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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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经济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1992年2月,省统计局拟定并组织实施《山东省改进工业经济评价考核指标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内容:1.建立工业增加值月度统计,更科学、全面地反映工业生产经营最终成果,为计算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依据。工业增加值在现价工业净产值指标基础上计算。2.建立工业销售产值月度统计,并用以计算工业产品销售率。3.建立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体系,从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产出对比关系上全面反映工业经济效益。进行评价考核的6项指标是:工业产品销售率、工业资金利税率、工业成本利润率、工业净产值率、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按工业净产值计算)、流动资金周转次数。根据6项指标计算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按月对市(地)、部门的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横向对比分析,作出综合评价。为满足省委、省政府及经济管理部门指导经济发展的需要,选择了16项主要经济指标(包括按月进行评价考核的6项)按月向省政府报送,定期在《大众日报》公布。4.建立主要财务指标统计制度,以满足按月评价考核工业经济效益所需的资料。主要指标包括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利润总额、固定资产净值、流动资金占用额、成品资金、发出商品及预付货款等。
1993年4月,省统计局、省计委、省经委下发《关于继续做好公布工业经济评价考核指标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做好工业经济评价考核指标的统计、考核、发布工作。主要内容:1.按季考核公布分市(地)乡及乡以上独立核算地方工业企业的经济效益综合指数等17个指标资料。2.结合限产压库促销工作,按季考核公布分市(地)乡及乡以上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工业产品库存可供销售天数和工业增加值万元产值综合能耗。3.以全国“七五”时期年度数据标准值,作为衡量经济效益水平的参照标准。6项评价考核指标的参照值是:工业产品销售率97.48%、工业资金利税率13.55%、工业成本利润率8.41%、工业净产值率29.01%、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5683元/人、流动资金周转次数1.83次。根据上述6项指标在综合经济效益中的重要程度确定使用权数,其中,产品销售率15,工业资金利税率30,工业成本利润率15,工业净产值率10,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10,流动资金周转次数20。
1993年7月1日起,全国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修改改进工业经济评价考核指标实施方案》精神,省统计局对《山东省改进工业经济评价考核指标实施方案》作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1.将原《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的35个指标减为22个,取消新会计报表中已无法直接取得的储备资金、生产资金、发出商品等指标。2.根据新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指标名称、内容和计算口径的变化,对综合经济效益指标中的5项评价考核指标作出调整,将原“工业资金利税率”改按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净值计算,将原“工业净产值率”改为“工业增加值率”,将原“工业成本利润率”改为“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将原“流动资金周转次数”改为“营运资金周转率”,将原按工业净产值计算的“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改为按工业增加值计算。3.将原《地方工业分县(市、区)主要经济指标》表的16项指标改为14项。
1993年11月,省统计局下发《关于改进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工作的通知》,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对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作了改进。主要内容:1.改“营运资金周转率”为“流动资产周转次数”。2.对工业增加值率和增加值劳动生产率指标作出新的规定。要求暂按1992年年报各市(地)上报数据计算的分市(地)“工业增加值率”,作为年内各月推算各市(地)工业增加值的依据,进而用工业增加值计算“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中的“工业增加值”指标,各市(地)仍按实际统计数上报。3.要求按新的全国标准值和权数计算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其中工业产品销售率标准值为97.48%,权数为15;工业资金利税率标准值为13.55%,权数为30;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标准值为8.41%,权数为15;流动资金周转次数标准值为1.83次,权数为20;全员劳动生产率标准值为6205元/人,权数为10;工业增加值率标准值为29%,权数为10。
1997年10月,省统计局、省计委、省经委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内容及实施方案》,对原有工业经济效益指标考核体系进行修订。自1997年10月起,山东省按照新的评价方案对全省及各市(地)工业经济效益进行评价考核。新的实施方案依照指标体系能够具有宏观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对原有6项指标进行了调整和补充。新指标的选择和设置,主要从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产出效率、产销衔接状况6个方面考虑,形成由总资产贡献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产品销售率7项指标组成的新的指标体系。其中,流动资产周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产品销售率4项指标为原体系中的指标。
