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电力及煤炭价格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31&rec=18&run=13

1978年前,政府对电力工业实行垂直一体化管理,形成“中央集中管理,全国统一定价”的电价体系,保持了相对稳定的价格水平。1978年起,电价改革逐步开展。“六五”时期,通过结构性电价调整,解决电价中存在的不合理问题,“七五”至“八五”时期,电价改革主要目标是吸引社会投资,实行多种电价制度,确立指令性电价和指导性电价两种电价形式和两种电价形成机制。集资办电制度和多种电价制度的实施,打破了中央政府独家办电和单一的计划电价局面,调动了社会各方面投资办电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电力事业的发展。在电价制定和调整过程中,政府物价部门主要遵循成本补偿、合理盈利、反映供求、公平负担和基本稳定的原则。
1997年底,全省电力工业基本实现供需平衡,电力项目可研阶段开始采用经营期(通常为20年)测算平均上网电价。2001年,改革三段式还本付息电价为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新建电厂按经营期平均上网电价核定。政府核定电价时,仍以成本加合理利税率为原则,经营期内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按略高于同期内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计算。2002年后,随着厂网分开等电力体制改革措施的出台,以“厂网分开、竞价上网、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目标,初步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实行新的电价机制,独立发电集团与电网之间形成上网电价,电网与最终用户之间形成销售电价,但输配电价还没有明确的、独立的定价机制,输电价格和配电价格没有分开。销售电价仍由政府统一对各类用户制定不同的价格。不同区域间的上网和销售电价差别很大。
至2005年,全省电力上网电价包括经营期平均上网电价、老电厂电价、三段式还本付息电价、外商投资及中外合资电厂回报率电价或承诺电价和小水电、小火电电源电价等。上网电价的制定原则是,竞价上网前,根据经营期限,按全省电网内同时期建设的同类型技术先进的发电机组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核定成本,加合理收益和税金原则核定上网电价;除政府招标确定上网电价和新能源的发电企业外,新建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实行统一的标杆电价;原来已经定价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逐步统一;通过政府招标确定上网电价时,按招标确定的电价执行;同时,上网电价随燃煤价格波动实行煤电价格联动。销售电价目录体系是,按用户分类为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以及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等;不同电压等级电压不同,电压等级越高,电价越低;农业和居民用电价格受政策保护,在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用电中,对中小化肥生产企业用户实施电价优惠,或者调高电价时对居民和农业生产、中小化肥生产企业用户不作调整;对高耗能行业的电价从优惠转向涨价,对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等行业电价优惠全部取消;为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和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性电价。

一、上网电价
发电企业按投资和管理形式划分,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1985年以前国家财政拨款建设的老电厂,一类是1985年以后改由银行贷款以及地方政府和社会集资办电的“集资电厂”。政府物价部门核定上网电价,主要针对“集资电厂”。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简称《电力法》)颁布前,除个别独立电力生产企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绝大多数独立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物价部门管理,省内各市(地)投资建设的电力生产企业还有一部分上网电价由各市(地)政府物价部门管理。《电力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加强了对上网电价的管理,从1997年开始,省及省以上电网内的电力生产企业上网电价,均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省以下独立电网内的电力生产企业上网电价,由省级政府物价部门审批。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按照《电力法》规定的“上网电价要弥补合理成本、取得合理利润、依法计入税金”原则核定上网电价。上网电价主要有两种核定方式:一是还本付息电价。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2000年,对集资、贷款建设和利用外资建设的独立电厂采用“还本付息电价”办法核定上网电价,上网电价由还贷期内发电成本费用、发电利润和发电税金构成。二是经营期电价。2001年,为改变还本付息电价以个别成本为基础、一厂一价、对电力企业成本约束不强的弊端,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规定统一按经营期电价方法核定上网电价。用经营期电价方法核定电价,有利于减轻电力项目投资初期对电价的压力,平抑对用户的销售电价水平。
1997年3月,国家计委、电力部下发《关于调整山东电网电价的通知》规定,山东省自1997年3月25日起调整上网电价,1997年以前投产的新机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95分。具体价格水平仍由省政府物价部门会同电力部门核定。
1998年5月,省政府批转省计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联合提出的《关于1998年全省电价调整方案的报告》。此次电价调整的原则:重点解决新投产机组电价,在保证工业生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增加工业企业电费负担的基础上,本着既兼顾用电户承受能力,又要保证电力企业正常运行的原则,由发、供、用三方共同承担涨价因素。主要内容:扩大还本付息均摊加价范围,胜利油田等来油加工电量和趸售小火电电量每千瓦时承担还本付息加价2分。地方小火电厂因发电量减少降低的差价以及用电附加费每千瓦时降低的0.5分和城建附加费每千瓦时降低的1分专做还本付息电价,另外,供电部门厂网差价每千瓦时降低0.5分用于电价调整。电价调整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1999年,为加快清洁能源发展,国家计委、科技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还贷期内实行还本付息加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高出电网平均电价的部分由电网分摊。2000年,按照国家批复,省物价局确定全省第一台并网发电的风力发电项目长岛风力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自2000年7月15日起,暂按每千瓦时0.9元执行,电网代售电价为每千瓦时1.023元。
2000年10月,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下发《关于趸售县小火(热)电电价的通知》,确定: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山东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各市认真核定和上报的趸售县小火(热)电厂电价基础上,考虑银行利率下调、发电燃料价格下降及还贷完成情况等因素,对地方小电厂上网电价进行规范,由省统一公布各地小电厂上网电价,适当降低部分偏高的上网电价。
