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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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开展的文化综合统计工作外,大量具体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工作分别由省文化厅和省文物事业管理局负责。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由文化部与国家文物局统一制定,国家统计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1995年,文化部在全国进行了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文化市场管理机构的一次性调查。此次调查共2张表,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掌握文化娱乐业市场的底数,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管理。
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调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按共性统一的原则,艺术业、文物业、图书馆业、群众文化业、文化艺术教育等机构一律包括人员、业务活动、经济状况和物质条件等4方面情况,其他文化等机构一律包括人员和物质条件等方面的内容。二是按专业特征,各类机构又有不同的专业性较强的调查内容。目的是既能全面宏观地掌握全省文化产业的现状,又能全面反映文化系统的文化产业与非文化产业的综合发展规模,为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服务。
1996年,文化部、国家文物局修订了“八五”时期的报表制度。修订后共有19张年报表:《艺术表演团体基本情况》《艺术表演场所基本情况》《公共图书馆基本情况》《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基本情况》《文化站基本情况》《文化部门教育机构基本情况》《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基本情况》《文化艺术科技、科研机构基本情况》(文化、文物科研单位共用)、《其他文化产业和非文化产业机构基本情况(事业)》《其他文化产业和非文化产业机构基本情况(企业)》《文化(文物)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文化主管部门机关事业编制及事业费收支情况》《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基本情况》《其他文物机构基本情况》《博物馆基本情况》《文物商店基本情况》《文物主管部门机关事业编制及事业费收支情况》《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情况》。报表任务由省文化厅和省文物局共同承担。
1997年,报表任务改由省文化厅计财处、市场处、文物处(机构改革后省文物局改为省文化厅的处室)共同承担。2000年,报表任务改由省文化厅计财处、市场处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