依照上述各项指标在综合经济效益中的重要程度,其权数确定为:总资产贡献率20,资本保值增值率16,资产负债率12,流动资产周转率15,成本费用利润率14,全员劳动生产率10,产品销售率13。新的实施方案还参考国家工业经济指标的实际水平及一般标准,确定了各项指标的标准值,分别是:总资产贡献率10.7%,资本保值增值率120%,资产负债率小于60%,流动资产周转率1.52次,成本费用利润率3.71%,全员劳动生产率16500元/人,产品销售率96%。

二、工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改革
为解决工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问题,1995-2004年,山东省先后进行了工业生产指数和价格紧缩法计算工业发展速度的试算。
(一)工业生产指数试算研究
1995-2001年,省统计局在全省及各市普遍进行了用工业生产指数法计算工业发展速度的试算研究。
1995年至1996年6月,首先进行省一级的试算。1996年5月,省统计局下发《关于开展工业生产指数试算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地)统计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对用生产指数法计算工业发展速度进行试算研究。试算的内容包括年度指数和月度指数。市(地)主要采用分层权数计算,省直有关部门重点研究用直接权数法计算的生产指数。全省统一试算程序,统一权数的基期和时点,统一权数和指数的计算方法。代表产品和产品价格,在全省统一目录的基础上,市(地)适当调整,部门自行选择代表产品和产品价格。1996年,全省多数市(地)进行了工业生产指数试算。
1998年7月,省统计局下发《关于试编工业生产指数的通知》,决定在全省市一级普遍进行工业生产指数试编工作,包括年度和月度两套指数。为了便于各地区横向比较、与历史资料衔接对比,以及保证局部指数与上一级指数的衔接,在生产指数编制过程中,采取“四统一”的原则,即:1.统一权数和指数的计算方法。包括用工业增加值作为计算权数的总量指标;采用直接权数计算;计算环比指数采用定基指数相除的办法等。2.统一权数基期。将权数基期定在1995年,使用1995年的产品结构和价格水平作为计算权数的依据。3.统一产品目录。在此基础上,允许各市(地)根据各自的产品结构自行补充代表产品。4.统一价格水平。各市(地)用统一的单位产品价格和单位产品增加值,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作修改和调整。主要是为了消除因地区差价和管理水平不同造成的差异。关于产品产量的统计范围,规定计算月度工业生产指数与《工业生产、销售及主要产品产量》月报一致;计算年度工业生产指数,与工业生产、销售、库存年报一致。方案的分组设置包括轻重工业分组,轻工业下设以农产品为原料、以非农产品为原料部分,重工业下设采掘工业、原料工业、制造工业等部分,同时设置了比较详细的行业分组。
为对县级推行生产指数的可行性进行研究,1999年6-9月,省统计局在高密市进行了县级工业生产指数试点。
(二)生产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工业发展速度
2002年2月,省统计局下发《关于试行生产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工业发展速度的通知》,按国家统计局要求,自2002年3月起,在省、市、县同时开展试算工作。月度工业发展速度的计算范围为全部国有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工业发展速度采用“单缩法”计算,即先用报告期现价工业总产值乘以上年工业增加值率计算出现价工业增加值,再除以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以剔除价格变动因素,得到可比价格工业增加值(采用总量缩减和分行业缩减两种方法),据以计算工业发展速度。2002年5月起,省、市、县三级按月上报试算资料。
2003年11月,省统计局下发《关于印发工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案的通知》,按国家统计局要求,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工业发展速度,从2004年定报起正式实行。计算方案规定,月度工业发展速度的计算范围为全部国有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价格紧缩法计算的工业发展速度,根据国家规定,采用单缩法计算。报告期现行价格工业总产值从企业调查取得。大型企业由于产品跨行业生产较多,要求将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分解到行业小类填报。在分解填报行业小类工业总产值时,仍然遵循“工厂法”的原则。小型企业只填报“工厂法”工业总产值总计数,不进行行业分解。
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的编制步骤是,先计算代表规格品的价格指数(几何平均法),再计算代表产品的价格指数(简单平均法),然后计算工业品出厂价格总指数(加权算术平均法)。注册登记类型价格指数由各行业(中类)价格指数与注册登记类型分组相应分组(中类)权数乘积之和除以其权数之和求得。可比价格工业增加值总量采用分行业(中类)缩减法计算。注册登记类型分组可比价格工业增加值,用相应分组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进行缩减。工业增加值率原则上采用上年分行业工业增加值率。
市、县计算工业发展速度也采用价格指数缩减法。各市用本地区编制的价格指数缩减计算。县(市、区)按所属市城调队反馈的价格指数,选择相关的分行业中类价格指数进行缩减计算。对于直接使用所属市中类指数会造成本地数据失真的行业中类,规定可采用本地价格指数。

三、扭亏增盈统计
1997年6月起,全省统一执行增订后的《分部门工业企业主要工业经济指标》季报和新增的《省属国有工交系统亏损企业指标完成情况》月报,报表由省直有关厅局(公司)于季后15日前报送省统计局工业处。1997年7月起,由省统计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按季公布扭亏增盈进展情况。《分部门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季报含企业单位数、亏损企业数、工业销售产值、产品销售收入、工业增加值、利润总额、利税合计、亏损企业亏损额、产成品存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亏损面、亏损率、产品销售率、资金利税率、资产负债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工业增加值率、全员劳动生产率、流动资产周转次数20项指标。《省属国有工交系统亏损企业指标完成情况》月报含上年度亏损额、利税总额、利润总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率6项指标。