2001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1.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在建立电力市场、实行竞价上网之前,为了防止新建发电项目投产初期上网电价过高,推动销售电价水平过多上涨,将按发电项目还贷且需要核定还贷期的还本付息电价,改为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发电项目的经营期,火电按20年、水电按30年计算。银行对电力项目的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对火电、水电企业原则上分别按13~18年和18~25年归还贷款计算还本付息额,发电企业可相应与国内商业银行修改、签订贷款合同。现有发电企业已按还贷期核定上网电价的,也统一改为按剩余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还贷已经结束或折旧已经提完的,要重新核定发电成本,降低上网电价。仍在还贷期内的,对尚未归还的贷款改为按剩余的经营期(整个经营期减已运行年限)重新核定上网电价。2.按先进企业的社会平均成本核定上网电价。新投产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均改为按省级电网内同时期建设的同类型技术先进的发电机组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核定。符合环保要求的机组所增加的投资,可以另行计算。经营期内资本金内部收益率按略高于同期国内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计算。厂网不分的电厂项目,应将电厂与送出工程分开测算,相应核定电厂的上网电价和送出工程的输电费用,促进厂网分开。3.对外商直接投资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原则上按以上办法核定。其中,已经投产和在建的发电项目,凡已经与省及省以上政府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对电价计算有明确规定的,电价可按已签订合同或协议测算;在有关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也可以改为按上述办法核定电价。4.原则上不再以电厂改制或出售产权给境内外企业为由提高电价。清理因改制已提高电价的老电厂,纠正未经批准进行改制而提高电价;已批准改制但尚未提高电价的电厂,从严审核其上网电价。
2002年9月,省政府召开新投产机组电价问题协调会,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等与会单位对新投产机组电价问题达成共识,确定2000年7月以后投产的新机组,在不推动销售电价上涨的前提下,按照发电项目经营期确定还本付息和同期先进企业社会平均成本核定电价的原则,实行统一电价。其中:新投产重点电力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2元,热电联产机组每千瓦时0.32元~0.33元。
2003年6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省计委、省物价局下发《关于整顿电价秩序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电价管理和秩序,保障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通知》规定,重点发电企业和已签订并网协议的地方公用电厂,在核定正式上网电价以前的上网电量,供电部门按照省核定的临时结算电价与发电企业结算,不得随意降低。对发电企业正常计划发电量之外的超发电量,其上网电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各方需要的原则由省物价局核定下达。
2004年,为适当解决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企业的影响以及电网经营企业建设与改造还本付息问题,调节电力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两次提高全国电价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6月,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电价水平疏导电价矛盾的通知》,统一核定新投产燃煤机组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每千瓦时为0.31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每千瓦时0.325元。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外的地方小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5元,风电、垃圾发电上网电价可适度提高。规范计价利用小时和超发电价,山东电网统调燃煤机组执行国家核定上网电价的利用小时为5500小时,超过该发电小时的电量执行超发电价,每千瓦时为0.26元;适当调整已核价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两次电价调整的规定,适当调整重点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地方小电厂上网电价偏高的要适当降低,原则上每千瓦时降至0.40元。

2004年6月山东重点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表2-5
┌────────────────┬───────────┐
│企业名称 │上网电价(元/千千瓦时) │
├────────────────┼───────────┤
│邹县电厂、十里泉电厂、莱城电厂1#│337.90 │
├────────────────┼───────────┤
│莱城电厂2~4# │321.50 │
├────────────────┼───────────┤
│南定电厂1#、2# │419.98 │
├────────────────┼───────────┤
│南定电厂3#、4# │321.50 │
├────────────────┼───────────┤
│青岛电厂 │439.36 │
├────────────────┼───────────┤
│潍坊电厂 │359.68 │
├────────────────┼───────────┤
│章丘电厂 │321.50 │
├────────────────┼───────────┤
│滕州电厂1# │374.63 │
├────────────────┼───────────┤
│滕州电厂2#、3# │321.50 │
├────────────────┼───────────┤
│山东黄岛发电厂一期 │228.50 │
├────────────────┼───────────┤
│德州电厂1~4# │354.00 │
├────────────────┼───────────┤
│德州电厂5#、6# │321.50 │
├────────────────┼───────────┤
│济宁电厂1~4# │282.26 │
├────────────────┼───────────┤
│济宁电厂5#、6# │321.50 │
├────────────────┼───────────┤
│辛店电厂1#、2# │344.63 │
├────────────────┼───────────┤
│辛店电厂3#、4# │321.50 │
├────────────────┼───────────┤
│白杨河电厂1#、2#、3# │502.89 │
├────────────────┼───────────┤
│白杨河电厂4#、5# │321.50 │
├────────────────┼───────────┤
│威海电厂 │397.00 │
├────────────────┼───────────┤
│日照电厂 │377.90 │
