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旅游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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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8月,省统计局向市、县统计局及基层企业制发旅游业统计报表制度,定期报表主要有《重点城市接待过夜旅游者人数》月报、《接待外国过夜旅游者人数》月报、《旅游外汇收入》月报等。
1993年年报和1994年定期统计报表,增加《企业经营情况》季报,取消《接待外国过夜旅游者人数》月报。
1995年定期统计报表取消《旅游外汇收入》月报和《企业经营情况》季报。
1997年年报和1998年定期统计报表,增加《地方国际旅游外联、接待、收汇完成情况》月(年)报、《国际旅游收汇收入及其构成》月(年)报、《旅行社外联及承办人入境第一站散客外国人分国别(地区)人数》月(年)报、《旅行社系统及承办人入境第一站散客人数》月(年)报、《旅行社接待海外游客人数》月(年)报、《边境口岸旅行社接待海外一日游游客人数》月(年)报、《旅行社组团及接待国内游客人数》季(年)报、《旅行社组织国内居民出境旅游人数》季(年)报、《旅行社经营情况》季(年)报、《旅行社财务状况》年报、《城市接待旅游者人数(一)》月(年)报、《城市接待旅游者人数(二)》月(年)报、《旅游涉外饭店(宾馆)、公寓、写字楼经营情况》季(年)报、《旅游定点企业(不含旅行社、饭店)经营情况》年报等,由省旅游局和各市(地)统计局报送。新增《山东省临时入境人员情况》月报,由省公安厅和各市(地)统计局报送。
1999-2005年,全省旅游业统计报表制度在统计报表的种类、调查频率、统计指标计算口径上基本未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