1998年月报增加《国有工业扭亏增盈指标完成情况》《1997年亏损千万元以上国有工业扭亏情况》。由市(地)统计局报送。2000年,定期报表《国有大中型重点工业亏损企业主要指标》《扭亏脱困企业主要指标》月报由市(地)统计局报送。2001年,扭亏增盈报表取消。

四、企业集团统计与企业联网直报
(一)企业集团统计
为及时给省政府提供重点企业集团生产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1993年9月,省统计局下发《关于建立重点企业集团定期统计制度的通知》,确定建立44户重点企业集团向省统计局定期报送统计资料制度。重点企业集团内的企业,除按规定向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外,全省各重点企业集团自1993年10月起,直接向省统计局报送企业集团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省统计局定期向重点企业集团反馈有关统计资料,为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提供信息咨询。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包括《山东省重点企业集团(工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和《山东省重点企业集团(商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1993年12月,省统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一九九四年重点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对1994年《山东省重点企业集团(工业、商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进行了修订。
1994年3月,省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工业大型联合企业(公司、企业集团)主要经济指标报表的通知》,要求工业大型联合企业的总厂和分厂,如各自具有法人资格,并在1993年年报清查企业单位时,已分别作为工业基层统计单位处理的,除分别按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填报工业基层统计报表外,尚需以整个大型联合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一个观察总体,由大型联合企业的总厂或总公司、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报送所辖紧密成员企业或下属分厂和公司的《工业大型联合企业(公司、企业集团)主要经济指标》报表。
1997年3月,省统计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体改委四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统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由省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及省政府赋予企业集团审批管理职能的省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条件具备的市(地)可以统计到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内部的统计范围,包括集团的母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和相对控股子公司的成员企业。
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分为集团统计报表和子公司统计报表,由母公司统一编制上报。统计内容分为3类:反映集团概况和母公司情况的基本属性指标,分别反映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财务状况的指标,反映特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业务指标。
(二)企业联网直报
1999年起,国家建立5000家工业企业的联网直接报送制度。直报制度建立后,山东省入选企业通过联网传输的方式,将数据直接报送省统计局或国家统计局。2001年3月,全国5000家工业企业联网系统正式开通。9月18日,省统计局、省经贸委下发《关于加强我省工业企业集团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并对全省入选企业进行了重新核实和调整。
2005年7月,省统计局、省经贸委下发《关于做好扩大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05年下半年起,山东省将联网直报的范围扩大到全部大中型工业企业。

五、有关统计指标含义口径及计算方法调整
1994年2月,省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实行增值税后有关指标统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为了准确地计算工业总产出、工业增加值和工业销售产值,并保证统计资料的历史可比性,实行增值税后计算工业总产出、工业总产值和工业销售产值所使用的现行价格,一律按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同时调整工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根据生产法工业增加值计算的一般原则,在按含增值税价格计算工业总产出的前提下,为保证生产法工业增加值计算的准确性,工业中间投入价值指标,一律按含增值税的成本费用计算。对于按收入法(分配法)计算的工业增加值,也应包括本期应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1995年统计年报和1996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件规定,山东省自1996年工业定期统计报表开始,所有产值指标均按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的新规定计算。工业中间投入不含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综合统计部门在利用工业总产值和工业中间投入资料计算工业增加值时,应另加当期应缴增值税。
