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主要农产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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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农产品生产在1978年以后大幅度增长。20世纪90年代初期,市场价格水平整体上呈上涨趋势。1994年农产品价格率先上涨,全省出现严重通货膨胀。1995-1997年,国家实施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山东省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消费基金,认真抓好“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加强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责任制。1996年全省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涨幅由1995年的14.2%回落到7%,居民消费价格涨幅由1995年的17.6%回落到9.6%。1997年,国民经济在保持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价格总水平逐步回落,全省经济增长幅度为11.2%,社会商品零售价格和居民消费价格分别回落到0.8%和2.8%。1997年下半年到1998年,市场价格总水平持续回落,许多农产品出现新的“卖难”现象,价格跌幅较大,农民增产不增收,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为发展农业,促进生产,保证供给,保护农民实际利益,国家在实施发放农资补贴、减免农业税收等各种惠农政策的同时,每年大幅度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省政府通过发放粮食补贴等形式提高农民种粮、售粮积极性,以增加粮食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保持社会稳定。

一、粮食价格
在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国家先后实行粮食定购价格和最低收购保护价政策。定购价格是政府定价,即定购任务内的粮食按定购价收购。最低保护价政策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保障粮食市场供应所实施的粮食价格调控政策。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必要时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即当粮食市场价格高于收购保护价时,国有粮储企业的收购价格“随行就市”,而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收购保护价时,则严格按保护价政策执行。国家确定的粮食定购任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必须完成,并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定购价格。定购价格的制定,从1996年起由粮价放开后中央统一规定收购价格,改为中央指导下的省定价格,即中央下达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收购价格,必要时由国家计委进行平衡。2004年,国家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后,没有制定最低收购价政策,造成市场粮食价格波动较大。之后,国家又逐年开始重新制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1997-2003年,为调动农民种粮、售粮积极性,国家每年都要统一调整小麦的收购价格,定购价格年均上涨6%。粮食收购价格的制定与调整标准,一般在每年粮食收购之前,由国家计委(后期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省物价局以正式文件发布,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民“家喻户晓”,激发其种粮、售粮积极性。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以及各种形式的补贴政策的实施,保证了粮食的种植面积,保护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了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1996年,针对粮食丰收,粮价低落,市场出现农民“卖粮难”现象,根据国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规定:国家定购小麦价格每50公斤由54元提高到76元,调价幅度为40.7%;玉米(中等)由41元提高到63元。调整后的粮食定购价格,未经省政府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变动或实行价外补贴政策。
1997年,为保护农民利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夏粮收购工作的通知》精神,省物价局发文,确定全省小麦定购任务内的小麦定购价格仍为每50公斤76元,收购保护价格为每50公斤69元。定购任务以外议价粮的收购,按照“购得进、销得出”和价格“随行就市”的原则进行。粮食销售价格仍按1996年规定执行,即:特一粉每50公斤(下同)133元,特二粉123元,标准粉113元。
1998年,根据国务院及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会议精神,小麦定购任务以内的定购价格为每50公斤73元,收购保护价格每50公斤为64元。等级差价,以三等级的价格为100%,各等级之间差价3%;品质差价,以花麦价格为100%,白麦加价2%,红麦减价2%。粮食销售价格实行顺价销售政策。省物价局规定:顺价销售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规定了原粮最低销售价格和面粉最低出厂(批发)价格,允许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根据市场情况适当上浮,同时规定了零售环节的批零差率。
1999年,为保证农民获得合理收益,省政府确定全省小麦保护价格仍维持1998年水平不变,即三等冬花麦每50公斤64元,并适当拉开等级差价。小麦定购价格按保护价格执行。为保持与周边省价格衔接,在省公布的等级小麦收购价格的基础上,各市(地)可以下浮0.01元。
2000年,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下发通知,适当下调小麦收购保护价格,规定以三等白麦为中等质量标准品(不分软硬质),其收购保护价格为每50公斤57元,混合麦55元,红麦52元。同品种小麦等级差价,三等以上每相邻等级差价2元,三等以下每相邻等级差价3元。鉴于修订的国家粮食标准中修改了质量差价标准,其论价办法由原来的在标准品价格的基础上每超过3%扣价1%调整为超过2%扣价1%。定购价与保护价执行同一价格。
2001年,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1年夏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规定全省小麦收购保护价格维持2000年水平不变,即三等白麦为中等质量标准品,收购保护价格全省统一为每50公斤57元。品质差价、等级差价仍维持上年水平不变。定购价格与保护价执行同一价格。同年4月1日,青岛、烟台、威海三市进行粮食购销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开粮食收购价。
