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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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报表制度是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业务工作方案;是关于统计指标、统计表式、统计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等统计制度方法要素的规范表述和统一规定;是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对同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上级统计部门对下级统计部门关于统计调查工作的综合要求。统计报表制度具有权威性和法规约束性,分为国家统计报表制度、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和地方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是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实施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业务工作方案,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分为周期性普查制度、经常性调查制度和非经常性调查制度。周期性普查制度是就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由国务院组织,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普查的统计调查制度。经常性调查制度是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制定,进行年度和定期(半年、季度、月度等)经常性统计的统计调查制度。非经常性调查制度是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制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实施或一次性实施的专项调查、试点调查等临时性统计调查制度。部门统计报表制度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工作业务方案。地方统计报表制度是指县及县以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实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工作业务方案。统计报表制度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遵循统一规范化的原则和要求,按照统一的统计标准,包括统计目录和统计编码等,以便于统计数据自动化处理,相互调用,实现统计信息共享。
1992-2005年,山东省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开展各项统计报表工作,为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