├────────────────┼───────────┤
│莱芜电厂 │292.20 │
├────────────────┼───────────┤
│黄台电厂1~4#、7#     │280.70 │
├────────────────┼───────────┤
│黄台电厂5#、6# │228.50 │
├────────────────┼───────────┤
│黄台电厂8# │287.71 │
└────────────────┴───────────┘

续表
┌──────────┬───────────┐
│企业名称 │上网电价(元/千千瓦时) │
├──────────┼───────────┤
│烟台电厂1~2# │352.50 │
├──────────┼───────────┤
│烟台黄海电厂 │398.50 │
├──────────┼───────────┤
│烟台渤海电厂 │463.72 │
├──────────┼───────────┤
│运河电厂1# │346.60 │
├──────────┼───────────┤
│运河电厂2~4# │321.50 │
├──────────┼───────────┤
│聊城电厂1~2# │281.50 │
├──────────┼───────────┤
│聊城电厂3~4# │370.37 │
├──────────┼───────────┤
│聊城电厂5~6# │370.37 │
├──────────┼───────────┤
│临沂电厂1~4# │367.38 │
├──────────┼───────────┤
│临沂电厂5~6# │321.50 │
├──────────┼───────────┤
│沾化电厂1~2# │321.50 │
├──────────┼───────────┤
│百年电力 │362.40 │
├──────────┼───────────┤
│黄岛电厂二期 │370.43 │
├──────────┼───────────┤
│菏泽电厂 │382.50 │
├──────────┼───────────┤
│里彦电厂一期 │424.37 │
├──────────┼───────────┤
│里彦电厂3# │364.60 │
├──────────┼───────────┤
│里彦电厂4~6# │321.50 │
├──────────┼───────────┤
│武所屯电厂1# │374.63 │
├──────────┼───────────┤
│武所屯电厂2# │321.50 │
├──────────┼───────────┤
│华港热电 │419.98 │
└──────────┴───────────┘

2005年4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华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山东省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疏导突出的电价矛盾,适当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取消超发电价政策,电厂在省(网)内销售的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定价,同时,适当调整全省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规范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管理;新投产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标准执行,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上网电价执行0.329元/千瓦时,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上网电价执行0.344元/千瓦时。

2005年5月山东重点发电企业煤电联动电价调整情况一览表
表2-6
┌─────────────────────────┬────┬───────┬────┐
│企业名称 │装机容量│调节电价 │备注 │
│ │(万千瓦)│(元/千千瓦时) │ │
├──┬───┬──────────────────┼────┼───────┼────┤
│华电│邹县 │邹县电厂1#、2#、3#、4#、5#、6# │254 │354.0 │ │
│ ├───┼──────────────────┼────┤ ├────┤
│ │十里泉│十里泉电厂1#、2#、3#、4#、5#、6#、7#│124 │ │ │
│ ├───┼──────────────────┼────┤ ├────┤
│ │莱城 │莱城电厂1# │30 │ │ │
│ │ ├──────────────────┼────┼───────┼────┤
│ │ │莱城电厂2~4# │90 │345.0 │ │
│ ├───┼──────────────────┼────┼───────┼────┤
│ │南定 │南定电厂1#、2# │17.7 │420.0 │ │
│ │ ├──────────────────┼────┼───────┼────┤
│ │ │南定电厂3#、4# │27 │360.0 │脱硫机组│
│ ├───┼──────────────────┼────┼───────┼────┤
│ │黄岛 │黄岛电厂一期1#、2# │25 │310.0 │ │
│ ├───┼──────────────────┼────┼───────┼────┤
│ │青岛 │青岛电厂(55%) │60 │439.4 │ │
│ ├───┼──────────────────┼────┼───────┼────┤
│ │潍坊 │潍坊电厂(30%) │60 │375.8 │ │
│ ├───┼──────────────────┼────┼───────┼────┤
│ │章丘 │章丘电厂(70%) │27 │345.0 │ │
│ ├───┼──────────────────┼────┼───────┼────┤
│ │滕州 │滕州电厂1#(54.5%) │3.3 │390.7 │ │
│ │ ├──────────────────┼────┼───────┼────┤
│ │ │滕州电厂2#、3#(54.5%) │27 │345.0 │ │
├──┼───┼──────────────────┼────┼───────┼────┤
│华能│德州 │德州电厂1~6# │252 │355.5 │ │
│ ├───┼──────────────────┼────┼───────┼────┤
│ │济宁 │济宁电厂1~4# │32.5 │310.0 │ │
│ │ ├──────────────────┼────┼───────┼────┤
│ │ │济宁电厂5#、6# │27 │360.0 │脱硫机组│
│ ├───┼──────────────────┼────┼───────┼────┤
│ │辛店 │辛店电厂3#、4# │40 │345.0 │ │
│ ├───┼──────────────────┼────┼───────┼────┤
│ │白杨河│白杨河电厂1#、2#、3# │15 │502.9 │ │
│ │ ├──────────────────┼────┼───────┼────┤
│ │ │白杨河电厂4#、5# │27 │360.0 │脱硫机组│
│ ├───┼──────────────────┼────┼───────┼────┤
│ │威海 │威海电厂1~4#(60%) │85 │400.0 │ │
│ ├───┼──────────────────┼────┼───────┼────┤
│ │日照 │日照电厂(59.5%) │20 │396.4 │ │
├──┼───┼──────────────────┼────┼───────┼────┤
│中华│石横 │石横电厂1#、2#、3#、4# │120 │410.0 │ │
│电力├───┼──────────────────┼────┼───────┼────┤
│ │菏泽 │菏泽电厂二期 │60 │378.5 │ │
│ ├───┼──────────────────┼────┼───────┼────┤
│ │聊城 │聊城电厂 │120 │378.5 │ │
└──┴───┴──────────────────┴────┴───────┴────┘

续表

┌──────────────────┬────┬───────┬────┐
│企业名称 │装机容量│调节电价 │备注 │
│ │(万千瓦)│(元/千千瓦时) │ │
├──┬───┬───────────┼────┼───────┼────┤