2002年,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2年夏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2年黄淮海地区夏粮收购价格衔接会议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规定山东省产区继续实行小麦保护价收购政策,以三等白麦为中等质量标准品,其收购保护价格统一为每50公斤55元。品质差价、等级差价仍维持2001年水平不变。定购价格与保护价执行同一价格。
2003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3年粮食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继续坚持保护价收购制度,在粮食主产区对种粮农民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据此,省政府确定全省夏粮收购除青岛、烟台、威海三市外,其他市均作为主产区继续执行国家定购价格和收购保护价制度,以三等白麦为中等质量标准品,其收购保护价格统一为每50公斤55元。品质差价、等级差价仍维持2002年水平不变。定购价格与保护价执行同一价格。
200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后,政府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补贴品种为小麦,以小麦种植面积为计算补贴资金的依据。补贴的资金额度由省政府确定。省统一确定每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单位面积基准补贴标准。各市可在省定基准补贴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1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补贴资金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种粮农民。

1996-2004年全省粮食收购价格调整标准一览表
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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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50公斤小麦 │执行文件 │
│ │收购价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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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76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鲁政 │
│ │ │发〔1996〕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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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76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夏粮收购工作的│
│ │ │通知》(鲁政发〔1997〕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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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73 │《关于1998年秋粮收购价格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计 │
│ │ │电〔1998〕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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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7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
│ │ │知》(国发〔1999〕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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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57 │《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0年粮食收购政策有关问题│
│ │ │的通知》(计电〔2000〕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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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57 │《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1年夏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
│ │ │的通知》(计价格〔2001〕7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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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55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粮食局关于2002年小麦收购政策的│
│ │ │通知》(鲁价格发〔2002〕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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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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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50公斤小麦 │执行文件 │
│ │收购价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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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55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3年粮食收购价格│
