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林牧渔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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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农业统计报表制度基本完善,共22种报表,涵盖农村基本情况、农业生产条件、农林牧渔业生产情况、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农业生产形势的不断变化,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也相应发生变化。
山东省在贯彻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同时,结合全省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1992年,将农村统计一套表制度中的农村基层组织情况、农村劳动力资源及实有劳动力构成情况、耕地面积、农业机械情况、农村电气化和农业化学化情况等合并成《农村基本情况和农业生产条件》1张表,包括7部分:农村基层组织情况、农村社会基础设施、乡村人口与从业人员资源及主要行业分布、耕地面积情况、农业机械化情况、农业主要能源及物资消耗、农田水利建设情况。同时对部分指标作了相应调整,增加农村社会基础设施(自来水受益村数、通汽车村数、通电话村数、通电话户数)。将蚕茧、茶叶和水果生产情况中的蚕茧产量作为动物饲养调整到畜牧业生产情况中统计。
1992-1996年,畜牧业统计工作由省畜牧局承担。主要报表名称及指标是:1.牧业主要产品产量,含当年出售和自宰牲畜头数(包括猪、牛、羊、驴、骡、马、骆驼、家禽、兔),奶类产量(其中:牛奶),山羊毛、绵羊毛产量(其中:细羊毛、半细羊毛),羊绒、蜂蜜、禽蛋产量,猪出栏率。2.主要牲畜年末存栏情况,含大牲畜总头数(其中:役畜牛、马、骡、驴、骆驼),猪年末数(其中:能繁殖母畜、当年生仔畜),山羊年末数(其中:奶山羊),绵羊数(其中:细毛羊及改良羊、半细毛羊及改良羊),年末养蜂箱数。

