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三次产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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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4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要求抓紧建立国民生产总值和第三产业产值统计。为满足建立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及开展第三产业产值统计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联合制定《关于三次产业划分的规定》。《规定》基于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1984),同时参照国外关于三次产业划分的具体做法。
《规定》将中国全部生产单位划分为三个产业,第一产业为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等;第二产业为工业和建筑业,其中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第三产业为除上述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
第三产业包括的行业多、范围广,又可分为流通部门和服务部门两大部分,具体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第二层次为生产和生活服务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地质普查业,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咨询信息服务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第三层次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科学研究事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等;第四层次为服务社会公共需要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和警察等。
2003年5月15日,国家统计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制定公布了新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新《规定》对三次产业的划分为:第一产业是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是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是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新《规定》与原划分方法相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1.根据经济活动性质,新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将农林牧渔服务业从原第三产业划归第一产业;2.新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不再对第三产业划分层次。此外,由于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本身的变动,使得第一产业与第二产业,或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之间也有一些调整。如原三次产业划分中将“木材及竹材采运业”划为第二产业,由于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已将其划入林业,因此在新的三次产业划分中,“木材及竹材采运业”从第二产业调入第一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