│ │ │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3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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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放开购销价格│《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
│ │ │鲁政发〔2004〕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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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棉花价格
棉花作为重要的农产品和轻纺工业原材料,1998年前,其市场与价格没有放开,价格由国家制定,生产实行计划管理,供应“统购包销”。1995-1998年,受棉花收购价格和粮食市场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植棉效益发生变化,棉农比较收益走低。为调动农民植棉、售棉积极性,鼓励发展棉花生产,国家逐年提高了棉花收购价格。1998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了棉花价格、市场和流通体制改革的步伐,逐步形成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依靠市场实现棉花资源合理配置的新体制,棉花价格形成逐步由市场决定。1999年起,棉花收购价格按照市场形成价格原则,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政府不再作统一规定。棉花价格放开,棉花流通渠道相应拓宽,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由供销社独家经营开始向多家经营转变,棉花价格的涨落完全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
1997年,为稳定棉花生产,增强国产纺棉的竞争力,棉花收购价格维持1996年水平,即标准级皮辊棉(3级27毫米)每50公斤700元。级内锯齿棉衣分亏损补贴每50公斤28元;级外棉不加衣分亏损补贴。扩大棉花供应价格浮动幅度,标准级皮辊棉供应价每50公斤(含税),产地县为855元,二级站为861元。在此基础上,允许上下浮动的幅度由4%扩大至6%。级内锯齿棉衣分亏损补贴每50公斤另加28.53元,不实行浮动。
1998年,针对国内棉花市场供大于求、销售困难的实际情况,为解决棉花销售不畅、库存积压过多的问题,促进棉花供求总量平衡,缓解产销矛盾,保持棉花生产稳定发展,国家适当下调棉花收购价格,将棉花收购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标准级三级27毫米皮辊棉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700元调整为中准收购价格650元,允许上下浮动幅度为5%,供销社及其棉花收购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按规定的等级、长度、中准收购价格,在上下浮动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购价格。为促进高等级棉花销售,并逐步与国际标准衔接,适当缩小高级棉的等级、长度差价率,以标准级三级27毫米皮辊棉为100%,四级以上和27毫米以上各等级、长度单位之间的差价率一律调整为2%。棉花供应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1999年,国家计委下发《关于公布1999年棉花收购指导性价格的通知》,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进一步放开棉花收购价格,棉花的购销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国家不再作统一规定。供销社及其棉花收购企业、农业部门所属良种棉花和国有农场、经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均可以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9月1日前,棉花收购价格内地标准级皮辊棉每50公斤按不低于617.5元价格标准执行。

图2-1 1999年9月1日,国家放开棉花收购价格,棉花购销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调动了农民种棉的积极性

至此,棉花价格和市场完全放开,政府物价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和制定棉花价格,其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市场棉花价格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棉农调整种植结构的“指挥棒”。

三、烤烟收购价格
烤烟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烟叶的中准级收购价格及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山东省执行国家规定的烟叶收购价格政策。1995-2004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造成种烟成本上升。为了稳定烟叶生产,增加烟农收益,国家将二级(X2F)烟叶价格从1998年每50公斤160元提高到2004年的480元,提高幅度300%,年均提高30%。
1995年,为了稳定烟叶生产,增加烟农收益,国家适当提高了烤烟收购价格,规定,中准级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160元提高到180元,这一价格水平一直维持到1998年未作调整。
1999年,为基本反映中等烤烟的质量和价格水平,引导烟农提高烤烟质量,国家将下部橘黄二级(X2F)烟叶定为烤烟中准级。根据各地区烤烟质量的差异,国家对烤烟收购价格实行分区定价,山东省为三价区,收购价格每50公斤为380元。
2000年,为有利于引导农民合理安排农业生产,促进烟叶产销平衡,山东省烟叶中准级(X2F)收购价格仍执行每50公斤380元标准。2001年,执行2000年收购价格标准。
2002年,为促进烟叶等级结构的改善和烟叶质量的提高,国家进一步拉大烤烟等级差价,适当提高部分上中等烤烟收购价格,降低部分中下低等烤烟收购价格。为保持烟叶收购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并使各等级烟叶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将中准级(X2F)烤烟的收购价格由每50公斤380元提高到400元。
2003年,国家规定,中准级(X2F)烤烟的收购价格仍执行每50公斤400元标准,适当降低B2F级、提高B3F级烤烟的收购价格。其他等级收购价格维持2002年水平。
2004年,为促进烟叶等级结构的改善和烟叶质量的提高,引导烟农合理安排烟叶生产,促进烟叶生产稳定发展,烤烟收购价格总体水平略有提高,中准级(X2F)烤烟的收购价格提高到每50公斤480元。
2005年,为促进烟叶生产稳定发展,保持烤烟收购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中准级(X2F)烤烟的收购价格仍执行2004年标准。

四、桑蚕茧收购价格
