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府定价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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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药品价格管理分为两个阶段:1996年至2000年7月为第一阶段,以初步规范价格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公布管价药品品种和价格为主;2000年7月至2005年为第二阶段,以推进改革和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为主。
1996-2000年,国家先后制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并通过下发一系列文件,明确药品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权限,以及制定调整药品价格的程序、药品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不同种类药品的定价方法、医疗单位的价格管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规定:包括国内生产和国外进口的化学药品、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麻醉药品、避孕药具、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和兽用药等药品的价格,均纳入药品价格管理范围;药品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政府对药品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价格管理形式;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外,其他药品价格管理目录由省物价局制定并公布,未经省物价局授权,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目录。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山东省通过采取公布省管价目录、省管药品价格等措施,对全省药品价格实施了有效管理。
1997年7月,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对药品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义务、化学药品价格管理、生物制品价格管理、生化药品价格管理、中成药价格管理、进口药品价格管理、医疗单位的价格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政府定价药品的价格管理、按实际进货价格作价、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外省国产药品的作价、药品批发企业之间调拨药品的作价、批零兼营企业的作价、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直接从口岸地进口企业购进药品的作价、建立药品价格报告制度、建立药品价格公布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计算价格尾数取舍等问题。同月,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印发〈省物价局及省有关部门管价的药品目录〉的通知》。目录包含化学药品20大类110个品种,中成药54个品种,目录规定了药品分类、名称、剂型规格、管理内容、价格形式、管理范围、管理部门等内容。9月,根据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公布省管药品价格的通知》,公布54种中成药、114种化学药物的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格。

1997年山东省物价局及有关部门部分管价药品(中成药)价格表
表2-10
单位:元
┌────────┬─────────┬──┬────┬────┬────┐
│药品名称 │规格剂型 │计价│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
│ │ │单位│(无税) │(无税) │(含税) │
├────────┼─────────┼──┼────┼────┼────┤
│冠心苏合丸 │30粒 │瓶 │4.15 │5.06 │6.80 │
├────────┼─────────┼──┼────┼────┼────┤
│万氏牛黄清心丸 │10×1.5g │盒 │2.70 │3.29 │4.43 │
├────────┼─────────┼──┼────┼────┼────┤
│羚翘解毒丸 │10×9g │盒 │3.90 │4.76 │6.40 │
├────────┼─────────┼──┼────┼────┼────┤
│羚翘解毒片 │12片×20袋 │盒 │12.30 │15.00 │20.20 │
├────────┼─────────┼──┼────┼────┼────┤
│银翘解毒丸 │10×3g │盒 │2.45 │2.99 │4.02 │
├────────┼─────────┼──┼────┼────┼────┤
│银翘解毒丸 │10×9g │盒 │3.78 │4.61 │6.20 │
├────────┼─────────┼──┼────┼────┼────┤
│西羚解毒丸 │10×6g │盒 │2.10 │2.56 │3.44 │
├────────┼─────────┼──┼────┼────┼────┤
│西羚解毒片 │24片 │瓶 │1.09 │1.33 │1.80 │
├────────┼─────────┼──┼────┼────┼────┤
│复方西羚解毒片 │0.25g×8片 │袋 │0.36 │0.44 │0.60 │
├────────┼─────────┼──┼────┼────┼────┤
│清瘟解毒丸 │10×9g │盒 │2.65 │3.23 │4.35 │
├────────┼─────────┼──┼────┼────┼────┤
│藿香正气丸 │10×9g │盒 │2.81 │3.43 │4.62 │
├────────┼─────────┼──┼────┼────┼────┤
│藿香正气丸 │10×6g │盒 │4.40 │5.37 │7.23 │
├────────┼─────────┼──┼────┼────┼────┤
│牛黄解毒片 │0.3g~0.36g │片 │0.035 │0.043 │0.058 │
├────────┼─────────┼──┼────┼────┼────┤
│牛黄解毒片 │0.25g │片 │0.033 │0.040 │0.054 │
├────────┼─────────┼──┼────┼────┼────┤
│黄连上清丸 │30g │瓶 │1.20 │1.46 │1.96 │
├────────┼─────────┼──┼────┼────┼────┤
│黄连上清丸 │6g×10袋 │盒 │3.42 │4.17 │5.60 │
├────────┼─────────┼──┼────┼────┼────┤
│黄连上清丸 │6g×20袋 │盒 │6.50 │7.93 │10.7 │
├────────┼─────────┼──┼────┼────┼────┤
│黄连上清丸(大丸)│10×6g │盒 │3.05 │3.72 │5.00 │
├────────┼─────────┼──┼────┼────┼────┤
│黄连上清片 │0.36g×48片 │盒 │2.62 │3.20 │4.30 │
├────────┼─────────┼──┼────┼────┼────┤
│牛黄上清丸 │10×6g │盒 │2.04 │2.49 │3.35 │
├────────┼─────────┼──┼────┼────┼────┤
│六味地黄丸 │10×9g蜡壳 │盒 │3.85 │4.70 │6.32 │
├────────┼─────────┼──┼────┼────┼────┤
│六味地黄丸 │10×9g塑壳 │盒 │4.70 │5.73 │7.70 │
├────────┼─────────┼──┼────┼────┼────┤
│六味地黄丸 │90g │盒 │5.16 │6.30 │8.48 │
├────────┼─────────┼──┼────┼────┼────┤
│肛泰 │0.5g×4贴 │盒 │24.06 │29.4 │39.6 │
├────────┼─────────┼──┼────┼────┼────┤
│肛泰 │0.5g×2贴 │盒 │12.05 │14.70 │19.8 │
└────────┴─────────┴──┴────┴────┴────┘

