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金融统计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33&rec=13&run=13

金融统计作为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基础工作。金融统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金融统计的基本任务: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维护金融稳定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金融统计适应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形势而不断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金融统计工作得到不断加强和长足发展。

一、金融统计管理体制
2002年颁发的《金融统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是金融统计的管理部门,各级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以外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而设立专门的统计职能部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统计任务由证监会、保监会承担。
至2005年,山东省金融统计体系由下列机构组成:1.中央银行。驻山东省派出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各市中心支行和县(市、区)支行。2.商业银行。驻山东省派出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山东省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山东省分行、各市分行和县(市、区)支行;其他商业银行主要有恒丰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邮政储汇银行及其各市分行和县(市、区)支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济南、青岛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3.政策性银行。驻山东省派出机构为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市分行和县(市、区)支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分支机构。4.合作金融机构。山东省合作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5.其他金融机构。山东省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有财务公司(包括济南重汽财务公司、青岛海尔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包括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济南英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青岛海协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华融、长城、东方、信达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6.外资金融机构。山东省外资金融机构主要有汇丰银行青岛分行,东亚银行青岛分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渣打银行青岛分行,山口银行青岛分行,瑞穗银行青岛分行,韩国新韩银行青岛分行,韩国中小企业银行青岛、烟台分行,青岛国际银行青岛、烟台分行,韩亚银行青岛、烟台分行。

二、金融统计报表管理
金融统计报表的管理分全国性报表管理、系统性报表管理和地区性报表管理。
全国性金融统计报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报表,并负责金融系统全国性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与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金融机构执行统计报表、统计数据管理制度的情况。
系统性金融统计报表。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报表,并负责系统内全国性定期统计报表的制定、撤销,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地区性金融统计报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可以制定地区性统计报表,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金融机构省分行(分公司、分局)可以制定本系统地区性统计报表,但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省分行(分公司、分局)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制定地区固定性统计报表,但在征得上级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区临时性统计报表。临时性报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金融统计标准,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

三、金融统计报表制度
1992-1996年,金融统计报表实行的是项目电报制度,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依据会计核算资料,由其总行统一设置本系统统计指标、制定统计指标与会计科目归属、规定指标编码和代号、实行自下而上自成体系报送,同时抄报同级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统一的项目归属制度,将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不同的统计指标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核算内容,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分别编制辖区金融机构信贷收支等各类统计分析报表,为各级领导正确分析辖区金融运行情况、制定和实施货币信贷政策、指导商业银行业务经营及管理提供服务。
1997-2002年,金融统计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统一了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现金统计指标报送体系,建立了非现场监管、外资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等统计制度,实现中外资金融机构本外币并表统计等,逐步实现以会计为基础的统计信息归口管理,使金融统计监测范围不断扩大,信息量不断增加。报表的内容涵盖了境内中外资金融机构的本外币各类金融业务,报表频度包括旬报、月报、季报、年报;反映了从银行到非银行金融机构、从间接金融到直接金融、从金融管理到资金存款,以及资金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分布的全貌,最大限度满足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金融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1997年,人民银行统一了除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以外的各金融机构(不含人民银行)人民币业务统计报送指标体系,绝大部分统计指标直接取自会计科目,与会计科目同名,称为会计全科目报送制度。全科目报送指标体系分人民银行报送指标和金融机构报送指标两部分。金融机构报送指标将过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机构不同指标的统计项目统一起来,形成统一的、适用于所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的人民币业务统计报送指标,并统一了指标项目、指标编码、报表格式。
为全面反映人民币各项贷款的周转使用情况,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在会计全科目报送制度中,对贷款累放累收统计制度进行改革,统一标准和指标体系。2001年又修订了指标含义,扩大了该报表的报送范围。
1998年,人民银行统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统计指标体系,本外币业务统计均实行会计全科目报送制度。其后,根据业务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人民银行对全科目统计指标体系进行了不断补充、完善、修订。至2002年底,全科目报送统计指标4000余个,可加工、编制8类1000余张分析报表。
1998年,人民银行总行对现金收支统计制度进行改革,统一了金融机构现金收支统计指标体系,统一了项目设置、归属内容和报表格式;制定《现金收支统计操作规程》,保证了现金收支统计的统一、规范和科学。
根据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需要,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会计全科目报送制度中,增加季报统计指标,山东省建立了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9月,外资银行统计数据正式由监管部门纳入统计部门全科目上报体系,由外资银行统计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外资银行基础数据源,并编制信贷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明细、非现场监测等基础性分析报表,连同其他辅助信息,通过特定的数据接口,转换、移交外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再由监管部门根据基础数据源加工、生成监管所需统计信息。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本外币业务合并报表统计制度,将中资金融机构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和外汇信贷收支表合并为本外币信贷收支表。2002年,将外资金融机构本外币业务纳入,合并为中外资金融机构本外币合并信贷收支表。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发展,原有的货币供应量测算已不能客观反映货币流通状况。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货币供应量M2统计表,相应调整了各层次货币供应量测算公式。
随着金融统计制度的日益完善,中国人民银行适时实行了统计信息归口管理,即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的统计信息,由人民银行统计部门面向金融机构收集,并统一对外公布和向人民银行其他部门提供,实现信息共享,以避免人民银行多部门重复向金融机构收集统计报表数据,造成统计数据口径不一的混乱局面,减轻了金融机构统计数据报送的负担,同时也维护了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2003-2005年,人民银行职能定位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为适应央行职能调整的需要,人民银行统计范围进一步拓宽,初步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并新建立起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分类统计制度、助学贷款统计制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统计制度。

四、金融统计资料管理
金融统计资料的密级分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具体划分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一览表》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定期公布全国性金融统计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定期公布辖区内金融统计资料,并报总行备案。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对外公布金融统计资料,须经本行(公司、局)行长(总经理、局长)批准。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公布金融统计资料,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1992-2005年,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在报经总行备案后,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济南分行依密级定期印发山东省、济南分行全辖金融统计资料,在《山东金融》《济南金融》《大众日报》等媒体定期公布辖区金融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