1995-2001年,桑蚕茧的收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2002-2005年,桑蚕茧的收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购企业以中准价格为基础,在上下10%的范围内浮动。山东省为避免受国内外茧丝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扩大生产,提高茧丝成交量,将国家规定的价格浮动幅度由上下10%扩大至15%。
1996年,国家下调桑蚕茧的收购价格,规定春、夏、中秋茧收购价格(中准级)每50公斤620元,晚秋茧每50公斤640元,实际平均收购价格每50公斤684元,每50公斤比1995年低80.10元,降幅为10.48%,结果导致桑蚕茧生产、收购严重滑坡局面。1997年2月,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计委联合下发《关于1997年蚕茧价格政策和收购管理的通知》,调整桑蚕茧收购价格,桑蚕鲜春茧中准级(茧层率21%,上车茧率100%)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589元调整为635元(不含农业特产税,含税价格为690元)。等级差价规定以茧层率21%为中准级,每0.5%为一级。茧层率16%(含16%以下)至18%,每级差价由11元调整为13元;茧层率18%至20%,每级差价由13元调整为15元;茧层率20%以上,每级差价由15元、16元统一调整为18元。秋茧中准级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681元,含农业特产税价格为740元。
1998年3月,为稳定蚕茧生产和茧丝价格,维持正常的鲜茧收购和茧丝流通秩序,国家计委、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下发《关于1998年茧丝价格政策及收购管理的通知》,规定桑蚕鲜茧收购价格继续实行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价格仍执行1997年蚕茧收购价格,即每50公斤740元(含农业特产税)。
1999年,由于上年价格提高,蚕茧产量大增,为促进茧丝产销平衡,维持正常的蚕茧收购秩序,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1999年蚕丝价格政策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适当下调桑蚕鲜春茧价格,规定中准级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740元调整到660元(含农业特产税)。同年7月,由于国际、国内茧丝价格及供求关系发生较大变化,国内茧丝严重供过于求,国际市场丝价出现下跌。为缓解茧丝供求矛盾,理顺产销关系,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蚕鲜茧收购价格及干茧调拨价格的通知》,将桑蚕鲜秋茧中准级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660元下调为600元(含农业特产税)。
2000年,为稳定全省蚕茧生产,提高蚕茧质量,省物价局下发通知,适当提高了桑蚕春鲜茧收购价格,中准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600元调整为630元(含农业特产税)。同年8月,根据国际、国内市场茧丝价格以及供不应求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促进茧丝产销平衡,维护市场收购秩序,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调整桑蚕茧调拨价格的通知》,决定从秋茧上市起,提高桑蚕鲜秋茧收购价格,中准级每50公斤由630元调整为690元(含农业特产税)。随后,省物价局又下发《关于提高晚秋桑蚕鲜茧收购价格的通知》,决定自晚秋茧上市起,再次提高桑蚕鲜茧收购价格,规定中准级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690元提高到740元(含农业特产税)。
2001年4月,为有利于全省蚕桑稳步发展,依据国内外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国际市场蚕丝收购价格,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2001年春季茧丝价格政策及加强收购管理的通知》,省物价局下发通知,将全省桑蚕春鲜茧收购价格适度下调,规定中准级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740元下调至720元(含农业特产税)。同时根据市场供求形势,适当调整桑蚕鲜夏茧收购价格,规定中准级收购价格每50公斤调整为620元(含农业特产税)。为保护蚕农利益,自中秋茧上市起,中准级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600元调整为700元(含农业特产税)。此后,因国际、国内茧丝市场茧丝及其制成品成交量急剧萎缩,价格大幅度下跌,省物价局及时降低晚秋茧收购价格,规定自上市起,中准级收购价格由每50公斤700元调整为660元(含农业特产税)。
2002年5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下发《关于下达2002年桑蚕茧中准收购价格的通知》,改革桑蚕鲜茧收购价格管理形式,桑蚕鲜茧收购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布的年度预测价格和蚕茧供求状况、生产成本、与粮棉的比价及国际市场行情等因素,制定桑蚕鲜茧中准收购价格,由收购企业以中准价格为基础,在上下各浮动10%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据此,省物价局发文规定,桑蚕鲜茧标准级中准收购价格每50公斤640元(含农业特产税)。由于受国内、外茧丝市场形势变化影响,全省茧丝成交量急剧萎缩,价格大幅度下跌,为避免给生产经营企业造成新的亏损,省物价局下发通知,决定将桑蚕鲜茧收购价格浮动幅度由10%扩大到15%。
2003年6月,桑蚕鲜茧收购价格仍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2003年蚕茧价格政策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布的年度预测价格和蚕茧供求状况、生产成本及国际市场行情等因素,省物价局发文规定,桑蚕鲜茧中准级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640元(含农业特产税)。收购企业可以在上下浮动15%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2004年6月,桑蚕鲜茧收购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做好2004年蚕茧收购价格及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年度预测价格和蚕茧供求状况、生产成本及国际市场行情等因素,省物价局发文规定,桑蚕鲜茧中准收购价格予以上调,每50公斤为700元(含农业特产税)。收购企业可以在上下浮动15%的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
2005年6月,为促进桑蚕鲜茧稳步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5年蚕茧收购价格及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桑蚕鲜茧收购价格仍实行政府指导价格,中准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750元(含农业特产税),收购企业可在上下15%的浮动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