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内生产总值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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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国家原有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为全面反映国民经济发展的规模、速度和结构,并便于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对比,国家统计局遵照国务院决定,自1992年起,分两步在国家和省两级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处于核心地位,概括描述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基本总量,反映生产与使用的总量平衡关系。国内生产总值统计指标体系是考核国民经济发展和制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依据。

一、国内生产总值统计方法制度沿革
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核算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统计方法制度改革不断发展。1985年,建立《国民生产总值计算方案》,此项工作正式开展。但当时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仍然是物质产品平衡(MPS)体系的国民收入,国内生产总值只是附属指标,在实际中主要使用国民生产总值(GNP),核算方法也不规范,主要是在MPS国民收入核算方法的基础上,补充物质生产部门中非物质服务消耗、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方法以及非物质生产部门增加值的计算方法后形成。当时的国内生产总值只有生产核算,没有使用核算。
1989年,国家首次建立了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制度,并基于国民收入使用法开始试算。
1990年1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统计局制定《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对原有的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进行修订,增加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规定了大修理基金的处理方法。但仍是以国民收入核算方法为基础,辅以有关调整补充的核算方法。
1992年1月,《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通过国务院组织的专家论证,并得到联合国有关方面的肯定。当年,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山东省在建立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面陆续开展一些工作。1992年4月,省政府成立了以副省长李春亭为组长的山东省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领导小组;制定了《山东省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省政府召开了由各市(地)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电话会议,专门就建立新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进行部署;制定了部门增加值核算制度。1992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第三产业统计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此文件精神,同年,省统计局下发《关于搞好部门国内生产总值及第三产业增加值统计的通知》,建立山东省部门第三产业统计制度,同时确定26个重点考核部门。
1992年12月,根据国家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原则要求,省统计局制定《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测算方案》,并统一修订完善《国民生产总值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从1992年开始编报国内生产总值生产、使用两项统计数据,首次建立独立的、比较系统的国内生产总值测算方案。国内生产总值与国民收入的关系发生变化,国内生产总值从附属地位变成核心地位。经过1992-1995年的4年过渡期,自1996年起,山东省的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初步建立。1997年,省统计局编印出版《山东省国民经济核算资料》,标志着山东省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全面转轨。
1993年10月,根据国家新的会计制度和基层企业统计一套表要求,省统计局制定《国内生产总值指标解释及测算方案》,取消国民收入统计,修订完善《国民生产总值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从1993年开始编报国内生产总值一套共9张年度综合报表,在1992年4张报表的基础上,新增5张综合报表。这一方案取消了原方案中国民收入核算方法,并对原方案中有关指标定义、计算方法等进行了修改。主要是:修改了劳动者报酬、生产税、社会消费等指标的定义,改进了工农业不变价总产出、政府消费、存货增加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差旅费、会议费、养路费、排污费等的处理方法以及邮政储蓄业的行业归属等。
1997年5月,根据联合国1993年SNA(SystemofNationnalAccounts,即国民账户体系)的原则和方法,结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国家制定《中国年度国内生产总值计算方法》,对国内生产总值核算从原则和方法上进行了全面、系统地阐述。
2001年,在总结全国和地区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经验、吸收国外的先进方法的基础上,国家编制《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手册》,通过公式化和表格化的形式,清晰描述了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操作过程。