1997年山东省物价局及有关部门部分管价药品(化学药品)价格表
表2-11
单位:元
┌───────┬───────┬──┬────┬────┬────┐
│药品名称 │规格剂型 │计价│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
│ │ │单位│(无税) │(无税) │(含税) │
├───────┼───────┼──┼────┼────┼────┤
│硫酸庆大霉素 │原料 │十亿│1250.00 │ │ │
├───────┼───────┼──┼────┼────┼────┤
│硫酸庆大霉素针│4万u10×1ml │盒 │1.45 │1.74 │2.34 │
├───────┼───────┼──┼────┼────┼────┤
│硫酸庆大霉素针│8万u10×2ml │盒 │1.91 │2.29 │3.08 │
├───────┼───────┼──┼────┼────┼────┤
│硫酸庆大霉素片│4万u×100片 │瓶 │5.80 │6.90 │9.28 │
├───────┼───────┼──┼────┼────┼────┤
│妥布霉素针 │4万u5×1ml │盒 │4.20 │5.04 │6.78 │
├───────┼───────┼──┼────┼────┼────┤
│妥布霉素针 │8万u5×2ml │盒 │8.4 │10.10 │13.60 │
├───────┼───────┼──┼────┼────┼────┤
│头孢噻肟钠粉针│0.5g │瓶 │7.00 │8.4 │11.30 │
├───────┼───────┼──┼────┼────┼────┤
│头孢噻肟钠粉针│1g │瓶 │16.00 │19.20 │25.80 │
├───────┼───────┼──┼────┼────┼────┤
│四环素片 │25万u×1000片 │瓶 │40.00 │47.60 │64.10 │
├───────┼───────┼──┼────┼────┼────┤
│四环素片糖衣片│1000片 │瓶 │40.8 │48.60 │65.40 │
├───────┼───────┼──┼────┼────┼────┤
│硫酸卡那霉素 │原料 │十亿│350.00 │ │ │
├───────┼───────┼──┼────┼────┼────┤
│硫酸卡那霉素针│50万u10×2ml │盒 │3.10 │3.72 │5.00 │
├───────┼───────┼──┼────┼────┼────┤
│土霉素碱 │原料 │公斤│98.00 │ │ │
├───────┼───────┼──┼────┼────┼────┤
│土霉素片 │25万u×100片 │瓶 │3.20 │3.81 │5.13 │
├───────┼───────┼──┼────┼────┼────┤
│土霉素片 │25万u×1000片 │瓶 │30.00 │35.70 │48.00 │
├───────┼───────┼──┼────┼────┼────┤
│土霉素片 │25万u×2500片 │瓶 │75.00 │89.30 │120.00 │
├───────┼───────┼──┼────┼────┼────┤
│新华参康 │0.2g10×2ml │盒 │96.49 │116.20 │156.00 │
│注射液 │ │ │ │ │ │
└───────┴───────┴──┴────┴────┴────┘

1997年10月,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颁布第一批中央管理药品价格的通知》,规定47种药品的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格。