│山东│莱芜 │莱芜电厂1~3# │37.5 │320.0 │ │
│鲁能├───┼───────────┼────┼───────┼────┤
│发展│黄台 │黄台电厂1#、2#、3#、4#│12.5 │310.0 │ │
│集团│ ├───────────┼────┼───────┼────┤
│公司│ │黄台电厂5#、6#(省财政)│20 │310.0 │ │
│ │ ├───────────┼────┼───────┼────┤
│ │ │黄台电厂7# │30 │325.0 │脱硫机组│
│ │ ├───────────┼────┼───────┼────┤
│ │ │黄台电厂8#(30%) │30 │325.0 │脱硫机组│
│ ├───┼───────────┼────┼───────┼────┤
│ │烟台 │烟台电厂1#、2# │11 │371.0 │ │
│ │ ├───────────┼────┼───────┼────┤
│ │ │烟台黄海电厂 │11 │400.0 │ │
│ │ ├───────────┼────┼───────┼────┤
│ │ │烟台渤海电厂 │11 │463.7 │ │
│ ├───┼───────────┼────┼───────┼────┤
│ │运河 │运河电厂1# │13.5 │383.1 │ │
│ │ ├───────────┼────┼───────┼────┤
│ │ │运河电厂2# │13.5 │345.0 │ │
│ │ ├───────────┼────┼───────┼────┤
│ │ │运河电厂3#、4# │27 │360.0 │脱硫机组│
│ ├───┼───────────┼────┼───────┼────┤
│ │聊城 │聊城电厂1#~2# │10 │320.0 │ │
│ │ ├───────────┼────┼───────┼────┤
│ │ │聊城电厂3#~4# │20 │388.9 │ │
│ │ ├───────────┼────┼───────┼────┤
│ │ │聊城电厂5#~6# │27 │345.0 │ │
│ ├───┼───────────┼────┼───────┼────┤
│ │临沂 │临沂电厂1~4# │36.2 │385.9 │ │
│ │ ├───────────┼────┼───────┼────┤
│ │ │临沂电厂5~6# │27 │345.0 │ │
│ ├───┼───────────┼────┼───────┼────┤
│ │沾化 │沾化电厂1~2# │27 │345.0 │ │
├──┼───┼───────────┼────┼───────┼────┤
│地方│百年 │龙口电厂 │110 │380.9 │ │
│重点├───┼───────────┼────┼───────┼────┤
│发电│青岛 │黄岛电厂二期3#、4# │42 │388.9 │ │
│企业├───┼───────────┼────┼───────┼────┤
│ │菏泽 │菏泽电厂1#、2# │25 │400.0 │ │
│ ├───┼───────────┼────┼───────┼────┤
│ │里彦 │里彦电厂一期1#、2# │11.2 │424.4 │ │
│ │ ├───────────┼────┼───────┼────┤
│ │ │里彦电厂3# │13.5 │373.1 │ │
│ │ ├───────────┼────┼───────┼────┤
│ │ │里彦电厂4# │13.5 │345.0 │ │
│ │ ├───────────┼────┼───────┼────┤
│ │ │里彦电厂5#、6# │27 │360.0 │脱硫机组│
│ ├───┼───────────┼────┼───────┼────┤
│ │武所屯│武所屯电厂1# │5.5 │393.1 │ │
│ │ ├───────────┼────┼───────┼────┤
│ │ │武所屯电厂2# │6 │345.0 │ │
│ ├───┼───────────┼────┼───────┼────┤
│ │华港 │淄博热电集团 │21.8 │383.7 │ │
└──┴───┴───────────┴────┴───────┴────┘

二、销售电价
电网销售电价的管理权限是:省及省以上电网销售电价(包括省及省以上电网直接对用户的销售电价和对电力趸售企业的趸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批;省内独立电网销售电价,由省级政府物价部门核批。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山东省自1994年起推行峰谷分时电价制度。1994年,国家计委、电力部作出《关于山东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试行办法的批复》,批准山东电网自1994年4月15日起试行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在青岛、烟台等城市首批试点,收到明显效果。在前段试点的基础上,1995年1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决定自1995年3月1日起,在全省规定的范围内推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合理用电,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矛盾,降低用电成本,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具体的时段划分为:每天的8∶00-11∶00及18∶00-23∶00为高峰时段,23∶00-7∶00为低谷时段,其余时段为平时段。在保持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原则下,高峰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按基础电价下浮50%,平时段电价执行基础电价。1995年4月10日,省经委、省电力工业局下发《关于山东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办法的补充通知》,规定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范围:凡山东电网供电区域内,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不含生产企业)、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医院、幼儿园、无轨电车、自来水、煤气、市政、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所有用户均实行峰谷分时电价。自1995年3月1日起执行。
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下发《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确定:电力建设基金自1996年1月1日起征收,至2000年12月31日截止,居民生活用电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电力建设基金征收始于1987年,为解决全国缺电和电力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8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对所有企业用电,在电价外随电费每度征收2分钱,作为地方电力建设资金。“九五”期间国家保留了这一政策,征收范围为除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化肥生产、自备电厂用电以外的全社会用电量,电力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用电量2分钱。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等每千瓦时按3厘钱征收。同年3月,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电力部关于做好居民生活电价调整工作的通知》,决定自1996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对全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进行调整,将居民生活用电目录电价每千瓦时提高5分,原来在价外征收的每千瓦时2分钱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征收范围扩大到居民用电,三峡工程建设资金征收标准每千瓦时由4厘提高到7厘。