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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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84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1984)
1984年前,国家没有统一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一些部门根据自身工作需要,从行政主管系统的管理角度,自行制定行业分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自行分类状况给统一平衡研究国民经济问题带来很大不便。为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打破行政主管系统界限,以便按行业制定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规划及方针政策,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标准局联合提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经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使用,证明基本可行。经进一步修改,1984年12月,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国家标准局联合批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1984),1985年1月1日施行。
该标准主要供对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划分行业使用。在计划、统计、财务会计、工商管理等工作中,按照标准规定,处理行业分类资料,进行有关的分析研究工作。
该标准的分类原则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区分物质生产领域和非物质生产领域。在具体分类时,主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性质的同一性分类,而不按其所属行政主管系统分类,但适当照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管辖范围的需要。
该标准划分行业时的基本单位是独立核算单位。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除联合企业、总厂、电业局、油田管理局、矿务局等大型企业单位和农村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外,均将会计上独立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的单位,作为划分国民经济行业的基本单位。对联合企业、总厂、电业局、油田管理局、矿务局等大型企业单位的下属企事业单位,如果生产属于不同行业的产品,或从事不同行业的社会经济活动,则应按其所属的二级单位划分行业。对农村乡镇及村办工业、建筑、运输、文教卫生等企、事业单位,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只要在乡镇及村会计账目中单独核算,就按独立核算单位或单独核算单位划分其所属行业。
根据上述分类原则和划分行业的单位依据,该标准将全部国民经济行业划分成13个门类、75个大类、310个中类、668个小类。13个门类分别是农林牧渔、水利业,工业,地质普查和勘探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和咨询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事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金融、保险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其他行业。

二、1994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1994)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民经济结构发生明显变化,1984年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1984)已不适应国民经济宏观管理和统计工作的需要,主要因为:该标准比较突出反映了第二产业的情况,而对第三产业特别是其中的服务业分类较粗;迁就了当时政企不分的状况,在分类上强调了部门分管的范围,未能严格按照行业自身的特点和性质进行科学的分类。为解决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国家统计局对该标准进行修订,制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标修订方案),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同意,在1993年年报以及全国第三产业普查中采用。经过试行和进一步修改,1994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1994)正式颁布并实施。
该标准的分类原则是:以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关于统计单位划分的原则,将产业活动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基础,并在分类中注意区分第一、二、三次产业。在具体分类时,紧密结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和政府机构调整及转变职能后出现的新情况,打破部门分工界限,消除产品经济模式对行业分类的影响,充分反映第三产业和新兴的具有发展前景的行业。同时,积极吸取世界各国行业分类标准的经验,尽可能向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靠拢,以满足宏观管理、国民经济核算和国际比较的需要。
该标准划分行业的基本单位是产业活动单位。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机构,均以产业活动单位作为划分国民经济行业的基本单位。对大型联合企业、集团公司或其他从事两种及以上重要经济活动的单位,要进一步按经济活动划分产业活动单位,以便确定各自的行业类别。对农村乡镇及村办工业、建筑、运输、文教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只要具备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就按其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其所属行业。
从具体分类结果看,与1984年分类标准相比,主要变化有:1.对门类进行修订和调整。将“工业”门类调整为“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将“房地产管理业”从“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和咨询服务业”中分离,与新兴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房地产代理与经纪业”一起单独组成“房地产业”门类;将“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和咨询服务业”中剩余类别改称为“社会服务业”;参照国际标准,将“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修订为“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不再包括仓储业;将“水利业”从“农林牧渔、水利业”门类中调出,与“地质勘查业”共同组成“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门类。2.