1997年国家计委颁布的第一批中央管理的部分药品价格表
表2-12
┌──────────┬───┬────┬──┬───────────────────┬──┬─────────────────────────┐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审定后价格(元) │浮动│备注 │
│ │ │ │ ├───────┬───────┬───┤幅度│ │
│ │ │ │ │出厂价 │批发价 │零售价│(%) │ │
│ │ │ │ ├───┬───┼───┬───┤ │ │ │
│ │ │ │ │无税 │含税 │无税 │含税 │ │ │ │
├────┬─────┼───┼────┼──┼───┼───┼───┼───┼───┼──┼─────────────────────────┤
│化学药品│青霉素G钾 │原料药│注射用 │十亿│162.4 │190.0 │ │ │ │15 │原料药及青霉素制剂的出厂价格为中准价格,规定的幅度│
│ │ │ │原料药 │ │ │ │ │ │ │ │为上下浮动幅度,企业在浮动幅度内自主确定价格 │
│ ├─────┼───┼────┼──┼───┼───┼───┼───┼───┼──┤ │
│ │青霉素G钾 │注射剂│40万u │瓶 │0.21 │0.25 │0.25 │0.30 │0.36 │ │ │
│ ├─────┼───┼────┼──┼───┼───┼───┼───┼───┼──┤ │
│ │青霉素G钾 │注射剂│80万u │瓶 │0.40 │0.46 │0.48 │0.55 │0.66 │ │ │
│ ├─────┼───┼────┼──┼───┼───┼───┼───┼───┼──┤ │
│ │ │原料药│注射用 │十亿│222.0 │260.0 │ │ │ │15 │ │
│ │ │ │原料药 │ │ │ │ │ │ │ │ │
│ ├─────┼───┼────┼──┼───┼───┼───┼───┼───┼──┤ │
│ │青霉素G钠 │注射剂│80万u │瓶 │0.41 │0.48 │0.49 │0.58 │0.71 │ │ │
│ ├─────┼───┼────┼──┼───┼───┼───┼───┼───┼──┤ │
│ │ │注射剂│100万u │ │0.50 │0.58 │0.60 │0.70 │0.84 │ │ │
│ ├─────┼───┼────┼──┼───┼───┼───┼───┼───┼──┤ │
│ │青霉素G钠 │注射剂│160万u │瓶 │0.73 │0.85 │0.88 │1.02 │1.22 │ │ │
│ ├─────┼───┼────┼──┼───┼───┼───┼───┼───┼──┤ │
│ │青霉素G钠 │注射剂│400万u │瓶 │1.54 │1.80 │1.85 │2.16 │2.53 │ │ │
├────┼─────┼───┼────┼──┼───┼───┼───┼───┼───┼──┼─────────────────────────┤
│生物制品│肌注入血 │注射剂│150mg× │支 │8.30 │8.80 │10.13 │11.85 │13.80 │ │华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 │丙种球 │ │3ml │ │ │ │ │ │ │ │ │
│ │蛋白 │ │ │ │ │ │ │ │ │ │ │
│ ├─────┼───┼────┼──┼───┼───┼───┼───┼───┼──┤ │
│ │肌注入血 │注射剂│300mg× │支 │15.85 │16.80 │19.34 │22.63 │26.00 │ │ │
│ │丙种球 │ │3ml │ │ │ │ │ │ │ │ │
│ │蛋白 │ │ │ │ │ │ │ │ │ │ │
└────┴─────┴───┴────┴──┴───┴───┴───┴───┴───┴──┴─────────────────────────┘

1998年5月,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颁布第二批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的通知》,规定10类38种化学药品的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格。

1998年国家计委颁布的第二批中央管理的部分药品价格表
表2-13
┌────┬───┬──────┬──┬───────────────────┬──┐
│药品名称│剂型 │规格 │单位│审定后价格(元) │浮动│
│ │ │ │ ├───────┬───────┬───┤幅度│
│ │ │ │ │出厂价 │批发价 │零售价│(%) │
│ │ │ │ ├───┬───┼───┬───┤ │ │
│ │ │ │ │无税 │含税 │无税 │含税 │ │ │
├────┼───┼──────┼──┼───┼───┼───┼───┼───┼──┤
│阿司匹林│原料药│ │公斤│20.5 │24.0 │ │ │ │10 │
├────┼───┼──────┼──┼───┼───┼───┼───┼───┼──┤
│阿司匹林│片剂 │0.3g×10片 │袋 │0.23 │0.27 │0.27 │0.32 │0.38 │ │
├────┼───┼──────┼──┼───┼───┼───┼───┼───┼──┤
│阿司匹林│片剂 │0.3g×100片 │瓶 │2.09 │2.45 │2.49 │2.92 │3.42 │ │
├────┼───┼──────┼──┼───┼───┼───┼───┼───┼──┤
│阿司匹林│片剂 │0.3g×200片 │瓶 │3.95 │4.62 │4.70 │5.50 │6.38 │ │
├────┼───┼──────┼──┼───┼───┼───┼───┼───┼──┤
│阿司匹林│片剂 │0.3g×400片 │瓶 │7.71 │9.02 │9.17 │10.73 │12.30 │ │
├────┼───┼──────┼──┼───┼───┼───┼───┼───┼──┤
│阿司匹林│片剂 │0.3g×1000片│瓶 │18.99 │22.22 │22.60 │26.44 │30.40 │ │
├────┼───┼──────┼──┼───┼───┼───┼───┼───┼──┤
│阿司匹林│片剂 │0.4g×100片 │瓶 │2.35 │2.75 │2.80 │3.27 │3.83 │ │
├────┼───┼──────┼──┼───┼───┼───┼───┼───┼──┤
│阿司匹林│片剂 │0.4g×1000片│瓶 │22.56 │26.40 │26.85 │31.42 │36.10 │ │
├────┼───┼──────┼──┼───┼───┼───┼───┼───┼──┤
│阿司匹林│片剂 │0.5g×10片 │板 │0.3 │0.35 │0.36 │0.42 │0.50 │ │
├────┼───┼──────┼──┼───┼───┼───┼───┼───┼──┤
│阿司匹林│片剂 │0.5g×100片 │瓶 │2.63 │3.08 │3.13 │3.67 │4.29 │ │
├────┼───┼──────┼──┼───┼───┼───┼───┼───┼──┤
│阿司匹林│片剂 │0.5g×1000片│瓶 │25.39 │29.71 │30.21 │35.35 │40.70 │ │
├────┼───┼──────┼──┼───┼───┼───┼───┼───┼──┤
│阿司匹林│泡腾片│0.5g×10片 │板 │3.72 │4.35 │4.43 │5.18 │6.00 │ │
│(巴米尔)│ │ │ │ │ │ │ │ │ │
├────┼───┼──────┼──┼───┼───┼───┼───┼───┼──┤
│氯雷他定│胶囊 │10mg×6粒 │盒 │16.4 │19.19 │19.52 │22.83 │26.30 │ │
├────┼───┼──────┼──┼───┼───┼───┼───┼───┼──┤
│头孢呋辛│注射剂│0.75g │瓶 │34.83 │40.75 │41.80 │48.90 │56.20 │ │
└────┴───┴──────┴──┴───┴───┴───┴───┴───┴──┘

