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统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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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2月,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993年7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并颁布施行。《条例》共二十一条,主要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设置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基层单位要配备统计人员,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执行综合统计职能。统计报表由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统计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统计管理登记。各级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规定了奖惩办法,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部门或单位,要给予经济处罚;对违法的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根据违法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条例》出台后,省统计局相继制定一系列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统计法制工作制度,进一步强化统计立法工作,使统计法规体系日趋完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在征求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局意见的基础上,1993年9月,省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条例〉经济处罚规定的试行意见》,《意见》对适用经济处罚的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基本原则、分工、处罚裁量、处罚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解决了统计执法中违法行为适用经济处罚的裁量问题,各级统计机构在执法初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决权有了操作依据。
1994年6月18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发挥统计整体功能;深化改革,完善体制,加强基层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保障数据质量;加强统计教育和科研,提高统计队伍素质;加快信息自动化建设,大力培育和发展统计信息市场。8月,省统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山东省统计管理登记实施办法》,设立统计管理登记制度。12月,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局联合印发《山东省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工作暂行规定》,对“统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设立、案件的受理与受理案件的范围、案件的处理及保密作出相应规定。
1995年2月22日,省统计局印发《关于开展全员执法的实施意见》。建立联合执法组织,明确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分工,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制度,规定严格的执法办案程序,并成立以省统计局局长为主任的山东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审议委员会。9月4日,省统计局印发《山东省统计法规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对统计法规检查的管理体制、统计法规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的职责、统计检查员的任职条件、统计检查员资格的认定、中止和取消、统计法规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的管理、奖惩等作出规定。9月15日,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人事厅联合印发《关于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对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中,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依照统计违法行为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并规定了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免予处分的情节。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可在给予行政处分后或直接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年底,《关于执行〈条例〉经济处罚规定的试行意见》废止。
1996年9月3日,省统计局印发《山东省统计局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对统计法制工作考核的对象和范围、考核的内容、计分标准、奖励措施和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作出具体规定。10月起,省统计局深入基层调研和总结多年来全省贯彻实施《统计法》和《条例》实践经验,借鉴外省(市)地方统计立法的成功做法,形成《条例》修改初稿,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12月3日,省统计局下发《关于建立统计违法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建立统计执法报表制度的通知》。
1997年4月16日,省统计局印发《关于建立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8年10月1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共二十四条,修改增加的主要内容有:规范统计调查对象的界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登记和竣工登记制度、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修改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增加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的法律责任,删除对个人经济处罚和罚款的财务处理的规定。
1999年,根据修改后的《条例》,省统计局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地方统计法规体系。1月24日,省统计局印发《山东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3月16日,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山东省民间统计活动管理办法》;3月17日,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实施办法》;10月15日,印发《山东省统计管理登记实施办法》。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省统计局对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在对近万件文件审查的基础上,废止了《关于制发〈加强乡镇统计站业务领导的意见〉、〈乡镇统计站职责范围〉、〈乡镇统计站工作职责〉的通知》《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执行〈条例〉经济处罚规定的试行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保留了《关于贯彻执行〈统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补充意见》《关于健全城市调查网络加强物价和城市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等41份规范性文件。
2002年3月5日,省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印发《山东省〈统计检查证〉管理办法》,对统计执法检查证的申请条件、颁发对象、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2004年5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再次修正《条例》,删除原《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
2005年8月18日,省统计局依据《行政许可法》,下发《山东省统计局关于修改〈山东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原登记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统计管理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10月,省统计局依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报告制度进行修改,重新下发《关于建立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市对申请听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强制执行案件、给予党政纪处分案件及时报告省统计局,加强了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指导。同年,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省统计局筹建行政许可办理窗口,配备2名兼职人员,并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