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商品零售价格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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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1993年,商品零售价格统计称为商品零售物价统计,与居民生活费用价格统计(职工生活费用价格统计)在一套报表中。主要指标包括零售物价总指数、消费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1994年起,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开始独立编制。
商品零售价格调查主要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对抽选出来的调查点各类商品价格进行定时、定点、定人的直接调查。
商品零售价格调查的统计范围,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工业、商业、餐饮业和其他行业的零售商品以及农民对非农业居民出售商品的价格,分为14个大类、29个中类、若干个小类、353种商品。14个大类分别为食品、饮料烟酒、服装鞋帽、纺织品、中西药品、化妆品、书报杂志、文化体育用品、日用品、家用电器、首饰、燃料、建筑装潢材料和机电产品。
商品零售价格统计主要指标分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城市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农村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报告期是当年当月,对比基期是上年同月和当年的上月。
2001年1月起,山东省将莱芜市商品零售价格统计数据纳入全省汇总,参加全省汇总的调查市、县(市、区)共26个。
2003年1月起,商品零售价格统计实行新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调查方案》,编制以2002年为固定对比基期的商品零售定基价格指数。主要指标包括以2002年价格为100的价格指数(定基价格指数)、以上年同月为100的价格指数(同比价格指数)、以上月价格为100的价格指数(环比价格指数)、以上年同期价格为100的价格指数(累计比价格指数)和以上年12月价格为100的价格指数等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