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营性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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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是经营者利用场所、设施、设备、技术、劳务、传递等方式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对经营性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价格管理形式,以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为主。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涉及领域广泛,收费项目较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对经营性服务性收费的管理也不断调整。1997-2005年,一些原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由于具备了市场充分竞争条件,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如有关单位的信息咨询、技术服务费等;一些后来出现的带有垄断或者强制性质的收费项目,逐步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如旧机动车交易及价格评估费、医疗固体废物处置收费等。对中介服务收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电信资费、房地产价格等社会影响大、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收费项目,政府物价部门不断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和规范。
1997-2005年,全省各级政府物价部门在制定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价格政策的过程中,注重调查研究,坚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合理补偿管理或服务成本,并与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公用事业服务收费实行保本微利,公益性服务收费按照完全补偿或者部分补偿成本、经营性服务收费按照补偿经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至2005年,《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依法管理经营性服务性收费,严格规范经营性服务性收费行为,有效遏制乱收费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