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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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水价大体经历公益性无偿供水、政策性低价供水、按供水成本核算计收水费、商品供水价格管理等阶段。1985-2003年,随着《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水价制定原则基本确立并不断完善。山东省先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文件,并通过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和农业水费计收管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等,不断规范水价管理。这一时期,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授权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水价制定原则:区分原水利工程和新水利工程,确定不同的价格形成办法,逐步提高水价,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科学制度。城市供水价格逐步提高,从1988年的每吨0.14元提高到2001年后的每吨1.27元,年均涨幅19.3%左右,平均供水成本为每吨1.18元。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2001年比1994年分别提高了1.21倍、1.77倍和1.76倍。水费实收率不断提高,至2005年,农业水费实收率达到70%,非农业水费平均综合实收率达到90%以上。

一、城市供水价格
全省城市供水价格由省物价局授权各市(地)物价局管理。城市供水价格大体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服务经营用水、宾馆饭店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及其他用水7类。水价由基本水价、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城市附加费4项构成。
1999年后,省物价局下放城市公用事业部分项目的价格管理权限。城市工程供水(含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其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市(地)物价局进行管理。

图2-4 1999年11月,威海市举行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

2003年底以前,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重点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即原水价格)以及城市供水企业制水、输配水环节水价和污水处理费。在统筹考虑的基础上,调整城市供水综合水价,全省平均每立方米提高到2.80元。
2005年底前,重点运用价格杠杆建立节水机制。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及城市供水企业制水、输配水环节水价和污水处理费调整到位,同时适当提高水资源费标准。在统筹考虑的基础上,调整城市供水综合水价,全省平均每立方米提高到4.00元。各类用水比价关系由各市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1997-2005年山东省主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一览表
表2-8
单位:元/立方米
┌──┬──┬──┬──┬──┬──┬──┬──┬───┬───┐
│城市│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 │2005 │
├──┼──┼──┼──┼──┼──┼──┼──┼───┼───┤
│济南│ │0.90│ │ │ │ │ │2.6 │2.95 │
├──┼──┼──┼──┼──┼──┼──┼──┼───┼───┤
│青岛│ │ │ │ │ │ │ │1.6 │2.50 │
├──┼──┼──┼──┼──┼──┼──┼──┼───┼───┤
│淄博│0.40│0.60│ │ │ │ │ │2.975 │3.225 │
├──┼──┼──┼──┼──┼──┼──┼──┼───┼───┤
│枣庄│0.6 │0.8 │ │ │ │ │ │1.50 │1.95 │
├──┼──┼──┼──┼──┼──┼──┼──┼───┼───┤
│东营│ │ │ │ │ │ │ │1.40 │1.95 │
├──┼──┼──┼──┼──┼──┼──┼──┼───┼───┤
│烟台│ │ │ │ │ │ │ │1.97 │2.55 │
├──┼──┼──┼──┼──┼──┼──┼──┼───┼───┤
│潍坊│ │ │ │ │ │ │ │2.18 │2.78 │
├──┼──┼──┼──┼──┼──┼──┼──┼───┼───┤
│泰安│ │0.70│ │ │ │ │ │1.86 │2.65 │
├──┼──┼──┼──┼──┼──┼──┼──┼───┼───┤
│济宁│0.55│0.55│0.91│1.17│1.17│1.70│1.70│1.70 │2.04 │
├──┼──┼──┼──┼──┼──┼──┼──┼───┼───┤
│威海│0.80│ │1.20│1.70│ │ │2.15│2.25 │2.85 │
├──┼──┼──┼──┼──┼──┼──┼──┼───┼───┤
│日照│ │ │ │ │ │ │ │1.97 │2.81 │
├──┼──┼──┼──┼──┼──┼──┼──┼───┼───┤
│莱芜│ │ │ │ │ │ │ │1.44 │1.79 │
├──┼──┼──┼──┼──┼──┼──┼──┼───┼───┤
│德州│ │ │ │ │ │ │ │1.95 │2.35 │
├──┼──┼──┼──┼──┼──┼──┼──┼───┼───┤
│聊城│ │0.80│ │ │ │ │ │1.85 │2.63 │
├──┼──┼──┼──┼──┼──┼──┼──┼───┼───┤
│临沂│ │ │ │ │ │ │ │1.42 │2.14 │
├──┼──┼──┼──┼──┼──┼──┼──┼───┼───┤
│滨州│ │0.80│ │ │ │ │ │2.00 │2.55 │
├──┼──┼──┼──┼──┼──┼──┼──┼───┼───┤
│菏泽│ │ │ │ │ │ │ │1.79 │2.25 │
└──┴──┴──┴──┴──┴──┴──┴──┴───┴───┘
说明:表中空白之处资料缺失

