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业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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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属于政府物价部门实施价格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由国家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管理政策。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政府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一般授权市级政府物价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与企业双方协商确定标准。1997-2005年,全省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先后出台一系列物业管理的政策措施,保证了物业收费标准的公平性、合理性,维护了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1997年10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和非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政府物价部门申报,并接受物价和部分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999年7月,济南市物价局印发《济南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对适用范围、审批权限、费用构成、收费项目及服务内容的设立、特约服务、管理方式等作出规定。2001年8月,潍坊市政府印发《潍坊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2002年6月,德州市物价局、市房管局联合印发《德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德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试行)》,并下发《关于开展清理整顿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小区等级服务评定工作的通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和物业小区等级服务工作。

图3-6 1999年12月,全省收费及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会议在青岛市召开

200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出台。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物价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县级以上政府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国务院物价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
2004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政府物价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10月,省物价局、建设厅印发《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省政府物价部门会同省建设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设区的市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为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