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登记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33&rec=133&run=13

1991年,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固定资产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情况,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建设部、中国建设银行联合发文,要求凡计划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全民所有制基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建设项目,均实行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报告制度。
1996年,根据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对计划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包括跨省区项目)、房地产建设项目及其他投资建设项目,均实行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报告制度;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登记,但仍应进行正常的投资统计。为贯彻《通知》精神,省统计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实施办法》,要求自1997年1月1日起,凡上述范围内各建设单位,在向当地计委办理投资许可证之前(更新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各级经贸委或经委下达的计划后),必须到同级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填写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表。建设项目在全部建成投产或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规定,统计部门参加验收,并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各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予以核查,提出意见。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主要验收资料报送统计部门登记备案,全部竣工项目在报送验收资料的同时填报竣工统计登记表。
200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省统计局下发《关于修改〈山东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提出: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或不如实申报登记的,依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以拒报统计资料或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论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并责令其在限期内补办登记;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关于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