商资本作为外商经济成分。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填报为股份合作企业的,不论其资本构成如何,全部列入集体经济。根据上述5种实收资本之间的比例,对各主要经济总量进行划分,分别计算相应经济总量的经济成分。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成分的划分,主要根据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以单位为整体,参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对单位属性进行认定,分别确定其经济成分。3.农业生产单位经济成分的划分,主要依据农业生产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性质来确定其经济成分。农业生产单位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不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乡镇办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等。对这些农业生产单位,总体上可将其划分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私有经济三种经济成分。其中,凡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农场,不论其经营方式如何,如果其使用的土地(含水面)为国家所有的,一律以农场为单位列为“国有经济”;为集体所有的,列为“集体经济”;除此之外,均列入“私有经济”。

三、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国家统计局在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同时,印发《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并在1998年国家统计报表中将国有经济控股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分组。
《办法》主要根据国家统计制度中《法人单位调查表》所设置的有关国有经济控股的指标,并结合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类型,对除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进行分组,以反映国有经济控制企业的情况。
国有控股分为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两种。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股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协议控制)。

四、其他统计分类
为全面反映全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国家统计局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进行修订,于2005年8月18日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办法》以法人企业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