全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合计每千瓦时提高7.3分,电价结构进一步理顺,改变了居民用电价格严重偏低的状况,有利于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1997年9月,省政府下发《关于整顿全省电价秩序公布1997年电价调整方案的通知》,要求对各市(地)、各部门在电价外的乱集资、乱加价、乱摊派进行清理整顿。规定由省物价局测算各市(地)电价表并下达到用户和企业,用户和企业据此向供电部门交纳电费,对电价表之外的各种加价和收费,用户有权拒交,供电部门要严格按照电价表收取电费,不得另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通知》规定,计划外电量本着“谁用电谁负担”的原则,在省经委指导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供、用电协议。电量直接定向到企业和用户,电价由省政府物价部门核定,其电价不参与全网和各市(地)均摊。自1997年9月2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1998年4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国家计委下发《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对农村电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规定,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由县及县以上供电企业销售给乡镇电管站的电加价、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构成,各地从严核定标准。其构成为: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运行维护费用,乡村电工的合理报酬,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电能损耗费用。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标准,华东、广东地区每千瓦时不得超过0.25元,东北、华北、华中地区每千瓦时不得超过0.20元,西南、西北地区每千瓦时不得超过0.15元。农村分类电价的标准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由省级政府物价部门逐县核定。7月2日,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电价管理的通知》,确定全省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每千瓦时最高为0.21元,并公布各市(地)农村电价标准。
同年5月,省政府批转省计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1998年全省电价调整方案的报告》,决定适当调整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由0.382元提高到0.432元。居民生活用电调整后的价格自1998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其他用电为4月1日)。要求加强计划外电量电价管理,1998年暂保留计划外电量31.2亿千瓦时,并不再实行定向销售。根据上述规定,6月,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联合下发《关于1998年计划外电量电价问题的通知》,决定取消煤换电,1998年全省暂保留计划外电量31.2亿千瓦时,其中:退役机组电量27.3亿千瓦时、议价油电3.9亿千瓦时,该部分电量采取定向到市(地)的办法,电价每千千瓦时分别为398元和528元;对上述电量,其电费在市(地)范围内均摊(扣除居民生活用电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随电价表一并收取,不再定向到企业。
7月,为缓解山东省氯碱、电解铝企业经营困难的状况,提高产品竞争力,经省政府同意,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下发通知,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对1997年实际年产2.5万吨以上的8家地方氯碱企业和2家地方电解铝企业电解用电价格实行优惠。优惠电量基数内电解用电执行省政府1998年公布的电价,并免交城市建设附加费、省用电附加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于2000年3月17日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年生产能力达到3万吨及以上的17家氯碱企业生产用电,全年免征每千瓦时2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电价在1998年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分钱。
9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有关规定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放开用电限制,尽量满足各类用户的用电需求。省政府下发《关于停止征收用电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每千瓦时1分钱的用电附加费,进一步减轻用户负担,降低电价水平。10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请示》,决定用3年时间,在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即“两改一同价”)。根据国家要求,山东省制定“两改一同价”工作方案。11月,国家计委作出《关于山东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的批复》,确定山东省城乡用电同价的目标:通过清理整顿电价,取消一切乱加价、乱收费,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和进行农网改造。在不考虑新机组还贷、城网改造、企业改制加价因素的前提下,按照123.68亿元的农网改造投资规模测算,2001年初,实现全省居民生活用电同价为每千瓦时0.495元,其中农村居民生活电价降低0.155元,2002年初实现全省城乡分类用电同价为每千瓦时0.59元,其中农村电价降低0.152元。具体实施步骤:1999年底,实现全省农村综合电价降至每千瓦时0.70元;2000年,农村综合电价降至每千瓦时0.65元;2001年初,实现全省居民生活用电同价为每千瓦时0.495元;2002年初彻底实现全省城乡分类用电同价为每千瓦时0.59元。