1998年6月,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药品价格作价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作价办法定价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的政策。凡是列入中央管价目录和省管价目录的药品,其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各地按照权限规定报省物价局和省医药局;属于企业按作价办法自行定价的药品,应由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国家明令放开的药品,必须把定价权切实放给生产企业,由企业自主定价;经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新药,其价格一律由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市(地)以下政府物价部门未经省授权,一律不得制定药品价格(医疗机构自制药物除外)。各级医疗单位在销售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办法实行综合作价。各地可选择部分医疗单位进行综合作价试点工作,然后全面推开,贯彻实施批量作价的政策。国家计委规定,对购货方信誉好、购买数量多的,可暂给予购货方5%以内的折扣。12月,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药品价格作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精神,省物价局印发《山东省药品价格管理补充规定》,规定:1.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的药品,自批准生产之日起,3年内销售利润率从宽掌握。新药保护期满后5年内仍可按新药分类利润率作价,5年期满后按普通药品利润率作价。2.国内首家生产但未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的普通药品,其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种进口药品或者进口分装药品价格的,从批准生产之日起,前3年销售利润率从宽掌握,从第四年起执行规定的销售利润率标准。3.国外批准生产但未列入该国药典,处在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内的原料药及制剂,经批准进口使用并按四类新药批准生产的,其销售利润率调整为下列标准:化学药品原料药为30%,制剂为20%;中成药制剂为20%;生物制品为35%。超过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执行规定的四类新药销售利润率标准。4.凡经有关部门认证达到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的药品,其销售利润率执行下列标准:原料药为15%,制剂为11%,普通生物制品为23%,中成药为15%。原规定未达到GMP标准在3年内扣减3个百分点销售利润率的政策暂不实行。5.已经超过新药保护期的急救、解毒、抗癌、麻醉、精神、计划生育、地方病防治等特殊化学药品和具有特殊疗效的药品(含中成药)的销售利润率调整为下列标准:原料药为20%,制剂为15%,执行本款销售利润率的品种遵从国家计委规定。6.属中央和省统一定价的药品,其质量、安全性、疗效等明显优于其他同种药品的,可按定价权限和规定程序申请单独定价。属知名品牌的中成药与其他同种药品适当拉开差价。关于药品价格中销售费用占销售价格的比重规定:生产原研制开发的药品,其销售费用占销售价格的比重不得超过25%;生产仿制的药品,其销售费用占销售价格的比重不得超过10%;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的一、二类新药和处在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从批准生产之日起,其销售费用占销售价格的比重在5年内从宽掌握。7.药品的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可以给购货方不超过5%的价格折扣,销货方应在商品销售发票上填写折扣后的实际价格,并注明折扣前价格和实际折扣率。8.药品批发企业从销售方得到的折扣率,在制定批发价时应当与其进销差率合并计算,超过进销差率和折扣率之和的部分,一律作为违法所得。9.医疗单位和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药店)从销售方得到的折扣率,在制定零售价时应当与其批零差率合并计算,超过批零差率和折扣率之和的部分,一律作为违法所得。县城及农村医疗单位(乡镇医院,县级医院下设的分院,农村医疗所、点)销售药品的批零差率:县城医院销售药品的批零差率由15%调整为18%,农村医疗单位销售药品的批零差率由15%调整为23%,各市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医疗单位销售药品的批零差率仍为15%,经批准设置的各类零售药店销售药品的批零差率仍为15%。该补充规定对列入全省价格管理的部分药品的销售利润率、药品价格中销售费用占销售价格的比重、销售药品的折扣率、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批零差率进行了调整;规范了政府、企业和医疗单位的价格行为和药品价格公告制度,改善了省外购进药品价格管理。
同年12月,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加强计划生育药具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了计划生育药具的范围、价格管理权限、生产和经营环节的各类差率、避孕药品的作价办法等,对于加强计划生育药具价格管理,规范计划生育药具市场价格行为,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
同年,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山东省药品价格登记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山东省辖区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药品的企业和医疗等单位,均应实行药品价格登记公告制度。
1999年4月,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管理药品价格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属中央管价的药品,各地如需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时,应当按照国家计委规定的定调价申报要求填写价格申报表;中央管价的药品各剂型非代表规格品、省管价的所有药品,如需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时,由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计委发布的《药品价格申报审批办法》,填写申报表并提出调、定价申请,报经市(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省物价局;新制定的药品价格及调整后的药品价格,其生产企业(含外省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于价格批复的当月,持价格批复文件及有关资料,到省物价局办理药品价格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11月,为配合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列入政府定价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的通知》,要求政府定价的目录与列入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大体衔接。规定:1.自1999年10月起,对现行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不再公布出厂价和批发价,不再实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的规定。药品零售单位不得突破政府指定的零售价格销售。药品价格整改期间,生产国家直接管理药品的企业主动要求降价的,在国家计委统一降价前,经产地省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降低药品零售价格,并报国家计委备案。2.对政府定价的药品,继续实行GMP与非GMP两种价格体系。对于原研制企业生产的疗效明显优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能够有效缩短治疗周期、总体上有利于减少药费开支的药品,经科学检验、专家论证后,继续实行单独定价。3.对现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进行清理,重新核定价格。对市场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照社会先进成本定价,以促进市场供求总量平衡。对医疗机构购销差价过大的,要及时降价。要逐步建立政府定价的药品定期调整价格机制。4.在经营药品的过程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药品零售单位都必须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如实开具发票。严禁开具虚假发票和经营中虚假价格的行为。5.各地政府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定价药品市场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的药品实际购进价情况。对于零售单位实际差率超过作价办法规定差率的药品,属于国家计委管理价格的,要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属于外地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要及时向产地省级政府物价部门通报,由产地省级政府物价部门实施降价。
2000年3月9日,省物价局印发《关于重新公布省管药品价格的通知》,重新公布282种药品价格。

