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央驻鲁统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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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9月,国家统计局批复山东省增设部分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处室:省城调队增设生产投资价格统计处,原物价处改为流通消费价格统计处;省农调队增设住户调查统计处。新增机构均为处级事业单位。12月,国家统计局任命于允生为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副厅级),宋文理为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副厅级)。
1996年,国家统计局同意山东省设立企业调查队,为副厅级单位。并分两批建立12支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为副处级单位。12月,国家统计局同意省企业调查队设立综合处、二产企业调查处、三产企业调查处。至此,山东省共建立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三支调查队,分布在全省12个地级市、39个县级市。
1997年12月,国家统计局印发《山东省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明确:山东省各级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事业编制208名,其中,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38名,配备队长1名,副队长2名,正、副处长13名;山东省各级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事业编制416名,其中,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60名,配备队长1名,副队长2名,正、副处长18名;山东省各级企业调查队事业编制300名,其中,省企业调查队41名,配备队长1名,副队长2名,正、副处长14名。
2005年11月,国家统计局批准山东省成立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正厅级),任命宋志申为总队长,同时撤销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省企业调查队。山东调查总队既是政府统计调查机构,也是统计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的职权,独立向国家统计局上报调查结果,并对上报的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承担地方政府委托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1.组织实施城乡住户、国民经济主要行业生产价格、投资价格、居民消费价格、农产量、挪用中间消耗、服务业、规模以下工业、规模以下固定资产投资和资质以外建筑业企业等国家抽样调查制度,以及国家统计局布置的有关企业景气、企业集团、现代企业制度跟踪监测、农村贫困监测、城乡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等崭新调查制度。2.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快速反应制度,组织开展经济社会重大问题专项调查,及时报告本地区的突发性经济事件和重大社会经济问题等方面信息。3.参与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普查项目。4.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授权,管理和公开有关统计调查数据。5.依法查处调查队系统及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案件。6.与地方统计局一起完成统计信息化的有关工作。7.负责调查总队机关人事、财务工作,管理下属各级调查队人事、财务工作。8.负责调查总队机关党的建设、纪检监察工作,指导下属各级调查队纪检监察工作。9.受国家统计局委托管理下属各级调查队;组织指导地方调查队的业务工作。10.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统计调查,提供统计数据处理服务。11.完成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山东调查总队共设办公室、综合处、法规制度处、农业调查处、农村住户调查处、城镇住户调查处、工业调查处、服务业调查处、统计监测处、生产投资价格调查处、消费价格调查处、商业和投资建筑业调查处、专项调查处、人事教育处(含老干部管理)、财务管理处、纪检监察室16个职能处(室)。事业编制140名(含信息技术应用处8名,记者站1名)。领导职数53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3名,党组纪检组组长1名,正副处长职数4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