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价格举报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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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全省各市(地)、县(市、区)物价检查所安排专人负责价格举报和受理工作,要求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复,并根据消费者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及时分析价格违法行为的新动态,组织开展对一些热点、焦点问题的检查,全年接受群众来信、来访1368件次。3-4月,省物价检查所根据群众反映,对医院、学校、卫生检疫等部门单位的乱收费现象进行查处,维护了消费者利益。
1998年9月,国家计委印发《关于价格举报工作的规定》,明确价格举报工作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国家计委价格举报中心设在价格监督检查司。经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地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可行使价格举报中心的职责。当年,省物价检查所成立价格举报中心,专门负责价格举报工作。此后,全省各市(地)陆续建立价格举报中心,向社会公布价格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设立价格举报邮箱,价格举报机构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全年共受理价格举报案件1600多件,主要涉及医疗、教育收费、水电、货运及维修价格等方面,对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各市(地)进行认真查处并及时回复了处理结果。
1999年,省价格举报中心成立,各级政府物价部门也相继成立价格举报中心,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群众的投诉举报明显增多。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全年共受理各种形式的价格举报案件3141件,立案件数2800件,办案件数2382件,实施经济制裁851.22万元。价格举报案件主要涉及医疗、教育、农村电价及维修价格等方面。
2000年,全省各级价格举报中心积极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价格举报制度,对价格举报案件的受理程序、查办时限、回复结果等作出规定,举报受理查处案件逐步规范。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全年共受理各种价格举报案件5092件,查处4652件,结案率为91.35%,实施经济制裁4152.23万元,退还用户2966.72万元。价格举报案件主要涉及中小学教育和医疗服务收费等。
2001年5月,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通全国统一价格举报电话号码的通知》要求,山东省在全省范围内开通12358价格举报热线,全省17市及139个县(市、区)的12358价格举报电话全部开通,消费者在全省任何一个地方,只要拨打12358,就可以与当地价格举报中心取得联系,申请得到价格权益保护。同日,省物价局在济南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各大新闻媒体,向广大消费者“广而告之”,力求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10月,国家计委修订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全省各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贯彻落实价格举报规定。全省全年受理价格投诉举报案件9693件,立案查处2885件,实施经济制裁金额1629.7万元,其中退还用户814.2万元。价格举报案件主要涉及教育、医疗、电信、电价等方面。

图4-13 2002年5月1日,菏泽市物价局开展12358价格举报电话开通一周年宣传活动

2002年起,价格举报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规范价格举报工作程序。全省全年受理价格举报案件14066件,办结13228件,办结率为91.19%,其中,直接查处4781件,退还消费者1701.41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56.386万元,罚款350.413万元。
2003年,全省各级物价部门精心打造“12358”服务品牌,不断提高价格举报工作的实效和质量。在防治非典期间,“12358”利用其迅速快捷的优势,在控制与非典药品和相关商品的价格上涨、平抑市场物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控制食盐价格上涨,省价格举报中心与举报电话集中的临沂、济宁、枣庄市保持密切联系。全省全年共受理价格举报案件26568件,办结25578件;查处6234件,实施经济制裁3895.83万元,其中,没收违法所得1587.63万元,退还用户1842.35万元,罚款465.85万元。
2004年5月,全国价格举报工作会议在青岛市召开,省物价检查所和济南、青岛、淄博市物价局被评为全国价格举报工作先进集体。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全年共受理价格举报案件14916件,办结14760件;查处3231件,实施经济制裁1618.07万元,其中,没收违法所得780.98万元,退还用户123.84万元,罚款713.25万元。价格举报案件主要涉及教育、医疗、行政机关收费、水电、房地产等方面。
2005年,省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价格举报受理、处理工作程序,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信访条例〉进一步做好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的通知》,并结合《山东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实施办法》,制定《山东省〈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实施细则》。全省全年受理价格举报案件5445件,办结案件5430件,办结率为99.7%;查处价格违法案件815件,实施经济制裁901.09万元,其中,退还用户37.14万元,没收451.50万元,罚款412.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