2000年山东省物价局公布的省管部分药品价格表
表2-14
单位:元
┌───────┬──────┬──┬────┐
│品名 │规格 │单位│零售价格│
├───────┼──────┼──┼────┤
│丁胺卡那霉素针│20万u10×2ml│盒 │9.60 │
├───────┼──────┼──┼────┤
│丁胺卡那霉素针│20万u5×2ml │盒 │4.80 │
├───────┼──────┼──┼────┤
│麦白霉素片 │0.1g×100片 │瓶 │13.00 │
├───────┼──────┼──┼────┤
│麦白霉素片 │0.1g×50片 │瓶 │6.60 │
├───────┼──────┼──┼────┤
│麦白霉素片 │0.1g×24片 │盒 │3.20 │
├───────┼──────┼──┼────┤
│麦白霉素片 │0.1g×12片 │板 │1.60 │
├───────┼──────┼──┼────┤
│硫酸小诺霉素针│6万u10×2ml │盒 │6.40 │
├───────┼──────┼──┼────┤
│硫酸小诺霉素针│3万u10×1ml │盒 │3.50 │
├───────┼──────┼──┼────┤
│氯霉素片 │0.25g×100片│瓶 │12.00 │
├───────┼──────┼──┼────┤
│氯霉素针 │0.25g10×2ml│盒 │3.20 │
├───────┼──────┼──┼────┤
│头孢噻肟钠 │原料药 │公斤│4900.0 │
├───────┼──────┼──┼────┤
│头孢噻肟钠针 │1g │瓶 │25.80 │
└───────┴──────┴──┴────┘

续表
┌──────┬──────┬──┬────┐
│品名 │规格 │单位│零售价格│
├──────┼──────┼──┼────┤
│头孢噻肟钠针│0.5g │瓶 │12.90 │
├──────┼──────┼──┼────┤
│头孢噻肟钠针│1g(一针一水)│盒 │28.00 │
├──────┼──────┼──┼────┤
│土霉素碱 │原料药 │十亿│93.00 │
├──────┼──────┼──┼────┤
│土霉素片 │100片 │瓶 │4.60 │
├──────┼──────┼──┼────┤
│土霉素片 │1000片 │瓶 │46.00 │
├──────┼──────┼──┼────┤
│土霉素片 │2500片 │盒 │115.00 │
├──────┼──────┼──┼────┤
│土霉素片 │3000片 │盒 │138.00 │
├──────┼──────┼──┼────┤
│抗感口服液 │6×10ml │盒 │13.10 │
├──────┼──────┼──┼────┤
│脉络通颗粒 │20g │袋 │16.10 │
└──────┴──────┴──┴────┘