1999年7月,全省对化肥生产用电价格进行重大改革。在此之前,全省中小化肥生产企业用电价格实行“双轨制”,基数内的部分实行优惠,基数外的部分按一般工业企业电价执行。由于基数内、外用电价格差距较大,造成化肥企业之间难以公平竞争。为改变这种现状,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省化工厅于8月9日联合下发《关于全省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化肥用电价格并轨,统一执行大工业电价,电价水平由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加还本付息(每千瓦时0.095元)、城建附加和三峡基金(每千瓦时0.017元)构成,不得在此之外另行加价。12月,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消费的7项措施:1.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根据煤价、利率等变化情况,适当降低上网电价,相应降低销售电价,主要用于减轻大工业企业特别是高耗电企业的电费负担。2.适当降低工业用电价格。拉大电压等级之间的电价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达到经济规模的高耗电企业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和城市建设附加费,对工业用户新增的用电量,价格可以在10%的幅度内由供电企业实行优惠。3.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4.整顿供电环节收费及经营性收费,停止执行超计划用电加价、买用电权、电力增容费、电费保证金和电度表保证金的收费。5.对居民生活用电实行超基数优惠,鼓励居民多用电。6.降低农村电价,扩大农村电力市场,根据“两改”情况,及时降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并分期分批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继续整顿农村电价,减轻农民电费负担。7.推行峰谷和丰枯分时电价制度,鼓励用户合理用电,降低用电成本,优化电力资源配置。结合山东实际,全省停止执行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对部分企业用电、居民超基数用电实行价格优惠。
2000年7月,省物价局、省经贸委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00年6月10日起,取消电力增容费项目,贴费标准降低一半,降低后的贴费收入用作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工程资本金。调整后的架空线贴费标准为:380伏和220伏电压等级每千伏安250元~270元,10千伏每千伏安200元~220元,35千伏每千伏安150元~170元,63千伏每千伏安100元~110元,110千伏每千伏安70元~90元。全省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按架空线路标准的1.5倍收取。8月,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下发《关于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及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规范农网改造过程中电价执行及收费管理。要求各地在城乡用电同价前,在县域范围内实现农村各类用电同价,并充分体现“两改”效益,电价水平低于改造前;2.明确城乡用电同价的测算办法。城市各类用电价格,均以省规定的城市电价为准。农村各类用电价格,由省规定的城市电加价、农村低压电网线损、变损和相关费用组成,其中,线损不得超过12%,变损不得超过5%,相关费用每千瓦时不得超过0.04元;3.提出还本付息加价和城乡用电同价的实施意见。在全省实现统一销售电价前,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和城乡同价工作以县为单位开展,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可以逐步实现城乡用电同价。8月,为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征收的各种加价、收费基础上,经国家计委批准,省计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联合下发《关于公布全省2000年电价调整方案的通知》,规定自7月15日抄见电量起,适当调整全省电价水平,全省销售电价总水平每千瓦时提高0.009元。本次电价调整的主要内容:继续实行分时的统一销售电价,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基金、城建附加费等一并并入电价,统一标准;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的收取方式经供、用电双方协商,由用户选择,一年内保持不变;中小氮肥生产用电取消基数限制,其他化肥生产用电每千瓦时优惠0.02元;对年生产能力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铜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生产企业用电,继续实行电价优惠政策,免征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02元。
2001年1月16日,国家计委下发《关于农村电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电价外的0.02元电力建设基金,并入电价用于解决农村电网改造资金的还本付息问题。
4月,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建立合理的电网输配电价格机制。电网输配电价格应按照合理补偿成本费用、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核定。在没有形成输配电价格前,在清理规范各级供电企业对用户的各项收费的基础上,测算现行销售电价中实际包含的输配电成本费用、供电损耗、税金和利润标准。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各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格的合理水平,为今后改革输配电价格形成机制做好准备。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城网改造中居民一户一表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属于公配变供电的城市居民住宅用电,在实行自愿改造一户一表原则的基础上,收取工程材料和安装改造费,每户最高不超过300元。住宅小区一户一表安装改造中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物价部门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2002年3月,为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切实减轻农民用电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计委批准,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自4月1日抄见电量起,全省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城乡统一电价,全省居民生活到户电价每千瓦时0.52元。此价格为全省城乡居民用户生活用电的最终结算电费价格,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对于1千伏及以上供电户以及尚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城市和乡镇转供电量,暂由变压器产权所有者负责抄表到户,到户电价按每千瓦时0.52元执行。供电部门按照每千瓦时0.468元与转供电单位结算,每千瓦时0.052元的价差用于补偿转供单位的低压变线损及维护管理费用。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后,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13元,城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88元。同月,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5月,根据国家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村电网改造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全省农网改造投资的还本付息利用原来每千瓦时0.02元的电力建设基金解决,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实行统贷统还,不再另行加价。
