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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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2005年,省物价局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找准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暴发的“节点”、规律,提高依法查处的及时性,提高办案效率。重点检查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日用消费品价格和各种服务收费,特别是在每年的“五一”“十一”、元旦等节假日期间,加大对“米袋子”“菜篮子”、旅游景点、停车场、餐饮娱乐场所、购物场所等价格和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提高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不执行明码标价以及价格垄断、欺诈宰客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为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价格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7年至1998年上半年,省物价局重点对平板玻璃、钢材、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食糖等低于行业平均成本销售的产品进行检查,维护了相关行业的市场价格竞争秩序。
1998年,中国农机协会农用车分会以“反对低价倾销”“抵制价格恶性竞争”为由,在全国掀起行业“自律价”之风。山东时风集团因拒绝执行其所谓的行业“自律价”而被协会罚款95.3万元,引起省领导重视。9月14日,副省长韩寓群在高唐县政府关于山东时风集团执行自律价有关情况反映报告上批示:“请省物价局会同法制局共同研究一下,时风集团提出的异议有否道理,怎样在保护企业定价自主权的基础上搞好自律价。”副省长林书香指出:“行业协会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搞价格自律,任何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企业要坚决抵制,执法部门要严肃查处。”为此,省物价局和国家计委均派员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农机协会推行的所谓行业“自律价”,违背《价格法》鼓励竞争的原则,剥夺了企业价格决策自主权,行业协会不具有价格行政执法权,“打击了先进,保护了落后”。10月26日,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在国家计委报送的调查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依法处罚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应由执法部门执行。”国家计委责令中国农机协会农用车分会退还企业罚款,并下发通知,要求对全国农机协会农用车分会做法予以纠正。
1999年4-5月,省物价局组织对全省10多家航空公司、营业部和110多家民航客票销售代理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了航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山东部分通信公司为抢占市场,采取降低移动电话入网费、变相降低移动电话月租费等各种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2000年下半年,省物价局开展移动通信收费检查,对移动通信市场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查处。
2001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计委和省政府有关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决定,根据全国旅游发展工作会议提出的“完善旅游价格管理,对旅游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加强监督检查,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的要求,“五一”“十一”期间,全省相继开展旅游市场价格检查,采取集中检查与分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处理投诉举报,深入旅游景区查处各类乱涨价、乱收费行为。
2002年1月,国家计委印发《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为切实强化对全省反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工作指导,适应反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新形势的需要,同年,省物价检查所成立反不正当价格行为调研中心,强化对全省反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工作指导。济南市一消费者因购买手机发生价格纠纷,向省物价局举报某通讯公司,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经营场所以“特价”字样进行宣传,并在宣传海报中标示“买手机送话费100元”和“每月只需2元,可免费接听所有来电”,而“特价”的附加条件在广告及经营场所均无明示。检查组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经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图4-6 2002年,枣庄市物价局在街头设置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宣传牌

2003年4月,省物价局针对与非典型性肺炎防治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粮食、食盐(副食品)等价格进行重点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药监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6部门联合发文,要求从严从快从重打击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临时干预措施,不执行明码标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同月,省物价局专门向全省医疗及药品经营单位发出《关于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提醒函》。5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省物价局下发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列入限价范围的,一律不得突破政府规定的限价水平。经营者经营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人民生活必需品、与防治非典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超过2003年4月22日交易价格50%的,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论处。经营者不能提供2003年4月22日交易价格的,由物价部门按照2003年4月22日当地市场价格确定。省物价检查所按照省防治非典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在对各地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的同时,对33家省直医疗、医药单位进行检查,确保了防治非典时期市场价格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防治非典期间,全省出动检查人员23278人次,检查单位55472个,查处案件数3994件,实施经济制裁403.85万元,其中,没收71.54万元,罚款299.24万元,退还用户33.07万元。曝光价格违法案件300件,吊销营业执照1件,移交公安部门2人。

图4-7 2003年4月,德州市德城区物价局工作人员检查非典药品价格

2004年10-12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省物价局组织开展成品油价格检查,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带头涨价和趁机哄抬成品油价格的行为,确保了成品油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2005年4月,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定问题的意见》。《意见》明确,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可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情况,在超过正常平均价格30%~100%的区间内,确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提价或涨价幅度。适时适度监管5种具体情形:1.市、县地域范围内发生较大灾情、疫情期间,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物价部门需要对与控制灾情、疫情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适度监管的;2.旅游黄金周和重要节假日、节庆日期间,需对部分供求矛盾突出的商品和服务以及重要旅游风景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适度监管的;3.市、县范围内有国家重点项目建设、扶贫救灾建设项目,需对失去正常竞争性的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适当监管的;4.市、县范围内出现涨价谣传,导致抢购、囤积等异常现象发生并使市场价格短期内急剧上涨的;5.应当控制提价或涨价幅度的其他情形。全省各级政府物价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意见》规定。省物价局对在节假日期间乱涨价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泰安、菏泽两市对国庆节期间泰山景区餐饮、住宿、租赁等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黄河滩区移民建房用材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了乱涨价现象。这一做法为全国首创,对及时有效制止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受到国家物价部门肯定,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推广。
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为稳定市场价格秩序,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价格欺诈专项行动。9月,根据全国整顿规划办公室、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05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在全省组织开展“推进价格诚信、打击价格欺诈”宣传执法月活动。11月,根据省政府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部署,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稳定市场价格的通知》,要求各地大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切实防止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加强市场巡查,密切监测市场价格动态,及时制止涨价造谣、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平稳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