2000年9月,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省物价局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对全省药品价格管理进行调整和改革。1.药品定价范围和形式。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政府定价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计划供应的精神类、麻醉类、预防免疫类、计划生育类药品(药具),国产新药、民族药品及医院部分自制药品(药剂)等。政府定价药品之外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的药品,实行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两级定价管理。2.药品价格制定与调整。政府定价药品中,属国家计委管价的,生产企业可将定、调价资料直接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审核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属省物价局管价的,生产企业将定、调价资料报所在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审批;省以下政府物价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制定管价药品目录和制定调整药品价格。政府定价的药品由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分别制定并公布最高零售价格,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由其合理的出厂价格和流通差价构成;药品出厂价格原则上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加规定销售利润和税金确定,对供大于求、市场竞争激烈的药品,以企业的先进成本为基础确定其出厂价格,药品的流通差率根据其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差率。3.生产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规范。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由生产、经营企业(含医疗机构)不突破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确定实际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制定药品零售价格,经营企业在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之内确定实际销售价格。此外,《意见》还对加强药品价格监管、明码标价、监测报告、监督检查等作出明确要求。12月,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政府药品定价办法的通知》,规定:列入省物价局定价范围的药品,同品种、同规格、同种生产条件的,执行统一价格;外省进入山东销售的属省物价局定价的药品,执行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批发企业经营的属政府定价的药品,在不突破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规定零售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销售价格;医院自制剂中,“大输液”和有批准文号的药品由省物价局定价,其他品种授权各市物价局定价,报省物价局备案;医疗机构之间调剂购进的医院制剂,不得突破省物价局规定的零售价格和省物价局授权各市制定的零售价格。
2001年3月,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确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差价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计委通知规定的作价原则,确定山东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作价办法,即以中标价格为基础,在保证医院合理差价收入的前提下,对招标产生的超过合理差价部分,按照60%让利患者,40%留给医院。省规定的差别批零差率总水平为15%。为鼓励医院销售同类低价优质药品,将省规定的批零差率15%分解为差别差率,即低价药品高差率,高价药品低差率,平均不超过15%。各地在确定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时,按省规定的差别差率执行。招标采购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在招标单位范围内执行。4月,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印发省管药品目录的通知》规定,列入省物价局管价药品的范围为《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中药饮片、医院自制药品。各类新药、进口药品、计划免疫药品、避孕药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仍由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列入省物价局管价范围的药品,继续实行GMP与非GMP两种价格体系。省物价局今后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时,执行国家计委《药品政府定价办法》中规定的差别利润率、差别流通差价率。列入省物价局管价范围的药品,国家计委有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公布的指导性零售价格在上下各5%的幅度内确定全省最高零售价格。11月,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全省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自行招标的,医疗机构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可在国家计委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5%;医疗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和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亦可在国家计委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5%。12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印发《山东省医疗单位自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医疗单位自制剂是指只限于本单位临床和科研需要而市场上无供应和供应不足的药物制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省物价局管理驻济省属医疗单位自制剂价格;其他医疗单位授权各市政府物价部门管理。医疗单位申请核定或调整自制剂价格时,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报告,并附医疗单位自制剂成本价格申报表、自制剂样品、制剂许可证、注册文号、自制剂鉴定合格证书等定、调价资料。医疗单位生产的自制剂(不含“大输液”)零售价格由制造成本加不超过5%的制造成本利润率构成。按上述作价办法制定的零售价格为非营利性医院自制剂价格;营利性医院超过免税期后,允许计入缴纳的增值税以及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制定的零售价格为非GMP价格。同月,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药品价格备案公示的通知》,对政府定价药品的备案范围、备案资料、备案程序、相关政策及法律责任、备案办理时限、备案公示等问题作出规定。
2002年9月,省物价局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原则、程序、价格制定公式和分阶段差率等作出规定,同时建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报告制度、招标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备案制度。
2003年7月,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规定全省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为: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接货制,医药商业分环节作价,实行差率控制。由销售各环节严格按规定差率作价供应;商业各环节分5种情形作价。12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政府价格行为的通知》,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的通知》,规定:凡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自2004年1月1日起,药品产销企业按要求提供有关备案资料,由省物价局进行药价备案公示。省物价局指定《山东商报》发行的《山东药品价格专刊》为药价公示合法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药品价格专刊”停刊。省物价局对备案药品不再发放《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备案表》,备案药品价格每半月通过《山东商报·山东药品价格专刊》向社会公示一次。药品备案单位须以《山东商报·山东药品价格专刊》为价格证明到相关经营单位销售药品、参加省内各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凡在山东境内销售的政府定价药品,必须到省物价局备案公示零售价格(省内生产的药品,凡国家未公布零售价格的品种、剂型,按申报程序报省物价局审批价格)。未予备案公示的药品一律不得在山东境内销售。

