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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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1992年,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治理整顿,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成为实施治理整顿的首要任务。
1992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的内容包括城镇以上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城镇工矿私人建房投资、农村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和国债项目投资。报告期别分为年报和月报。报表种类包括综合年报表、综合月报表、基层年报表和基层月报表4类。其中,综合年报表1张,为《城镇和工矿私人建房情况》;综合月报表5张,为《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更新改造投资完成情况》《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和《城镇和工矿私人建房情况》;基层年报表3张,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基层月报表4张,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国债项目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主要指标包括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自年初累计完成投资、施工项目个数、施工面积、竣工面积、资金来源等。
1996年,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省统计局下发《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对新开工、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进行修订,规定1997年1月1日以后开工和竣工的计划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他投资建设项目均实行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并对登记时间、登记地点、登记手续作出明确要求。
同年,省计委、省经委、省统计局联合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快速调查的通知》,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快速调查。
1997年,国家统计局联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文,将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国有其他投资和城镇集体投资统计的起点由5万元提高到50万元。省统计局、省计委、省经贸委予以转发。根据规定,自1997年年报和1998年定期报表开始,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起点提高到计划总投资50万元。自1997年6月月报开始,当年各月月报单列50万元以下项目个数和投资。根据改革过程中经济成分多元化的新情况,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在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投资统计作出相应调整。
1999年8月,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全国现有房屋及其占用土地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进行全国房屋及其占用土地情况抽样调查,以满足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宏观调控的需要。省统计局联合四部门予以转发,按照国家规定展开工作。调查的对象为1999年6月30日所有已经建成和正在使用的房屋及其占用土地情况,调查内容为全国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占用土地面积、价值量情况以及房屋的各类用途、房屋使用的行业分布情况,调查时间为1999年7-10月。
1999年,国家统计局建立国债项目投资情况季报跟踪制度。同年,城镇私营、个体投资被纳入投资统计范围。
2003年,省统计局下发《关于调整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月度统计起点的紧急通知》,规定自2003年6月月报开始,将全省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月度统计起点,由原来的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500万元以上调整为50万元以上。原由农调队组织实施的50万~500万元投资统计调查不再执行。
2004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发生重大变革,国家统计局取消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投资项目报表,建立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报表,将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其他投资项目以及集体、私营和个体投资项目均纳入此报表范围。同年起,固定资产投资定期报表发布口径由国有及其他调整为月度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两部分,取消原有的基建、更改、其他报表分组),季度发布全社会投资。
2005年,省统计局制定《建设领域统计数据评(联)审实施方案(试行)》。评审对象为各市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增长速度,评审重点主要是相关指标的协调性。
同年,农村非农户投资被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项目概况中增加“城镇、农村”分组,建设性质中的“改建”调整为“改建和技术改造”,增加规划用地面积、本年实际征用和购置土地面积、本年实际征用和购置土地成交价款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