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城乡居民情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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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儿童基本情况抽样调查
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卫生部、国家教委、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部署在全国开展儿童基本情况抽样调查。调查是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合作项目,山东省由城乡两支调查队组织实施,共选调和培训2000余名调查指导员和现场调查员。其中农村居民调查涉及42个国家抽中县,抽取18800户。调查内容为6~14岁儿童的营养和生长状况、计划免疫、儿童出生和死亡状况、基础教育、青少年辍学和参加劳动情况、儿童生活和家庭环境情况及社区情况等。调查方式为上户访问。调查标准时间为1992年6月1日零时。1992年,省统计局成立以局长张义国为组长的儿童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儿童调查工作,同时成立以城乡两支调查队队长为组长的工作小组,负责儿童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市、县调查队成立由市、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儿童调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宣传动员、协调配合等工作。山东省经过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完成了调查任务。

二、中国职工生活进步状况调查
1996年,为更好地了解改革开放后职工生活发生的巨大变化,收集整理各类职工特别是低收入困难职工生活情况的第一手资料,为中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国家统计局、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民政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组织开展了中国职工生活进步状况调查。山东省调查城市是济南、青岛、日照、聊城、龙口5个城市。调查内容分为8个部分:职工基本情况和素质,职工家庭状况,职工家庭消费水平,家庭财产及投资意向,家庭负债,生活困难状况,职工家庭社会保障,被调查职工个人生活状况。

三、小城镇抽样调查
1996年,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体改委、建设部、公安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1部(委)的要求,山东省在调查县抽取90个建制镇进行小城镇抽样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建制镇的基本情况(含户数、人口、面积等),小城镇社区发展情况(含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社会治安、保险等情况),经济发展与居民生活情况(含经济、企业、市场、金融等情况),城镇党政机构与事业单位情况(含城镇机构设置、干部等情况,县直派出机构设置、干部等情况)。

四、城市居民基本情况抽样调查
1999年,为适应形势的发展,更好满足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加强宏观调控与科学决策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城市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活动。山东省从调查的组织实施到资料的处理,前后历时1年。
全省27个调查市、县,每1个调查县调查2个镇,其中1个为城关镇。全省样本规模为15700户,其中包括部分暂住户。
调查对象是各调查市、县按随机原则抽选的城区的城镇住户及其家庭成员。被调查的家庭在当地应有固定住址,包括:户口在本城镇的非农业居民户;户口在本城镇的农业居民户;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城镇半年以上的非农业居民户;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城镇半年以上的农业居民户。
省城调队负责全省调查方案设计及贯彻执行,印制调查表式,编写数据处理说明,培训市、县调查指导员,并组织人员赴部分市、县检查指导工作。各调查市、县负责调查员或临时调查员的培训工作,搜集抽样框,抽选调查街道(镇)、居委会和住户,实施现场调查,回收调查问卷,审核、录入调查数据。调查结束后,编辑出版了《山东省城市居民基本情况抽样调查资料汇编》。
2004年,为准确、及时了解全省城镇住户基本情况,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立统计快速反应机制的需要,山东省在部分市、县开展了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全省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就城镇住户抽样调查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抽样调查国家样本量为6300户,为增加调查的代表性,为地方政府服务,山东省将样本量扩大到28160户,覆盖17市的72个县和有关市区,共动用调查员、辅助调查员4000余人。在上报国家的调查户中,访户成功率90.5%。

五、城市居民家庭财产调查
2002年5月28日至6月8日,为准确掌握城市居民家庭财产分布状况及近期投资意向、消费意向,根据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的部署,结合山东实际,省城调队在全省进行总样本为3000户的城市居民家庭财产问卷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及家庭金融资产拥有现状、家庭住房情况、家庭其他财产、家庭经营资产、家庭投资意向、家庭消费意向等。为保证调查对全省有充分的代表性,综合考虑地域、经济、人口诸因素,在全省抽取20个不同层级的城市,采用人口比例法(PPS)在抽中城市中抽取180个街道办事处、360个居委会,在居委会中按照等距随机抽样原则抽取3000个调查户。调查采取调查员直接入户询问调查方式,调查问卷由调查员现场登记填报。调查数据由省级录入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