二、水利工程供水
1992年,省物价局明确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列入全省重工商品价格管理目录,从价格管理职能上确认了水利工程供水属于商品的属性。
(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形式及体制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形式,山东省区分水利工程的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大、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末级渠系农业用水实行国有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加末级渠系维护费(供水渠系合理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用)的终端水价制度。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体制,山东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省属、大型和跨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属、中型和跨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具体价格水平由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在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
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果、水产养殖和农村自来水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城市自来水厂、水力发电、旅游及其他用水。
国有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民办、民营中小型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1995年,省政府确定,调整引黄渠首工程供水、农业用水价格,4-6月每万立方米由28.44元调整为48元,其他月份由21.30元调整为36元,工业及城市用水供水价格未作调整。这一政策延续至1997年。
1997年以前,全省水利工程计量水费计收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及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收费性质基本停留在行政事业性收费阶段。农业水费标准:引库水每立方米0.03元,引黄水0.028元,引河水0.025元;工业、城镇水费标准:引库水每立方米0.10元,引河水0.06元。
1998年7月,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作出《关于济南市邢家渡引黄灌区供水价格的批复》,批复济南市邢家渡灌区工程供水价格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水价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028元调整为0.055元。8月,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引黄渠首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确定:农业用水4-6月每万立方米48元调整为64.90元,其他月份由36元调整为48.70元。8月7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引黄渠首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根据水利部《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水费收交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引黄渠首工程供水价格作价办法,按照1998年山东省中等小麦的合同定购价格水平折算,对引黄渠首工程供水价格农业用水作出调整,确定:4-6月每万立方米由48元调整为64.90元,其他月份由36元调整为48.70元。工业及城市用水供水价格未作调整。
1999年,省物价局和省水利厅先后发文,批复烟台市门楼等25座大中型水库农业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0.06元~0.09元;日照市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价格,支渠以进水口为计量点,每立方米由0.03元调整为0.06元;泰安市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价格,水库向农业灌区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0.05元~0.08元,河道向农业灌区供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015元;东营市引黄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028元调整到0.05元;淄博市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价格,淄博市太河、萌山水库、博山区石马水库、沂源县田庄、红旗水库向农业供水价格,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03元调整为0.06元。
2000年,省政府印发《山东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规定,国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县级以上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制定和调整水价。全省农业水价按照逐步到位、区别情况、分别调整的原则,实行逐个工程核定。其价格水平为:以工程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大中型水库灌区每立方米平均0.075元,最高的为0.09元,引黄河水灌区每立方米平均0.054元,最高0.056元,此河灌区每立方米平均0.058元,最高的为0.06元。大中型水利工程农业水价全部得到调整的有淄博、东营、烟台、泰安、日照、莱芜、临沂、滨州、聊城和菏泽,部分得到调整的有济南和潍坊。经核算全省水利工程向农业供水成本为每立方米0.13元。11月30日,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明确农业用水价格:4-6月由每万立方米64.90元调整为120元,其他月份由每万立方米48.70元调整为100元。工业及城市生活用水价格:4-6月由每万立方米45元调整为460元,其他月份由每万立方米25元调整为390元。
2001年6月,省物价局和省水利厅联合作出《关于大渔张引黄灌区供水价格的批复》,规定灌区向农业供水,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供水价格由每立方米0.028元调整为0.056元;灌区向胜利油田纯化水库供水,以双方确定的引水闸为计量点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0.16元。9月,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引黄济青工程向青岛市供水基本水量和基本消费的通知》规定,年基本水量调整为9000万立方米(不含向黄岛区的供水),基本水费相应调整为8212.5万元。年用水量不足9000万立方米时,青岛市按9000万立方米用水量付基本水费;年用水量超过9000万立方米时,每立方米0.825元。11月,省物价局和省水利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东营市属引黄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调整东营市市属引黄工程供水价格,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向农业供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0552元,向工业供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21元。12月,省物价局和省水利厅联合作出《关于梁济运河向工业供水价格的批复》,规定从梁济运河取水的工业企业,以出水口为计量点,水价调整为每立方米0.50元。
2002年12月,省物价局和省水利厅联合作出《关于打渔张向胜利油田纯化水库供水价格的批复》,规定以纯化水库引水闸为计量点,水价调整为每立方米0.21元。同月,省物价局和省水利厅联合作出《关于聊城市位山灌区农业用水价格的批复》,规定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平均供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05元。
2003年10月,省物价局和省水利厅联合作出《关于德州市农业供水价格的批复》,调整农业供水价格,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平均每立方米0.065元。11月,省物价局和省水利厅联合作出《关于彭楼、郭口、陶城铺引黄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的批复》,规定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郭口、陶城铺引黄灌区农业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0.055元,彭楼灌区为每立方米0.06元。
2004年6月,省物价局和省水利厅联合作出《关于梁山县引黄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批复》,规定梁山县陈垓、国里那两个引黄灌区供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04元。
2005年2月,省物价局和省水利厅联合作出《关于新泰光明水库供水价格的批复》,规定光明水库向城市供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28元,向工业企业供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36元。4月,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规定引黄渠首工程供水向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供水价格:4-6月每立方米0.069元,其他月份0.062元。4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调整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省物价局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供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价格:4-6月由每万立方米460元调整为690元,其他月份由390元调整为620元。