2003年山东省二级经营单位价区划分及综合差率表
表2-15
┌──────────────┬──────┐
│价区 │综合差率(%) │
├──────────────┼──────┤
│淄博、泰安、德州、聊城 │15.1 │
├──────────────┼──────┤
│莱芜、滨州、济宁 │15.3 │
├──────────────┼──────┤
│临沂、东营、枣庄、菏泽、潍坊│15.5 │
├──────────────┼──────┤
│青岛、烟台、威海、日照 │15.8 │
└──────────────┴──────┘

2005年3月,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管的意见》。规定: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由招标人按省物价局规定的作价办法和流通差率核定,并报当地政府物价部门审核和公示,按规定的时间执行。山东省立医院、山东省中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齐鲁医院、山东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东省肿瘤医院、济南军区总医院、山东省胸科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东省医学影像学研究所、山东施尔明眼科医院、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山东大学口腔医院等医疗机构集中招标的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由省物价局核定。各招标人在按规定办法核定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时,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不得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和省物价局公示的零售价格。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以及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执行,其收费标准及时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求,完善政府定价药品的价格管理政策,继续降低政府定价药品的价格,重新明确政府定价药品目录,重新核定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压缩流通领域不合理的盈利空间;对临床急需、价格低廉、购买困难的常用药品,可暂时不予降低价格,从价格政策上鼓励此类药品的生产和销售。遵照执行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同时,国家和省重新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在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期间,如遇政府调整价格,按以下原则掌握:中标临时零售价格低于调整后零售价格的,按中标临时零售价格执行;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政府调整后零售价格的,按政府调整后的价格执行。从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介机构和医疗机构,及时将中标价格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政府物价部门审核。政府物价部门按核定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报省物价局备案,并通过合法载体向社会公示。

2005年山东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流通差价率统计表
表2-16
┌───────────────┬───────┐
│中标价格 │流通差价率(%) │
├───────────────┼───────┤
│10元以下(≤10元) │30 │
├───────────────┼───────┤
│10.01元-30元(>10元,≤30元) │25 │
├───────────────┼───────┤
│30.01元-60元(>30元,≤60元) │22 │
├───────────────┼───────┤
│60元以上(>60元) │16 │
└───────────────┴───────┘
说明:1.流通差价率为最高差率,能降低的允许降低,但不得提高。零售价格的尾数取舍,1元以上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1元以下保留到分。
2.表内规定流通差价率为试行。

同年8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管。
药品差比价规则。1.剂型差比价按国家规定的差率执行,国家未公布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缓释片、控释片差价一般不高于同含量普通片价格的5倍;泡腾片价格低于缓、控释片价格,口含片价格不高于普通片价格的1.15倍;滴剂(滴眼剂、滴鼻剂、滴耳剂等统称为滴剂)以同品种同含量的小水针(20毫升以下)价格为标准,适当考虑包装差价;中成药中的丸剂以蜜丸(小蜜丸)为标准品,滴丸价格不高于蜜丸价格的3倍。2.大容量注射液在差比价计算时,以50毫升为分界线,50毫升(不含50毫升)以下的为小容量注射液,50毫升及50毫升以上为大容量注射液。预充式药品注射剂价格,在非预充式药品注射剂价格的基础上最高加1.5元。3.规格中既有含量标识又有重量标识的药品,应先按含量计算差比价,其重量差比价暂不考虑(注射剂除外)。4.理顺差比价关系,对全省增补的粉针、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和大容量注射液,分批重新核定其最高零售价格。
省政府定价药品。1.列入省物价局管价的药品范围:《国家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以及调剂进入山东省医疗保险范围的品种。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非处方药剂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对于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又可作为处方药(“双跨”)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其所有规格品纳入全省定价范围。2.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其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由省物价局按照规定办法制定并公布。3.《山东省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和中药饮片仍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由省物价局按照规定办法制定公布。4.医院自制剂价格,省级14家医院自制剂价格,仍由省物价局核定;其他医院自制剂价格,由所在市物价局核定。5.《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公布后,省物价局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规定,重新核定省管价药品价格。省公布药品价格时一般只公布药品化学名称(统用名称),同品种同规格药品实行统一零售价格。确需单独定价的药品,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申报。6.属山东省新增补的政府定价药品,各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程序于10月底前到省物价局申报价格。7.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监管的意见》有关规定通过指定载体向社会发布。制定药品差比价规则和重新公布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标志着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西药233个品种,中成药330个品种;《山东省政府定价增补药品目录》西药125个品种,中成药113个品种。