2003年6月,省计委、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整顿电价秩序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规定的销售电价,不得擅自变更或变相调整;对出台的电价优惠措施进行清理,符合产业政策、达到合理生产规模的高耗能企业,以及少数情况特殊、确实需要电价政策扶持的企业、行业,须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清理、规范供电企业收费行为。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的收费,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扩大范围收费。电网经营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向发电企业(含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项目,除已经省及以上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外,其他向发电企业提供服务确实需要收费的,必须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方可执行。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在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政策执行到位的基础上,取消农村电力管理费,每年减轻用户负担4.5亿元。同时,停止执行“差价还息”政策,进一步降低农村非普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在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前,上述3类用电价格由省物价局颁布的电价表规定的电价水平加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组成,并据此重新测算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和农村电价标准,公布各地农村电价水平。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确定将电价划分为上网电价、输电价格、配电价格和终端销售电价,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由政府制定。根据《电价改革方案》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制定出台了《上网电价管理办法》《输配电价管理办法》《销售电价管理办法》作为配套措施,分别对上网电价、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的定价原则、定价方法、改革进程和管理权限作具体规定。1.上网电价。在实行竞价上网前,独立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由政府物价部门根据发电项目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和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核定。实行竞价上网后,参与竞争的发电机组主要实行两部制上网电价。其中,容量电价由政府物价部门制定,主要解决发电企业的部分折旧和财务费用问题,电量电价由市场竞争形成。容量电价逐步过渡到由市场竞争确定。建立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机制。部分不参与竞价上网的发电机组,仍由政府定价。2.输配电价。输配电价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输配分开后,应单独制定输电价格和配电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近期在输配电网实行统一经营和管理的情况下,输配电价格可以捆绑核定。3.终端用户电价。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由购电成本、输配电损耗、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4部分构成。销售电价分类改革的目标是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3类。每类用户按电压等级定价。在同一电压等级中,条件具备的地区按用电负荷特性制定不同负荷率档次的价格,用户可根据其用电特性自行选择。销售电价实行峰谷、丰枯和季节电价,具体时段划分及差价依照所在电网的市场供需情况和负荷特性确定。4.其他电价。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工商业及其他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的实行单一电度电价,条件具备的也可实行两部制电价。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按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同月,省政府召开会议,确定华能威海发电厂、华能德州电厂、龙口华东气体有限公司、招远金宝电子有限公司、德州晶华集团大坝公司实行直购电试点。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用电企业商定,直供区销售电价按企业商定的上网电价加每千瓦时0.078元执行;趸售区销售电价在直供区电价的基础上再加15%的转供费用。
2004年4月,针对山东省部分统调机组电煤库存偏低,东部电网电力供应紧张的形势,为进一步移峰填谷,降低东部电网高峰负荷,更好地均衡用电,省经贸委、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地市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将青岛、潍坊、烟台3市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暂作如下调整:高峰电价上浮调整为60%、低谷电价下浮调整为60%。6月,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电价水平疏导电价矛盾的通知》,并印发《山东省目录电价》,决定自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2000年《山东省目录电价》同时停止执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全省平均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07元,用于解决电网经营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东平湖库区移民安置等问题;实行分价区同价,按照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原则,将全省划分为3个大价区,以缩小地区之间的电价差距,为实现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创造条件;居民生活、中小化肥生产企业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一律执行农业生产电价;为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高耗能行业的企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规定的电价标准;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再分别提高0.02元和0.05元;按照国家规定规范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政策,按照统一的标准向自备电厂征收三峡基金、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7月,为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保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平抑农资价格,决定对化肥生产用电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通知》,决定对单系统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一律免征农网还贷基金,对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生产企业,其生产用电执行与合成氨相同的优惠电价政策;对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不得区分基数内、外执行不同的电价标准。9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物价局联合印发《山东省部分执行差别电价的高耗能企业名单》。对其中100户淘汰类企业、6户限制类企业分别在分类电价基础上增加每千瓦时0.05元、每千瓦时0.02元。
