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制宣传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30&rec=72&run=13

1993年1月6日,国家测绘局召开学习、宣传、贯彻《测绘法》电话会议。4月24日,省政府成立学习、宣传、贯彻《测绘法》领导小组。5月14日,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局、省建委、省水利厅、省测绘局联合下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县(市、区)委宣传部、司法局、政府法制局、建委、水利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做好全国《测绘法》宣传日宣传工作。6月18日,山东省学习、宣传、贯彻《测绘法》座谈会在省测绘局召开,省委宣传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局、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建委、省测绘局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山东大学、省城乡建设勘察院、省地质矿产局、冶金工业部山东地勘局、省煤炭管理局的测绘专家等参加会议。座谈会重点讨论对《测绘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的认识,对《测绘法》基本精神及主要条文的理解,并对如何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提出意见和建议。6月19日,副省长张瑞凤在省电视台发表电视讲话,要求测绘行业职工和全省人民认真学习、规范执行《测绘法》,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贯彻《测绘法》的实施办法,制定相应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加强检查监督工作,让《测绘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7月1日,值《测绘法》开始施行之际,省委书记姜春云、省长赵志浩、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振、省政协主席陆懋曾、副省长张瑞凤分别为此题词。
1994年6月24日,省政府召开《测绘法》实施一周年座谈会。省领导徐建春、张瑞凤、王祖农,省政府法制局、省建委及其他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与省内测绘界专家4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对《山东省贯彻、实施〈测绘法〉办法》提出修改意见。6月28日,省测绘局与省文化厅联合举办的庆祝《测绘法》实施一周年书画、摄影展览在省美术馆开幕,共展出书画、摄影作品230余幅。
此后,每年的6月上旬,省测绘局根据国家测绘局有关通知精神,及时下发关于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测绘法》宣传日活动的通知。为把学习、贯彻活动引向深入,省测绘局在配合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全省测绘执法大检查和会同省保密局进行全省测绘成果管理保密工作检查的过程中,均把学习、宣传、贯彻《测绘法》的工作和效果纳入检查内容。
2002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案)》,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9月18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要求充分认识新《测绘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新《测绘法》,搞好每年12月1日的《测绘法》宣传日活动,并举办好学习新《测绘法》培训班。11月21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开展新〈测绘法〉宣传日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当地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多渠道、多角度开展宣传活动;12月1日在各市和辖区内县级城市繁华路段设宣传站、摆放宣传牌、发放宣传手册、提供测绘咨询服务,有条件的单位可举办小型有奖问答和知识竞赛活动;突出宣传基础测绘是国家公益性事业,要在电视台播放专题片,在报刊上登载专题文章,依法做好基础测绘的宣传工作。
2004年8月17日,省国土资源厅、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加强〈测绘法〉宣传工作的通知》,指出:根据国家测绘局、司法部有关通知精神,《测绘法》宣传日由每年12月1日调整为8月29日。
2005年8月6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认真开展2005年〈测绘法〉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明确:宣传主题为“强化国家版图意识,加强地图市场监管”;重点宣传《测绘法》《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要求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宣传日宣传活动的具体方案;设立宣传站,重点宣传有关地图管理的法律法规,为增强地图知识提供咨询服务,进一步提高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制作宣传测绘事业、测绘法制和测绘先进人物的广播、电视节目,加大对测绘工作的宣传力度;邀请地方人大、政府、政协有关领导参加宣传《测绘法》座谈会,并到测绘单位视察、听取汇报,对测绘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图4-2 2005年8月,省国土资源厅开展《测绘法》宣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