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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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2005年,政府物价部门实施收费管理的主要依据有《价格法》《价格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物价局负责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及贯彻执行;有关收费政策、措施的制定,其中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有关收费许可证、收费年审、收费统计制度的具体落实等。
全省收费管理的重点是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具有行政强制性、资源垄断性、服务对象的特定性和公益性,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价格管理形式。省物价局坚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以及目录管理、收费公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年度审验、收费统计报告、收费票据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在审批收费标准时,坚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遵循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补偿管理或服务成本以及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遵循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原则,符合国际惯例对等原则等,有效提高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经营性服务性收费,除少数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管理形式外,大多数服务收费完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价格管理形式。如游览参观点价格,因其带有垄断性与公益性,规定除商业性投资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及其他游览参观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外,其余游览参观点价格全部实行政府定价。电信业务资费,由起初的全部实行政府定价转变为除重要的基础电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其余资费全部放开由电信企业自主定价。中介服务收费,实行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而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评估、代理、认证、招标等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建立,收费改革在严格控制新收费项目出台的同时,全省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按照“政务公开、法制健全、监督有效”的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和简政放权原则,对收费项目采取取消、降低收费标准,下放管理权限等措施,尽可能地减少项目或降低标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部分收费项目逐步由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转为经营性服务性收费管理。2002年1月1日起,将涉及13个部门的15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性收费管理,如司法部门的公证费、律师服务费、基层法律服务费等中介服务收费,同时,不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大“清费、治乱、减负”力度,有效减轻了企业和群众的缴费负担,维护了市场收费秩序,促进了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