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房地产价格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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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指数包括房地产销售价格指数、房地产租赁价格指数和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土地出让价格指数。1997年,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调查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决定自1998年一季度开始,正式编制全国35个省会及计划单列市房地产价格指数。
房地产价格调查的目的为:调查和搜集全社会及各类房地产销售与租赁价格资料,掌握各种平均价格;编制与房地产销售、租赁以及土地出让等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种价格指数,准确反映全社会及各类房地产价格变动幅度和趋势;结合房地产经济活动的投资规模、投资效益和投资总额等主要指标,开展统计分析,及时客观地反映新情况、新问题,为国家宏观决策服务。
房地产价格统计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调查方式为报表与走访相结合,调查频率为季报和半年报。
房地产价格调查表分为综合报表和基层调查报表。综合报表有《土地出让价格指数汇总表》《房地产销售价格调查指数汇总表》《房地产租赁价格指数汇总表》。基层调查报表有《土地出让价格调查表》《房地产销售价格调查表》《房地产租赁价格调查表》。
2000年,国家统计局将《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方案》正式纳入统计调查制度。房地产价格指数包括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房屋租赁价格指数和土地交易价格指数,增加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价格总指数。房地产价格调查表分为综合报表和基层调查报表。综合报表有《土地交易价格指数汇总表》《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汇总表》《房屋租赁价格指数汇总表》。取消“旅馆饭店客房”大类。基层调查报表有《土地交易价格调查表》《房屋销售价格调查表》《房屋租赁价格调查表》。同年,省统计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健全城市调查网络,加强物价和城市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1年一季度起,在全省17个中心城市全面开展房地产价格调查工作。随后印发《全省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方案》。第四季度,各市进行了房地产价格指数试编制工作。自2001年一季度起,省级及各市汇总数据正式对外公布使用。
2004年,国家对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改进完善了房屋、土地、租赁分类价格指数,增加平均价格的计算,增加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分类指数。调查频率由季报改为月报。《房屋租赁价格指数汇总表》改为《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价格指数(价格)汇总表》。住宅租赁由原来公房和私房2个中类细分为普通住宅、高档住宅、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4个中类。办公用房指标更改为办公楼。商业用房指标更改为商业娱乐用。《房屋租赁价格调查表》改为《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价格调查表》。2005年,全省调查点扩大到1800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