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体制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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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体制
1983年,山东省测绘科教资料中心成立,负责测绘成果与档案管理工作。
1998年1月9日,省编办发文,将山东省测绘科教资料中心更名为山东省地理信息中心,并挂山东省测绘资料档案馆牌子,2001年1月牌子撤销。2002年,山东省地理信息中心变动内设机构名称,资料科改称成果部,档案科改称档案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档案的管理和测绘成果提供利用工作。
2004年,为适应测绘事业的持续发展,全省陆续调整并下放测绘成果的供应系统,测绘成果开始实行属地归口管理。当年,16个市的测绘成果归口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测绘成果归口市规划局,原市各归口单位撤销;省直部门或单位按系统归口,中国冶金地质勘查工程总局山东局负责本系统测绘资料、成果的提供。
2004年12月,经省档案局考核,省地理信息中心测绘资料档案馆被定为一级档案馆。

二、管理制度
1990年前后,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处于开拓与改革时期。依据《山东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测绘科教资料中心负责组织全省省级管理限额以上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测绘成果按图幅和年代分类、设目,分别保管。成果提供时,驻济省直和中央单位、高等院校,持已发放至各归口部门的使用测绘成果专用函领取资料。按归口划分在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不到所需成果(资料)的,则转至省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需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函办理。测绘成果(资料)实行有偿提供。山东省的测绘成果保密等级分秘密、机密、绝密三级,凡申领成果(资料)的单位,需签订相关保密使用协议。申领到的测绘成果(资料)按规定登记归档,在回执上签印后交(寄)受理部门。
1998年4月30日,省政府发布修订后的《山东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测绘成果与档案管理工作仍旧参照执行1993年3月国家测绘局印发的《测绘科技档案建档工作管理规定》及附录《测绘科技档案实体分类、保管单位组织、档号编制规则》《测绘科技档案案卷目录格式》《测绘科技档案分类标引规则》《关于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的实施意见》等4个技术标准。

三、保密检查
1992年9月,省测绘局开展第五次测绘成果保密大检查,并在滨州市召开全省测绘成果保密工作会议,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和保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归口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和证书。
1998年2月,省测绘局部署在全省开展测绘成果管理和保密工作检查。主要检查测绘成果管理和保密工作组织及个人情况;有关规章制度建设和法规执行情况;测绘成果的领、借、存、用后有无失、泄密情况;有无擅自提供、复制、转让、转借、转捎等情况。至1999年8月,省地理信息中心先后对省直9个归口单位和17市(地)1994-1997年领取、管理的测绘成果进行抽查,未发现违规和失、泄密问题。10月,省测绘局、省保密局在枣庄市召开全省测绘成果管理和保密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2004年,省国土资源厅针对多起中外合资企业、外国独资企业违法、违规获取测绘成果或信息的案件,依据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与省保密局共同部署在全省开展测绘成果保密大检查,范围是2000-2003年全省各部门、单位管理或使用的测绘资料。检查的内容包括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索取、使用管理情况;在对外合作中,是否有非法向境外合作方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或非法携带出境的情况;重点检查非法加工、复制、转让、对外提供、传播和展示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等行为。检查方法为核对领取测绘成果的统计表,省、市两级测绘管理部门分别清理账目,开列发放资料的清单,以此为据。检查采取自查、市和县(市、区)分级检查、省级重点抽查的形式。检查认为,2000-2003年,省地理信息中心共向878个单位提供各密级地形图61150张,丢失1∶5万比例尺和1∶1万比例尺52张,需要继续查明的285张。检查发现,个别用图单位擅自复制地形图,部分单位领取的测绘资料未纳入档案管理;个别单位领取资料时,未经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函,直接持本单位介绍信到省测绘资料档案保管部门购买、索取密级测绘资料等。针对违规行为和现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测绘成果管理部门重申,领用测绘成果须认真审核领用手续,严格执行归口管理及签转介绍信制度,要求在介绍信中注明经办人的相关信息,以便于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