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10月实施。12月,国家统计局对1992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简称《试行方案》)作出修订,形成《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简称新体系)。新体系对《试行方案》中的产业部门分类进行了调整,取消了《试行方案》中保留的国民收入统计、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划分、主要商品资源与使用平衡表、财政信贷资金平衡表等适应计划经济管理需要的内容。新体系结构更加严谨,充分反映了国民经济活动的内在联系;内容更加丰富,涵盖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运行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方法更加科学,既考虑到需要,又考虑到可能,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管理和对外交流工作的需要。
新体系根据1993年SNA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收支手册》(第5版),对《试行方案》中的一些基本核算表和国民经济账户的指标设置进行了系统修改。对资金流量表的实物交易部分的指标设置进行了调整:1.取消了上缴财政和财政拨款两个指标;2.增加了净出口、生产税净额、初次分配总收入、其他非金融资产获得减处置、净金融投资等指标;3.将其他转移改为经常转移,并细列收入税、社会保险付款、社会保险福利、社会补助和其他5个子指标;4.在劳动者报酬下面细列工资及工资性收入和单位社会保险付款,在财产收入下面细列利息、红利、土地租金和其他,在最终消费下面细列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在资本转移下面细列投资性补助和其他。经过调整后,新体系中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的指标设置更加完善,相应的内容反映更加具体和完整。新体系经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8个部门审定,并于2002年12月联合下发《关于实施〈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的通知》,要求自2003年开始逐步实施。
2005年9月,根据国家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国家统计局制定《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案》。这一方案改进了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规模以上工业和建筑业增加值、部分服务业和个体经营户增加值等核算方法;细化了产业部门分类,分为94个行业;拓宽了核算范围。这一方案是当时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最详细、最全面、与国际标准最接近的方法。
(一)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
在实际核算中,国内生产总值的3种表现形态表现为3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生产法是从生产的角度衡量所有常住单位在核算期内新创造的价值,是国民经济各行业在核算期内新创造的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的总和,即国民经济各行业增加值的总和。收入法也称分配法,是从生产过程创造收入的角度,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的收入份额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向政府支付的份额的角度来反映最终成果的一种计算方法。按照这种计算方法,GDP由全国各行业汇总的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生产税-生产补贴)、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4部分组成。按照支出法计算,GDP由居民消费、政府消费、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存货增加以及货物和服务的净出口(出口减进口的差额)5项组成。
为与国际上科学的核算接轨,与账户体系相衔接,根据联合国1993年新修订SNA以及1992年《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修订意见,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于1995年对国内生产总值年报中金融保险业核算方法进行了修订。其背景是国内生产总值年报中金融保险业的核算方法存在一定缺陷,即随着居民储蓄存款规模的扩大,储蓄利息的增加,按年报方法计算的金融保险业产值被夸大,有关其他行业的增加值被缩小,越来越不反映实际情况。联合国1993年新修订SNA推荐的参考利率方法比较合理,即根据参考利率,把实际贷款利息收入减纯利息收入加纯利息支出减实际利息支出作为金融业的总产出。为防止方法改变引起的数字的跳跃,采用逐期消化的方法,用5-10年的时间平滑两种方法产生的差异,最后转化为SNA的方法,1996-2002年一直采用这一计算方法。
2004年经济普查后,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对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进行分摊。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可以看作是与金融机构发生业务联系的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由常住生产单位使用,作为中间投入;由常住居民个人生活使用,作为居民最终消费支出;由非常住单位使用,作为服务出口。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按使用者的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和占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和的比例进行分摊。
(二)国民生产总值统计报表种类
1992年制定的《国民生产总值统计报表制度》,其综合统计年报有4种,报表名称及主要指标如下:
按当年价格计算的国民生产总值表。含当年价格计算的本年、上年国民生产总值,分列国内生产总值、国(地区)外净要素收入;国内生产总值分列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第三产业分列4个层次。补充资料包括本年、上年年平均人口,本年、上年按人口平均的国民生产总值,本年、上年按人口平均的国内生产总值。
