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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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准确反映价格变动对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影响,使各级政府把握市场物价调控的重点,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1995年1月起,山东省开始编制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统计的范围是城市居民购买或获得的用于基本生活消费的生活消费品和主要服务项目,包括生存资料和少量的发展资料,不包括高档消费品及各种享受资料。根据各种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居民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挑选人民群众经常购买且供应量充足的商品,分为吃、穿、用、烧、居住、服务项目等类,共47种基本生活费用和服务项目。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统计,采用的报告期是当年当月,对比基期为上年同月和当年上月。
2001年起,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停止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