在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方案中,针对工业总产值计算原规定的缺陷,作出4个方面的修订。1.凡用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其加工的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计算。即工业总产值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2.凡承接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原则上应计入工业总产值,不再按生产周期的长短来区分是否计入工业总产值。4.现价工业总产值一律采用不含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2003年起,工业统计月报使用新的国民经济分类标准。按照新的行业分类,“木材及竹材采运业”由采掘业调整到农业,“纤维原材初步加工”调整为“农产品加工服务”,这两个行业不再属于工业。工业中新增加“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加工业”大类及“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和“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两个中类行业。
2004年12月,省统计局、省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规范电力企业统计的通知》,规定自第一次经济普查和2005年定期报表起,电力企业统计执行新的规定。电力生产企业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按其售电量的全价计算。即电力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减去外购电费,计算公式为:电力工业企业总产值(当年价格)=售电收入-购电费=售电量×售电平均单价-购电量×购电单价。电网经营企业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按其售电收入全价计算,计算公式为:电网经营企业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售电收入=售电量×售电平均单价。由于电网经营企业工业总产值由厂网分开以前按售电收入减购电费差价计算改为按售电收入全价计算,因此,为保持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计算口径一致,计算工业中间投入时要包括购电费,作为中间投入中的直接材料。

六、工业统计报表
1993年工业统计综合年报,主要有《全部乡及乡以上工业企业和生产单位数及工业总产值》《全部独立核算国有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全部独立核算集体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全部独立核算“三资”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全部独立核算乡属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主要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库存总量》《主要工业产品产量》《村办工业企业主要指标》《城乡联营工业和城镇个体工业主要经济指标》等17种。定期报表有《工业生产、销售总量及主要产品产量》月报、《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分行业工业总产值》半年报、《主要工业产品(实物量)库存》季报等11种。
1994年工业统计综合年报增加基层上报资料,定期报表由1993年的11种减为7种。1995年工业定期报表增加直接上报的基层表,取消省直有关部门报送的《系统内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主要产品产销存》月报。1997年工业统计综合年报增加《工业企业按产品计算的分行业总产值和废品废料销售值调查汇总表》,定期报表增加《工业企业集团主要经济指标》半年报。
1998年开始,工业报表实行改革,年报和月报不再按原来的“乡及乡以上”进行统计,改为按规模统计。年报将“经济类型”分类改为“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类。纯国有工业作为国有绝对控股,包含在国有控股企业中。6月,省统计局在胶南市进行了工业统计月报“以定代年”改革试点,研究探讨工业快报数据代替工业年报数据的可行性,为理顺工业月、年报关系、精简报表、避免重复统计、提高数字质量提供经验。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自1999年起,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12月份的工业定期统计报表代替工业统计年报,实施“以定代年”改革。工业统计报表“以定代年”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基层工业企业由原来直接上报12月份月报《工业产销总值》《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和年报《工业生产销售总值》《工业企业财务状况》两套基层报表,改为直接上报月报和年报合二为一的《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总值》和《工业企业财务状况》一套“以定代年”报表;市(地)、县(市、区)统计局对工业企业“以定代年”表进行收集、审核、录入、汇总,并按照国家、省现行统计报表制度对定报、年报的不同要求,分别加工整理生成12月份月报和年报,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1999年工业定期报表取消《工业企业集团主要经济指标》半年报、《大中型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基层数据》季报。2001年工业统计综合年报取消部分综合报表,增加规模以下产品产量报表。
2002年3月起,试行按价格紧缩法计算工业发展速度,工业生产指数报表停报。2002年5月起,各市上报按价格紧缩法计算的工业发展速度。
2004年定期报表,增加联网直报企业报表《工业生产与经营预计完成情况》月报、《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半年报(由企业集团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