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国民生产总值表。按1990年可比价格计算的本年、上年国民生产总值,分列国内生产总值、国(地区)外净要素收入,按1990年可比价格计算的本年为上年同期的各项指标发展速度;国内生产总值分列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第三产业分列4个层次。第三产业第一层次含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商业饮食、物资供销仓储业;第二层次含金融保险业,综合技术和生产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公用事业,房地产业;第三层次含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艺、广播电视事业,科学研究事业;第四层次含国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军队警察及其他。
国内生产总值构成项目表。按当年价格计算,包括以下指标:本年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其中单列补贴,营业盈余;按三次产业分组。
按支出法计算的国民生产总值表。含按当年价格和按1990年可比价格计算的本年、上年国民生产总值,分列国内生产总值、国(地区)外净要素收入,国内生产总值分列总消费(其中居民总消费分列农业居民、非农业居民消费、社会总消费),总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总投资、流动资产增加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其中出口、进口),统计误差,以及按1990年可比价格计算的本年为上年同期的各项指标发展速度。
1992年是MPS和SNA两种核算体系共存阶段。1993年,国内生产总值的核算进一步完善,国家统计局对国内生产总值的年报制度进行了大的改动:取消国民收入的年报统计制度,在国内生产总值的年报中,增补支出法和生产法。为适应统计报表制度的改革和新会计制度的出台,对原有的国内生产总值测算方案作了相应的调整,即1993年起取消MPS体系,采用SNA基本核算框架、核算原则与方法,并结合实际建立中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与国际接轨。1993年修订完善后的《国民生产总值统计报表制度》,共9张年度综合报表。
与1995年相比,1996年国内生产总值统计报表制度发生较大变化,产业进一步细化,报表增加,报送方式更新等。报表由9张增加到12张。
1998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取消了按经济类型划分的资本形成总额表。
2001年5月,国家统计局修订《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手册》,对服务业不变价计算所采用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农林牧渔服务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社会服务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化及广播电影电视业,其他行业不变价计算所使用的价格指数,由原来的采用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对净值和折旧分别缩减改为:直接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对增加值缩减;农业、工业不变价的计算,在国家统计局统一确定最后的计算方法之前,先按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进行缩减,不再使用以1990年为固定基期的农业、工业不变价。同时,以2000年作为不变价的固定基期,1990年为固定基期的不变价不再使用。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取消1992年《试行方案》中的MPS核算内容,澄清某些基本概念,修订机构部门和产业部门分类,调整基本框架,增加核算内容,修改和细化有关表式的指标设置,基本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于1993年推出的国民账户体系相衔接。新体系由5套基本核算表、1套国民经济账户和2张附属表组成。5套基本核算表包括国内生产总值表、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国际收支表和资产负债表;1套国民经济账户包括经济总体账户、国内机构部门账户和国外部门账户;2张附属表即自然资源实物量核算表和人口资源与人力资本实物量核算表。新体系于2003年开始逐步实施。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2002年统计年报和2003年定期报表制度的通知》规定,省统计局从2003年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报表开始,根据《按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算生产总值试行方案》,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地区生产总值试算工作。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山东省自2005年GDP年报和2006年GDP定期报表开始,正式采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相应地细化了核算行业分类。省级GDP年报由26个行业细分为58个行业,GDP季报由11个行业调整为14个行业;市、县两级GDP年报由26个行业细分为39个行业,季度GDP核算由11个行业调整为13个行业。
(三)国内生产总值定期报表
国民经济的季度核算对国家计划编制与修订和各种宏观经济政策的形成都有重要的意义,按季度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指标(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进行统计,是密切观察和分析宏观经济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制定了《关于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及国民生产总值的测算方法》。季度测算,受资料来源限制,主要采用速度推算法(外推法)和比重推算法,先用速度推算法求出总产值,然后利用比重推算法,求出净产值或增加值。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国家于1992年建立了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
国内生产总值的测算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国民收入口径相一致的物质生产部门,有工业、农业、建筑业、商业饮食业、运输邮电业(为物质生产部门服务部分),另一部分是不包括在物质生产部门中的第三产业即非物质生产部门,有服务业、公用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科教文卫、机关团体等。其中非物质生产部门增加值的测算分成两部分来处理,即金融业和除金融业以外的其他非物质生产部门。