一、畜牧业采用目录抽样调查统计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以周期性的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的抽样调查为主体,辅之以重点调查、科学推算和有限的全面统计报表综合运用的统计方法改革模式,在农业普查的基础上,1997年起,全省在畜牧业统计调查中,全面推行以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综合计算出全省1997年的畜牧业主要统计数据,为全省畜牧业统计全面推行抽样调查、为普查数据与年报数据的衔接打下基础。
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改革总体要求,1997年畜牧业定期报表和年报工作,在继续贯彻1996年省统计局和省畜牧局联合制定的《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前提下,1997年年报中生猪、家禽、牛、羊采用目录抽样方法,即规模以下采用抽样推断,规模以上采用全面调查。其他畜禽指标根据有关资料填报。1997年起,省、市、县三级畜牧业生产情况中猪、家禽、牛、羊的定案数,以抽样调查推算、重点调查汇总为准,以全面统计年报数为参考。其中,县(市、区)的生猪、家禽、牛、羊定案数以抽样调查推算部分加规模饲养的重点调查部分为准;省辖市一级定案数由所辖县(市、区)定案数汇总而得;以全省定案数由各省辖市定案数汇总而得,以全面统计数为参考。乡镇一级的定案数由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在省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调查方法自行确定,但各乡镇确定数之和与全县定案数不得超过±2%。
(一)目录抽样的原则和方法
目录抽样的原则。畜牧业抽样调查对非农村住户类的畜牧业生产单位和农户中的畜牧业规模饲养户实行全数调查;对规模饲养户以外的农户(分散养殖)实行抽样调查。农户规模饲养户的标准:饲养育肥猪20头及以上或能繁殖的母猪在5头以上;饲养能繁殖母牛5头以上或年出栏牛10头以上;年饲养羊50只以上;蛋鸡或蛋鸭存栏800只以上;肉鸡或肉鸭饲养量2000只以上;饲养毛用兔100只以上或肉用兔出栏500只以上。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农户或联户,一律作为规模饲养户。
目录抽样的方法。利用农业普查资料,将全县(市、区)所有村1996年户均猪、家禽、牛、羊饲养量(剔除规模饲养单位和饲养户养殖量)为标识,分别由低到高排队(或由高到低排队),以乡村户数累计,并分成若干层,制成排队表(抽样框),再按规定的抽样数目,以对称等距的抽样方法分别抽选和确定调查村。为方便起见,抽选的生猪、家禽调查点尽可能有机结合,牛、羊调查点尽可能有机结合,也可以分别抽选。所选调查村暂定3年不变。
(二)规模饲养部分的重点调查
规模饲养部分是指在县(市、区)地域内,对国有、集体、联户规模饲养场、站以及达到个体专业养殖大户标准的农户的生猪、家禽、牛、羊等的饲养情况进行的全面登记调查,即重点调查。这部分的调查由当地统计部门和畜牧局按所建名录库的名录和抽样调查的时间、规模饲养报表的要求组织搜集填报。为准确反映规模饲养生产的发展情况,名录库每年调整一次。
建立名录库。根据农业普查资料,对生猪和家禽规模饲养场、农户首先建立名录库。对国有、集体、联户的生猪、家禽、牛、羊,无论其生产规模大小,一律按规模饲养对待,都要登记入账,另外,对达到以下标准的个体养殖户,建立规模饲养的单位名录库。规模饲养个体农户的标准为:饲养育肥猪存栏在20头及以上或能繁殖的母猪在5头以上或肥猪出栏在20头以上,饲养能繁殖的母牛5头以上或年出栏牛10头以上(买成年牛育肥两个月以内又出售和出售4个月以内的牛犊不作为出栏统计);年饲养羊50只以上;蛋鸡或蛋鸭存栏800只以上或肉鸡或肉鸭饲养量1000只以上;饲养毛用兔100只以上或肉用兔年出栏500只以上。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农户或联户,一律作为规模饲养户。
重点调查方法。采取建立规模饲养单位统计台账的方法。规模饲养单位统计台账共分3个部分:第一部分反映总体基本情况,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统计;第二部分反映饲养生猪(牛、羊)大户生产情况;第三部分反映家禽生产情况台账的登记与汇总。规模饲养单位统计台账以村为单位具体组织登记,各村明确专人负责。首先根据养殖类型,按村民小组的顺序将养殖大户登记入账;然后每半年到各户登记一次,记录饲养量的变化情况及存、出栏情况,并由大户户主签名认可。根据台账平时登记的情况,以村为单位将各类规模饲养单位登记资料进行汇总。各村将大户台账各类资料汇总后报乡镇统计站,由乡镇统计站汇总后分别报县(市、区)统计局和分管局。
调查时间和推算、汇总方法。调查登记的统一时间暂定为:每年的6月15-20日调查登记上半年的畜牧业生产情况;12月20-25日调查登记全年生产情况。推算和汇总方法:1.县(市、区)级:全县畜牧业某指标=全县抽样推算数+全县规模饲养数。全县抽样推算数=抽中组某指标户均值的简单平均数×(全县乡村户数-规模饲养农户数)。全县规模饲养数=各乡镇规模饲养数之和+县直单位规模饲养数。全县上半年农户数=(全县上年底乡村户数-规模饲养农户数)。2.省辖市级:全市畜牧业某指标数=各县之和+市直单位规模饲养数。3.省级:全省畜牧业某项指标数=各市(地)之和。
1998年,为满足计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需要,增加水产品产量和价格调查。《海水产品产量调查表》内容包括鱼类(黄鱼、带鱼、鲅鱼、鲳鱼、鲐鱼、 鱼、梭鱼)、虾蟹类(虾、蟹)、贝类(扇贝、蛤、牡蛎)、藻类(海带)、其他类(海蜇)的总产量(海洋捕捞、海水养殖)。《淡水产品产量调查表》内容包括鱼类(草鱼、鲤鱼、鲫鱼、罗非鱼)、虾蟹类、贝类的总产量(淡水捕捞、淡水养殖)。《海水产品价格调查表》内容包括鱼类(黄鱼、带鱼、鲅鱼、鲳鱼、鲐鱼、 鱼、梭鱼)、虾蟹类(虾、蟹)、贝类(扇贝、蛤、牡蛎)、藻类(海带)、其他类(海蜇)。《淡水产品价格调查表》内容包括鱼类(草鱼、鲤鱼、鲫鱼、罗非鱼)、虾蟹类、贝类。
2000年起,随着全省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种植、养殖结构调整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山东省相应地加快了农林牧渔业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步伐,增加了特色种植和特色养殖生产情况统计。《特色农业生产情况》对各地具有特色的农产品种植面积和产量进行了统计调查,内容包括:1.蔬菜类(其中:大蒜,蒜薹,生姜,大葱);2.水果类(其中:草莓,樱桃);3.药材类(其中:金银花,黄芪,大青根);4.花卉(其中:鲜切花,盆栽观赏植物);5.塑料大棚(蔬菜大棚,食用菌大棚,林果大棚,花卉大棚,畜禽养殖大棚(含蚕茧养殖),其他大棚)、冬暖式大棚。《特色养殖情况》内容包括:鸽子(其中:肉食鸽)、鸵鸟、鹌鹑、乌鸡、山鸡、珍珠鸡、鹧鸪、鹦鹉、狗(其中:肉食狗)、鹿、貂、獾、猫、蛇、蝎子、獭类等。
从2003年定期统计报表开始,统一使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有关农林牧渔业的产值核算主要变化:1.原行业分类中归属采掘业的村以上木材和竹材的采运调整到新行业分类中的林业,原来归属制造业的初级纤维加工业(包括轧花、洗毛以及亚麻、苎麻等纤维原料初步加工业)划入了农业服务业。2.原行业分类中的“其他农业”取消,“其他农业”中的“野生植物采集”分别调整到农业和林业,“家庭兼营的商品性工业”取消。

