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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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采取“放、调、控、管”举措,大力推进价格改革。“放”即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形势自主决定价格,下放价格管理权限。“调”即调整不合理商品价格,理顺不合理价格关系。“控”即控制市场价格水平,防止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管”即政府物价部门按照职能,加强对市场价格竞争行为的监管,严格行政执法,规范政府和市场价格行为,保证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至1997年,全省以市场为取向的价格改革历经“调放结合,以调为主”“放调结合,以放为主”“控放结合,以控为主”三个阶段,全省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比例为91.7%,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价格运行机制和价格调控机制,实现了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大多数”、管住“极少数”的改革目标。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一般都具有极端重要性,如原油价格、天然气出厂价格、粮食定购价格等,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资源稀缺性,如金银、矿产资源等,如果价格管理缺位,容易使稀缺资源遭到破坏;自然垄断性,如铁路、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供电网络经营等,极易形成垄断高价,获得高额利润,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用事业性及公益性,如公共交通、邮政、电信、学校、医院、公园等。1997-2005年,山东省各级政府物价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价格法》,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和市场竞争规则,注重征求和倾听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履行专家评审程序,科学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的“极少数”商品价格,有效稳定了市场价格,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至2005年,山东省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比重,较之1996年,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提高6.7个百分点,为95.8%;农产品收购总额中的比重提高16.8个百分点,为99.5%;生产资料销售总额比重提高13.6个百分点,为91.7%,市场价格机制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