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统计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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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分类标准是统计主管部门对统计分类所作的统一规定,是统计使用的便于对统计数据和有关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以国家标准或统计部门标准形式发布。1992-2005年,山东省使用的统计分类标准主要包括国家统计分类标准和地方统计分类标准两大部分。国家统计分类标准是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全国范围,具有统一性、强制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主要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经济成分分类、基本单位分类、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类、城乡划分标准、职业分类、行政区划分类及其他统计分类等。地方统计分类标准是由地方统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统计标准制定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地方统计分类标准是对国家统计分类标准的补充,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分类与编码规则确定统计分类,但不能违背国家统计分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