在行业大类方面,取消原“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门类下的“商业”和“物资供销业”大类,按流通环节分成“批发和零售”,并将其分成“食品、饮料、烟草和家庭用品批发业”“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其他批发业”和“零售业”4个大类,同时增补“商业经纪与代理业”;将“建筑业”门类下的“勘察设计业”大类调出,分拆分解到“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中;取消“交通运输业”大类,将其包含的“铁路运输业”“公路运输业”“管道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都提升为大类;调整补充了“信息、咨询服务业”大类;新增“武器弹药制造业”“租赁服务业”“娱乐服务业”“旅游业”“计算机信息开发咨询服务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大类。3.对行业中类和小类作了很大修改。中类由310个修订调整为368个,其中新补充的新兴行业中类有29个,主要分布在“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金融、保险业”和“社会服务业”中。小类由668个修订调整为854个,其中新补充的新兴行业小类有55个,对现行中类细化而增加的小类131个。新增加的小类主要分布于“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金融、保险业”和“社会服务业”中。4.在与国际分类标准接轨方面,吸取了世界各国行业分类标准的经验,尽可能向联合国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靠拢,在分类的原则、划分行业的基本单位、编码的方法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使该标准与《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1988年第三次修订版基本衔接。
根据上述分类原则和划分行业的单位依据,通过上述调整补充,新标准将全部国民经济行业划分成16个门类、92个大类、368个中类、846个小类。与1984年分类标准相比,新增17个大类、58个中类、178个小类,其中第三产业新增17个大类、68个中类、104个小类。新标准的16个门类分别是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其他行业。

三、2002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深入,新兴行业大量涌现,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信息技术、商务经济、中介代理、资源与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活动迅速发展。同时,中国对外开放领域扩大,国际交往日益增多,尤其是2001年加入WTO以后,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原有标准难以适应新的情况。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统计局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1994)进行修订,制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2002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主要依据中国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以及国际通行的经济活动同质性原则,对原行业分类标准进行修订,并积极参照联合国《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第三版(ISIC/Rev.3)的内容,使新修订的标准与国际分类标准相衔接。
新标准按照国际通行的经济活动同质性原则划分行业,进一步打破部门管理界限,对原标准中不符合这一原则的分类进行调整。根据国家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状况,重点加强第三产业的分类,新增大量服务业方面的活动类别。同时,为与国际标准接轨、转换,新标准对每一个行业小类,与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Rev.3)的最细一层分类建立对应关系,通过软件使国家的新标准直接转换到国际标准,实现与国际标准的兼容,改变了中国统计资料与国际难以直接对比的状况。
从具体分类看,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在以下方面作出调整:1.对国民经济行业门类进行修订。新标准增加“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国际组织”6个门类。并根据实际情况,对GB/T4754-1994中部分门类的名称和内容进行调整与整合。调整后的门类主要包括:“采矿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和“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取消原“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和“其他行业”两个门类,将其活动分别归入新标准的M门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N门类“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中。2.在行业大类方面,新标准增强了服务业分类的同质性和科学性。将原“社会服务业”中的“市内公共交通业”调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升为大类;对社会服务业中包括的许多活动性质不同的大类类别作了重新归并,将原标准中的“旅馆业”“旅游业”“租赁服务业”“娱乐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和“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分别调入新标准的“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等门类中;增加“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软件业”“证券业”“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和“环境管理业”等大类类别。3.对其他方面的行业大类,为与国际标准以及各国的分类相一致,也进行了调整。将“木材及竹材采运业”从原B门类“采掘业”,调入A门类“农林牧渔业”中;按照ISIC/Rev.3的分类,同时也为反映新兴的资源再生利用的活动情况,在“制造业”中增加“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1个大类;将原39“武器弹药制造业”降为小类。4.在行业中类和小类上,作了很大修改。为了准确反映新兴的产业活动,实现与ISIC/Rev.3的转换,中类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环境治理、清洁服务等,小类增加运输代理服务、移动电信服务、邮购与电子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等;参照ISIC/Rev.3的有关规定,将原在GB/T4754-1994“制造业”中的“171纤维原料初步加工业”1个中类全部调整到A门类“05农林牧渔服务业”大类中;对原来分得过细,不便于行业归类,而且又不影响与ISIC转换的中类和小类作了调整或删减,特别是“采矿业”和“制造业”,删减幅度较大。增减相抵后,“采矿业”的行业小类比GB/T4754-1994减少20个,“制造业”减少62个。
通过调整与整合,新标准包括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和913个小类。与1994年分类标准相比,新增4个门类、3个大类、28个中类、67个小类。20个门类分别是: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