1995-2005年山东省农业、工业用水价格标准一览表
表2-9
单位:元/万立方米
┌──┬────────┬────────┐
│年份│农业标准 │工业标准 │
│ ├───┬────┼───┬────┤
│ │4-6月 │其他月份│4-6月 │其他月份│
├──┼───┼────┼───┼────┤
│1995│48 │36 │45 │25 │
├──┼───┼────┼───┼────┤
│1998│64.9 │48.7 │45 │25 │
├──┼───┼────┼───┼────┤
│2000│120 │100 │460 │390 │
├──┼───┼────┼───┼────┤
│2005│120 │100 │690 │620 │
└──┴───┴────┴───┴────┘

三、污水处理费
1996年4月,省建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及污水集中处理厂汇水范围内使用自来水、自备水的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单位)和个人,都应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2000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下发《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明确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水价中一并征收。
2002年1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建立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明确规定污水处理费附加在城市供水价格上征收。各地要结合实际,逐步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确保至2005年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费标准达到保本微利水平。
200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规定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各地要限期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在调整供水价格时,要优先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水平,暂时达不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应结合当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6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通知》,确定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保本微利分步实施的原则,2004年全省平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到每立方米0.80元,其中居民生活、行政事业用水0.70元,工业用水0.80元,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0.90元。2005年全省平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
2005年4月,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和执行到位,凡没有达到0.80元最低标准的,2005年6月底前必须调整到位;2005年底以前,全省平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6月6日,省政府作出《关于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要求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和执行到位,2005年年底前,设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提高到平均每立方米1.00元,济南、青岛可根据实际适当多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