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分析和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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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
1995年4月,省统计局制定《主要宏观经济指标数字质量监控办法(试行)》,规定了主要宏观经济指标数字质量控制的原则、比例关系的控制线。控制的主要宏观经济指标是主要反映经济实力、规模、效益等内容。主要宏观经济指标数字比例关系控制线根据全省和各市(地)前几年该项指标平均值及变化趋势制定。市(地)间的产业结构、行业结构、规模结构不同,数字比例关系也不绝对同一。在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各市(地)的实际情况,使数字与实际情况相符,有效控制了各地统计数据质量。
1996年10月,为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对外提供的一致性,使统计数字的整理、管理、使用、发布、提供规范化,省统计局制定《山东省统计局统计数字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统计数字是指省统计局(含三支调查队,下同)负责统计汇总的所有统计数字,包括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专项调查、普查等各项数字以及对未来的预计、预测数字。根据统计指标的重要程度和上报时间要求,采取局党组集体研究认定和分管局领导认定两种方式。统计数字的内部提供指局(队)内部各处室之间,根据工作需要,相互提供统计数字。内部各处室之间要无条件提供,不得无故推辞和拖延,但数字只能用作本处室研究问题,不准擅自向外提供。计算中心掌握的统计数据,各对口业务处室和综合处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计算中心负责及时提供。计算中心不得直接向其他处室和单位提供统计数据。向局(队)各处室以外的单位提供综合性统计数字,由综合处一个窗口负责,各业务处提供与其对口的省直部门所需的统计数字,必须与综合处向外提供的数字保持一致。向省委、省政府等领导机关提供统计数字和省(区、市)之间综合性统计数字的交流,原则上统一由综合处负责,各业务处只提供和交流本处管理的统计数字。任何个人不经组织同意,不准向外提供统计数字。综合处对外提供的数字需要各业务处搜集、加工、整理的,各业务处室应及时办理,并由处室负责人把关审核后送综合处。各处室向新闻单位提供的稿件,凡涉及统计数字的,须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向外提供;季度、半年、年度统计主要数据,在省统计局新闻发布会召开之后,方可向新闻单位和其他部门提供,特殊情况须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方可提供。

二、统计分析管理
1997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计分析工作,提高统计分析整体水平,省统计局制定统计分析管理办法,具体包括《山东省统计局统计分析考核办法》和《山东省统计局优秀统计分析奖励办法》,对统计分析的种类和审批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为:1.编印的统计分析包括分析报告、简要分析、统计快讯和以省统计局信函、请阅件形式上报的统计分析。2.统计分析报告和简要分析完成后,须先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核,然后交省统计局综合处审核(三支调查队的统计分析经各队综合处审核后交局综合处),综合处审核后报撰稿处的分管局(队)领导签发。重要的统计分析和一个阶段的分析由局长签发。3.统计快讯由撰稿人完成后,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核,直接报送分管局(队)领导签发。4.以省统计局信函、请阅件形式上报的统计分析由局长签发。统计分析考核分数由3项组成,即数量分、质量分和领导重视分。每年年终,各业务处(室)将各项得分依据送综合处,综合处按上述办法计算汇总各业务处(室)统计分析考核分数,报省统计局党组和人事处。对优秀统计分析实行奖励制度。优秀统计分析包括省统计局评出的全省和全局优秀统计分析、获国家统计局综合评比的全国优秀统计分析和被省级领导批示的分析文章。
1998年3月,为进一步提高全局统计分析水平,省统计局决定对重点统计分析实行课题制管理。
2003年5月,省统计局针对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课题制管理进一步进行充实和完善。
2004年,省统计局对统计分析课题制进行微调:统计分析课题经处领导审核后先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再报综合处审核,综合处审核后报分管统计分析的局领导最后审签;将达标的统计分析课题研究经费提高至每项5000元,获副省级以上领导批示的文章每篇奖励500元。

三、统计资料管理
统计资料是指省统计局(队)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普查、一次性调查、专项调查等由省统计局(队)汇总生成的各种统计数字及其印刷品(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各种统计数字的上报和对外提供,经分管局(队)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重要的统计数字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后上报。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统计数字在上报的同时,综合表报送综合处和核算处各1份。以省统计局名义印发的所有统计资料的印刷品(含纸介质、磁介质),包括各种统计年鉴、统计年报、普查等印刷品,在印发后3日内,报综合处、档案室、资料馆各2份,同时将有主编签字的底稿报送档案室。统计数字的对外公布遵循“先内后外”的原则,即统计数字在上报国家统计局和省领导及有关部门后,向社会公布;遵循“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即统计数字由综合处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公布,特殊情况向综合处备案,重要的经省统计局领导批准。各种公开出版的统计资料印刷品和向媒体、社会公布的统计数字,严格执行《统计法》和《保密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