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民间统计与涉外社会调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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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作为市场主体的各种社会经济组织对统计信息的需求越来越高,内容涉及范围越来越广,政府统计信息已不能满足各种社会组织对社会信息的需要,各种社会调查组织应运而生,各种内容的调查活动逐渐增多。这些调查活动一方面满足了社会需求,另一方面欺诈委托人或利用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扰乱正常统计工作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尤其是涉外社会调查,易出现委托者利用社会调查进行刺探国家秘密、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民间统计调查和涉外社会调查需要在有效监督下正常开展,既满足社会需求,又能保护委托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维护国家的统计秩序。
1999年3月16日,省统计局印发《山东省民间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界定了民间统计的范围和监督管理的管辖、管理内容等问题。民间统计和涉外社会调查处在发展初期,山东省在管理上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管理中发展”的原则,以支持社会统计调查活动的开展为主,在宏观上把握,只要统计调查活动不存在违法行为,都可以在社会上正常开展。《办法》实施后,全省共有3家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在省统计局登记,并开展统计调查工作。7月16日,国家统计局印发《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界定了涉外社会调查的范围,确立涉外社会调查必须委托国内具有涉外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调查的制度,规定涉外社会调查实行许可证制度,涉外社会调查必须经过审批,并按已批准的方案进行调查,规定省级以上统计机构是涉外社会调查的管理机关。《办法》实施后,山东省据此开展管理工作,全省有山东鲁统市场调查中心、济南信息咨询产业公司2家涉外社会调查机构在国家统计局进行了登记,并开展了统计调查活动。
2000年,省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废止《山东省民间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取消民间统计登记制度。
2003年,省统计局依据《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辖区内从事涉外调查活动机构的管理,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先后为2家涉外调查企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省统计局负责的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被省政府列为行政许可项目。
2005年,行政许可办理窗口建立后,省统计局将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纳入到行政许可办理窗口集中办理,设立办公场所,配备人员和办公设备,并制定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