1993年起,国内生产总值季报作为正式报表列入《国民生产总值统计报表制度》。1994年,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逐步形成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季度国内生产总值的测算方法,国家统计局对1992年制定的《季度国内生产总值试算方案》作了适当调整,1996年10月初步拟订《季度国内生产总值试算方案》(讨论稿),暂时作为规范今后一段时期内季度核算的方法。国家统计局在季后35天公布全国和分省(区、市)的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数据。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资料的计算原则,考虑到地区流入流出核算的难度,建立在收入法和生产法基础上,暂不考虑支出法。
为便于宏观统计数据的监控和管理,满足各级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的一致性,加强行业增加值核算与现行专业统计的协调和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与评估方法的衔接,国家统计局于1999年10月下发通知,印发《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案》,省统计局于1999年11月加以转发。《方案》对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资料的上报时间、基本方法、各行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与资料来源和具体计算方法进行了统一规定。
2000年11月,国家统计局在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会议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包括初步核算、第一次调整和最后调整3个步骤。初步核算一至四个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在季度后核算并于12天内报送国家统计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以收入法和生产法为基础,其现价增加值的计算方法主要有收入法、生产法、增加值率法、速度推算法等,可比价增加值的计算方法主要有缩减法、增加值率法、速度推算法、相关指标推算法等。
新基期长度初步定为5年,基年是2000年,2000年现价为2000年不变价。自2001年季报开始,可比价格基期更换,由1990年可比价格更换为2000年可比价格。自2001年第一季度GDP核算开始采用此法,速度有差距,可以适当调整。
2004年全国经济普查后,季度增加值核算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划分为9个类别: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其他服务业(营利性服务业、非营利性服务业)。新基期的基年是2005年,2005年现价为2005年不变价。

二、国内生产总值历史资料补算及调整
(一)国内生产总值历史资料补算
1994年3月,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和各地区经济分析的实际需要,为了核算体系的完整性,促进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全面转轨,国家统计局下发《关于国内生产总值历史资料补算的通知》。《通知》规定,由于国民收入的历史资料各省(区、市)都补算到了1952年,所以国内生产总值历史年份的资料表式设计划分为两个阶段:对1952-1977年的数据尽可能地以国民收入作为基本框架,减少指标设置;1978年后的数据,指标相对较多。
关于国内生产总值历史资料补算的方法分为3种。按生产法测算的国内生产总值主要补算总产出。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和商业五大物质生产部门的总产出口径基本与总产值一致,可用总产值代替总产出。非物质生产部门总产出的测算,先估算某些年份的增加值率,以增加值率推算总产出。按收入法测算的国内生产总值,基本与国民收入的口径保持一致,在国民收入的基础上,按增加值的4个构成项目分行业进行推算。按支出法测算的国内生产总值,基本是在国民收入的基础上估算的,总投资是国民收入的固定资产积累加折旧,库存是国民收入的流动资产积累。总消费中的居民消费和社会消费,均在原来国民收入的居民消费和社会消费中加上劳务消费。
按照国家规定,山东省补算了1952-1998年历年人均GDP环比指数及其定基指数,填补了空白。
(二)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调整
1994年,根据全国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会议关于调整GNP数据的统一规定,结合山东实际,省统计局下发《关于调整GNP数据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市(地)对GNP数据进行调整,第三产业数据以普查年份(1991年、1992年)普查数据为准;第三产业普查年份中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增加值,在扣除各产业、各行业之间的交叉重复等因素后计入GNP中;非第三产业普查年份的GNP数据与第三产业普查年份的GNP数据衔接时,如果出入较大,可对第三产业普查年份的GNP数据进行修匀;在对1993年GNP数据进行调整时,严格控制总量。1995年,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山东省根据第三产业普查资料调整上报《山东省1952-1993年GNP历史资料》,包括20张表,内容包括:总产出、总产出增长速度及指数、国民生产总值(当年价格、各时期不变价格)、国民生产总值发展速度(1952-1977年、1952-1993年)、国民生产总值构成项目表、分细行业国民生产总值发展速度(1978-1993年定基、环比)、国民生产总值(支出法)、总消费构成项目表、总消费增长速度及指数、居民消费水平发展速度及指数、总投资(按经济类型)、总投资(按产业)、总投资增长速度及指数。
(三)市(地)GDP历史数据调整
1999年9月,为使全省各市(地)核算的GDP及有关数据与省级数据衔接,市(地)之间可比,省统计局下发《关于调整市地GDP历史数据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切实做好省级数据与市(地)数据的衔接,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后,为与普查数据相衔接,保持核算数据的连续性和科学性,省、市、县GDP历史数据需要调整修订。根据国家统计局要求,省统计局对1993年后的GDP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年度历史数据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为宏观管理和分析提供了更加准确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