2005年4月,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山东省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印发《山东省目录电价》,2004年《山东省目录电价》同时停止执行。调整销售电价水平,其中:大工业、非普工业、非居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272元,居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2元,农业生产、化肥生产用电暂不调整,趸售供电企业结算电价适当提高,其中:非普工业用电、非居民用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245元,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8元;严格控制农村电价水平,各地农村到户电价均在原各类电价基础上加上这次省统一上调部分,不得另外加价;继续对电解铝、水泥、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生产用电执行差别电价,规范自备电厂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行为。8月,根据国家“两改一同价”有关精神,省物价局作出《关于淄博市直供区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问题的批复》,批准淄博市直供区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淄博市直供区内实行城乡各分类用电同网同价。城乡同价后,除居民生活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外,各分类电价在原淄博市城市电价水平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061元,大幅度降低农村电价,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三、发电用煤价格
1997-2001年,国家对电煤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2002年,国家取消电煤政府指导价管理形式,由市场自行调节。但为促使煤、电企业双方顺利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国家在每年的煤炭订货会上仍发布一个具有参考性的协调价格,并试行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2005年,为抑制发电用煤价格过快上涨,对电煤价格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1997年1月,全省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供电力企业发电用煤的价格,不分计划内、外,均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其中,国家分配计划电煤执行省公布的年度最高限价,其他电煤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但以1996年9月底实际结算价格为基础,每吨提价不得超过12元。
1998年12月,为缓解煤炭企业经营困难,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国家计委决定对全国发电用煤(不分计划内、外)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并适当调整1998年电煤指导价格水平,以1997年10月实际结算价格为基础,发电用煤价格超过同质市场煤价的地区,1998年发电用煤指导价格不变,低于同质市场煤价的地区,原则上电煤价格每吨最高可上调5元,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99年12月,国家计委发出《关于2000年电煤政府指导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全国发电用煤(不分计划内、外)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根据煤炭市场供求情况及价格执行情况,发电用煤指导价格仍按1999年政策执行。根据国家政策,结合山东实际,2000年1月,省物价局确定2000年全省发电用煤价格继续执行1996年规定的最高限价,具体成交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制定。
2004年12月,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当煤炭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时,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和电网售电价格,其中涨价因素的30%由发电企业承担,至少半年为一个调价周期,如一个调价周期内电煤价格上涨幅度在5%以内,则累积至下一个调价周期一并解决。
2005年3月,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煤炭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决定对全省发电用煤销售价格实行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规定自8月起,省内煤炭企业销售的电煤价格以5月31日发电用煤实际结算车板价为基础,在上下各不超过8%的幅度内,由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在此之前煤、电双方已协商确定的发电用煤价格或煤、电双方已进行的煤炭实物交易,按原协商确定的价格执行。同时,加大对煤炭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发电用煤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倒买倒卖煤炭、降低质量变相加价的行为,清理整顿中间环节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纠正和查处各种越权收费行为。5月,为稳定发电用煤价格,减轻发电企业煤价上涨的压力,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进一步落实对电煤价格的调控措施,规定2005年电煤价格以2004年9月底实际结算的车板价为基础,在8%的浮动幅度内由煤、电双方协商确定,煤炭、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不得超过规定幅度提高煤价或变相提价,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为确保调控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物价部门积极组织开展了对发电用煤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