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统计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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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为使干部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省统计局在省直部门率先实行副处级干部见习制,对政治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的年轻干部,通过实行1年见习期的办法,在副处级领导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见习期满后经考察符合任用条件的,任命为副处长。12月,通过见习制方式提拔4名副处级干部。同年8月,省人事厅与省统计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省级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此项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
1993年12月,按照省人事厅的统一部署,省统计局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包括计算中心等事业单位在内,省统计局所有干部均按职级工资制进行了工资改革。
1996年6月,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省统计局对局机关人员,开展了职位分类、职位轮换、任职回避等工作,制定了省统计局职位说明书,完成了原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的过渡。8月,省统计局按照“公开、民主、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民主评议、民主推荐、考试、答辩、考察等程序,首次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任用6人为副处长。
1997年5月,省统计局首次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招录2名公务员。此后,省统计局机关进人全部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6月,省统计局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改革通过了省人事厅的验收,至此,省统计局机构改革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两项改革试点工作结束。
结合年度考核,省统计局于2001年11月制定《处级职务人员末位诫勉办法》,规定:对综合评价为“差”票最多或不称职票最多的处级干部,由分管局领导找本人谈话,指出不足。如第二年仍有一项为末位,则进行诫勉。同时,按照德能勤绩廉各占10%的权数,综合评价占50%的权数,计算每人的总分,得分最少且不称职票超过总票数25%的则当年给予诫勉。诫勉期限为半年,并作为调整岗位、纪律处分、辞退的重要依据。被诫勉者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在诫勉期内,被诫勉者要定期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诫勉期满后,由人教处对被诫勉人在诫勉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作出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统计局党组研究决定。对诫勉期间表现好、有明显改进的,解除诫勉。受诫勉后没有明显改进或连续两年被诫勉的,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免去职务,降职或改任相应非领导职务;任处级非领导职务的,降职安排。降职安排的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2004年3月,省统计局进行第八次副处级职位竞争上岗工作,共有71人报名。根据民主评议、会议推荐、谈话推荐、笔试成绩共占50%,答辩成绩占40%,党组成员意见占10%的权数,计算每人的最后成绩,按与岗位1:1.5的比例,确定18人为考察对象。根据考察情况,党组确定12人为任职人选。纪检人员对此次竞争上岗进行了全程监督。截至2005年底,通过竞争上岗选拔任用的处级干部共69名,其中,正处级干部21名,副处级干部4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