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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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管理,是国家与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赋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一项职责。1993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规定:“统计报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实行统一管理。各级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不得彼此重复和矛盾”。为提高国家统计的科学性,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行使管理、协调和指导职责。
1994年12月17日,针对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频率越来越高,有些部门随意公布统计数字的现象,为加强对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的管理,确保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维护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安定和国家经济安全,省统计局、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法制局、省国家保密局下发《关于重申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问题的通知》。《通知》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和公布社会经济统计资料提出明确规定和要求:1.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是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地区基本统计资料的唯一法定机关。各级统计机构应按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定期发布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在公布前其他部门和新闻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和公开引用。2.凡属国家秘密级统计资料,不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如果必须对外提供时,需经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单位审批,并要求提供资料的双方办理承担保密义务的手续。3.属于全省性、地区性的内部统计资料,如需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须经提供数字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送同级统计机构核实并同意。4.对外提供由上级管理、掌握的统计资料,须经上一级该数字管理部门同意。5.各新闻出版单位不得发表尚未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资料,如必须公布时,须报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同意,并注明提供单位。各新闻单位内部要建立审稿责任制,做好送审稿件有关统计数字引用发表的把关工作。
1995年4月14日,针对统计报表过多过滥,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报表重复交叉,基层统计负担过重的现象,省统计局下发《关于加强全省统计报表管理,清理现行统计报表的通知》,对省直单位实施的统计报表进行全面清理。
1998年6月,为具体了解基层统计负担来源,增强部门统计管理的科学性,提高统计制度设计的有效性,省统计局在胶南市、临邑县开展基层统计负担调查,采取重点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级统计、经济管理及其他部门向企业制发的各种统计调查表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开始研究制定部门统计管理办法。1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对全省重大经济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强调要加强对重大统计信息发表的管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省统计局负责全省统计数据的对外发布工作。省统计局调查搜集的统计数据,由其负责对外发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对外发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制度搜集的统计数据,凡与省统计局统计的指标相重复的,以省统计局数字为准;其他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应及时报省统计局备案。
1999年10月27日,国家统计局颁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部门统计调查管理的范围、原则、程序等进行明确。省统计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宣传贯彻,在统计执法大检查中,也将省直各部门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学习与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内容。
2000年,在省级机构改革中,为认真履行部门统计管理者的职责,理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保持部门统计相对稳定,省统计局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代省政府起草了《关于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4月11日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至各级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年底,省级机构改革基本结束,省政府各部门行政管理职能均有调整,部门统计分工随之发生变化。为查清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现状,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省统计局对120多个省直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集中调查,初步掌握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情况。
2001年,省统计局根据对部门统计调查的情况,下发《关于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对省政府各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有统计调查项目的社会团体以及接受部门委托开展统计调查的公司等机构开展的各种统计调查和下发的统计调查表进行清理。通过清理,对国家主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进行登记;对省直主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分为保留、取消两大类,对需要继续执行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予以保留,赋予新的批准文号,并实行“有效期制”和“公告制”;对不应继续执行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予以取消;对未参加清理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一律取消,未经批准、公告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实施。清理结束后,省统计局建立了省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各部门依据公布的清理结果,建立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库。
2003年,省统计局进一步加强了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在山东统计信息网上开辟了部门统计专栏,定期发布有关部门统计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申报程序、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等内容。同时,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定期公布制度,将经审核批准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及时在网上公布,并定期维护和更新,实现动态化管理。全年共审批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13项。在此基础上,将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拓展为对部门整体统计工作的管理。11月11日,省统计局印发《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从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部门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资料、部门统计信息化、检查与考核等方面对部门统计规范化标准作出规定。
2004年上半年,省统计局召开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会议,全面布置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工作,并进行相关统计知识的培训,以此推动部门统计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为更有效发挥部门统计的整体效能,省统计局多方征求意见,下发《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考核评比试行办法》。11月,省统计局对部门统计工作进行了全面考评。

二、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1993年前,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主要承担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省级统计调查项目较少,省统计局内部基本没有开展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1994年后,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统计服务意识增强,省统计局各有关处(室)在国家统计制度的基础上,相继开展了专项调查。初期,这些专项调查项目的调查内容、范围、频率等主要内容的管理,由局(队)各有关处(室)根据自身需要确定,设计管理部门只对调查表的表号进行统一编制管理,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相互交叉、重复调查的现象比较普遍。
1997年4月2日,省统计局在认真总结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下发《山东省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的范围、审批的原则、立项的程序等。管理范围:凡局(队)各处(室)、中心(咨询部除外,下同)等单位以省统计局名义向市、县统计局或基层单位(企业)布置的统计调查项目,都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审批原则:1.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符合既定的职能分工范围,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户。2.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与被调查者的承受能力,调查项目必须有相应的经费保障。3.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讲求调查方法的经济效益。4.各项统计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防止重复、烦琐、矛盾。5.政府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要合理分工。6.重大统计调查项目要经过研究论证,必要时要通过试点。7.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统计局和部门的统一规定。立项程序和审批办法:各单位在调查实施前应向省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提出申请,由审议小组的办事机构提出初步立项审查意见,报审议小组最终审定。
1998年6月12日,省统计局印发《山东省统计局内部统计报表制度格式规范化规定(试行)》,对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的内容、格式及印刷样式提出统一要求。
1999年7月27日,根据两年多的实践,省统计局对《山东省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印发《山东省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实施。
2001年10月10日,省统计局对《山东省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第二次修订。增加了管理措施,通过建立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有效期制度、公布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对各处(室)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管理。对下发统计调查的文件作了统一规定,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以省统计局正式公文形式布置;省统计局与省直部门联合制定、以省统计局为主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以联合发文形式布置实施。同时,在山东统计信息网上建立“山东省统计调查项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