二、农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改革
2003年前,全省采用按不变价计算农业发展速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已不适应新的形势。2003年第二季度起,开始利用农产品价格指数缩减法试算农业发展速度。为全面与国家统计局农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接轨,尽快在全省各市、县(市、区)推广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山东省制定农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试点方案,2003年9月,在青岛、泰安两市进行农产品价格和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的试点工作。从2004年季报开始,省级正式采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农业发展速度。
农业发展速度反映农业生产的物量变化情况。根据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应该用分季农业增加值计算农业发展速度。但考虑农村统计的实际情况,试行期间同时计算农业总产值和农业增加值发展速度。
(一)计算农业总产值
农业总产值采用产品法计算。产品产量取自农林牧渔业生产年报,以及用相关部门统计调查数据,价格用农业生产者价格调查资料(平均价格)。
(二)计算农业增加值
农业增加值年度数据利用总产值扣除中间消耗资料计算,季度数据采用农业总产值乘以上期农业增加值率的方法计算。不同季节农林牧渔业生产结构差异很大,不同类别产品的增加值率也存在差异,因此计算季度增加值时,需根据“主要农产品中间消耗”调查资料等对年度增加值率进行适当调整,形成相应季节的增加值率来使用。
(三)计算农业生产者价格指数
农业生产者价格指数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产品生产者出售的农产品价格水平变动趋势及幅度的相对数。
1.农业生产者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及步骤
(1)计算每个调查单位每个代表品的平均价格

式中,P1为第i个代表品的平均价格,pij为第i个代表品第j次的出售价格,qij为第i个代表品第j次的出售数量。
(2)计算每个调查单位每个代表品的价格指数

式中,kit为第l个调查单位第i个代表产品的个体指数,Pil1为第l个调查单位第i个代表产品的报告期平均价格,Pil0为第l个调查单位第i个代表产品的基期平均价格。
(3)计算代表品的价格指数Ki

式中,kn为第n个调查单位第i个代表产品的个体指数。
(4)计算小类价格指数

式中,K为该小类指数,Ki为该小类下第i个代表品价格指数,Wi为第i个代表品的权数。
(5)计算中类价格指数

式中,K为中类价格指数,Ki为该中类下第i个小类价格指数,Wi为第i个小类的权数。
大类及总指数的计算,同中类价格指数计算方法。
(6)季度累计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与分季指数计算方法相同。
2.权数确定的原则和要求
(1)只计算代表产品的权数(如国家只给农产品参考目录中带※号的类别和产品分配权数),其他产品不分配权数。
(2)指数计算使用产值权数,取自农林牧渔业产值统计,或通过重点调查、部门资料进行推算。
(3)采用2000年、2001年、2002年的资料平均计算权数,权数一般5年更换一次。在5年期间,若出现产品更新换代快,以致影响权数代表性的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合理修正。
(4)重点做好大类、中类权数和重要产品权数的审核。对生产量和销售量不大、资料又难以收集的商品,在计算其权数时,可先确定该产品所在类的类值,并确定该类别主要产品的权数,用分摊法将剩余的权数按其比例(重要程度的次序)分配给余下的产品。
(5)由于农产品生产与出售季节性较强,为客观、准确地反映农业生产者价格变动趋势和变动幅度,要对季度、季度累计和全年分别计算权数。
(四)计算农业发展速度
现行价格农业总产值的变化既包括产量变动因素,也包括出售价格变动因素,农业增加值的变化还包括农业生产活动所消耗的肥料、种子、农药等中间投入价格的变动因素。为真实反映农业生产总量的变动情况,必须利用价格指数消除价格变动因素的影响,计算农业发展速度。
1.用农业总产值计算农业发展速度。其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可比价农业总产值=报告期现价农业总产值
农业发展速度=报告期可比价农业总产值×100%
可比价指上年同期的价格,基期为上年同期。
2.用农业增加值计算农业发展速度。根据统计工作的实际,用农业增加值计算农业发展速度,采用单缩法,即暂不考虑中间投入品价格变动因素。可比价农业增加值的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可比价农业增加值=报告期现价农业总产值×上期农业增加值率
用增加值计算农业发展速度的方法与总产值计算农业发展速度方法相同。
3.农业发展速度的计算,采用分类缩减的方法,即对报告期分类现价农业总产值或增加值,以相应类别农业生产者价格指数进行缩减,得到按可比价计算的分类农业总产值或增加值,然后加总得出本地区可比价农业总产值或增加值总量,并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出报告期的农业发展速度。
分类缩减对不同计算周期有不同要求,季度或年度以外的季度累计,从大类开始缩减。年度数据除从大类缩减外,同时计算从中类开始缩减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