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批发零售贸易企业重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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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国家统计局开展重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统计工作。1981-1992年,山东省调查重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31家;1993年增至46家;1995年增至100家,其中,零售企业43家,基层供销社17家,副食品商店10家,物资企业20家,外贸企业10家;1999年增至176家。
2001年,国家统计局将山东省重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调整为75家,其中,零售企业44家,副食品商店5家,生产资料流通企业11家,外贸企业15家。2000年12月,省统计局下发《关于布置2001年重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直报工作的通知》。
《重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包含20项指标: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其中:税金;财务费用;利润总额;应交所得税;资产总计;其中:流动资产;其中:存贷;负债合计;其中: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合计;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2002年,国家统计局对山东省重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进行调整。调整的标准为:年销售额为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5亿元以上的生产资料批发企业和5亿元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全省共81家,其中,零售企业58家,生产资料流通企业8家,外贸企业15家。报表除执行《重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外,增加按月上报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商品销售库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