2005年山东省政府定价部分药品目录一览表
表2-17
┌──────────┬─────────────────────┐
│西药部分 │中成药部分 │
├────┬─────┼────┬────────────────┤
│医保编号│药品名称 │医保编号│药品名称 │
├────┼─────┼────┼────────────────┤
│51 │氯霉素 │2 │正柴胡饮颗粒 │
├────┼─────┼────┼────────────────┤
│56 │红霉素 │3 │感冒清热颗粒(胶囊) │
├────┼─────┼────┼────────────────┤
│75 │磺胺嘧啶银│5 │桂枝颗粒 │
├────┼─────┼────┼────────────────┤
│88 │甲硝唑 │8 │银翘解毒丸(颗粒、片、软胶囊、液)│
├────┼─────┼────┼────────────────┤
│90 │替硝唑 │9 │柴胡滴丸(口服液) │
├────┼─────┼────┼────────────────┤
│107 │克霉唑 │10 │柴黄片 │
└────┴─────┴────┴────────────────┘

续表
┌────────────┬────────────────┐
│西药部分 │中成药部分 │
├────┬───────┼────┬───────────┤
│医保编号│药品名称 │医保编号│药品名称 │
├────┼───────┼────┼───────────┤
│108 │咪康唑 │12 │复方感冒灵颗粒 │
├────┼───────┼────┼───────────┤
│109 │酮康唑 │14 │苦甘颗粒 │
├────┼───────┼────┼───────────┤
│114 │特比萘芬 │16 │桑菊感冒合剂(颗粒、片)│
├────┼───────┼────┼───────────┤
│116 │阿昔洛韦 │17 │维C银翘片 │
├────┼───────┼────┼───────────┤
│135 │小檗碱 │19 │防风通圣丸 │
├────┼───────┼────┼───────────┤
│152 │甲苯咪唑 │20 │小柴胡颗粒(片) │
├────┼───────┼────┼───────────┤
│153 │阿苯达唑 │21 │荆防合剂(颗粒) │
├────┼───────┼────┼───────────┤
│155 │哌嗪 │23 │玉屏风颗粒(口服液) │
├────┼───────┼────┼───────────┤
│156 │双羟萘酸噻嘧啶│25 │参苏丸(胶囊、片) │
├────┼───────┼────┼───────────┤
│944 │复方莪术油 │815 │湿毒消胶囊 │
├────┼───────┼────┼───────────┤
│995 │药用炭 │817 │乌蛇止痒丸 │
└────┴───────┴────┴───────────┘

2005年山东省政府定价部分增补药品目录一览表
表2-18
┌─┬─────────┬─┬───────┐
│西│药品名称 │中│药品名称 │
│药├─────────┤成├───────┤
│部│氨苄青霉素丙磺舒 │药│返魂草颗粒 │
│分├─────────┤部├───────┤
│ │阿莫西林双氯西林钠│分│苦甘颗粒 │
│ ├─────────┤ ├───────┤
│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金羚感冒片 │
│ ├─────────┤ ├───────┤
│ │羧苄西林 │ │复方西羚解毒片│
│ ├─────────┤ ├───────┤
│ │美洛西林舒巴坦 │ │连花清瘟胶囊 │
│ ├─────────┤ ├───────┤
│ │头孢硫脒 │ │玉屏风胶囊 │
│ ├─────────┤ ├───────┤
│ │头孢克洛 │ │养阴口香合剂 │
│ ├─────────┤ ├───────┤
│ │头孢地尼 │ │心肌康颗粒 │
│ ├─────────┤ ├───────┤
│ │头孢泊肟酯 │ │复方大青叶合剂│
│ ├─────────┤ ├───────┤
│ │克拉霉素 │ │复方金银花冲剂│
│ ├─────────┤ ├───────┤
│ │麦白霉素 │ │金嗓利咽丸 │
│ ├─────────┤ ├───────┤
│ │司帕沙星 │ │前列康片 │
└─┴─────────┴─┴───────┘

续表
┌─┬────┬─┬────────┐
│西│药品名称│中│药品名称 │
│药├────┤成├────────┤
│部│奥硝唑 │药│射干抗病毒注射液│
│分├────┤部├────────┤
│ │伏立康唑│分│感咳双清胶囊 │
│ ├────┤ ├────────┤
│ │吡诺克辛│ │昆明山海棠片 │
│ ├────┤ ├────────┤
│ │普拉洛芬│ │黄花杜鹃油滴丸 │
│ ├────┤ ├────────┤
│ │环丙沙星│ │独一味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