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专项规章制度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g0&A=30&rec=71&run=13

一、测绘资格、资质认证
1995年7月17日,省测绘局印发《山东省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在全省实施测绘资格证书制度。要求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包括原已领取测绘许可证的,都应申请测绘资格审查,并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方可承担测绘任务。其范围包括集体、个体、私营的测绘业者。以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名义领取测绘许可证的,自1995年8月1日起,不得再承担测绘任务和从事测绘活动。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所属的测绘经营实体,应单独申请测绘资格审查和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测绘资格等级的确定是根据单位最高专业水平比照《分级标准》的通用标准和专业标准中相应专业类别的资格条件确定。单位申请相应级别的测绘资格时,须达到通用标准中的各项标准和专业标准中至少一个专业类别的资格条件。
1996年9月5日,省测绘局印发与《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相配套的《山东省测绘管理限额暂行规定》,实行测绘业务按限额分级管理,限额及其以上的测绘业务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测绘业务由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同时,对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测绘规划、测绘成果管理、测量标志保护、地图编制与出版作出具体规定与说明。
2001年4月17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山东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施办法》。根据国家测绘局《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全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并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放。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工作。申请甲(特)级测绘资格的,须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申请甲、乙级测绘资格的,测绘资料档案管理水平应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认定;申请丙级测绘资格的,测绘资料档案管理水平应经市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档案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军事测绘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单位不予受理其测绘资格申请。
6月25日,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和《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细则》规定,甲、乙级房产测绘资格全国范围内有效,丙级测绘资格市级范围内有效,丁级测绘资格县(市、区)范围内有效;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乙、丙、丁级房产测绘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取得乙、丙、丁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联合向社会公告。《分级标准》由通用标准和房产测绘专业标准组成。
2004年7月28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山东省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细则》和《山东省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考核细则》。前者明确考核结果是测绘资质管理的基本依据之一。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考核全省甲、乙级测绘单位及省直、中央驻济各等级测绘单位;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单位。规定了各等级资质单位应达到的标准、应提交的考核材料及考核程序。各单位从事质量检查的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测绘产品质量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考核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并出具考试结果通知书。后者确定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成果和资料管理、保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相应保管设施配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评价。规定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在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方面应达到的标准。考核实行分级管理,依据考核标准,出具考核结果通知书(合格或不合格)。
8月17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山东省测绘资质管理办法》。规定凡在山东省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测绘资质证书分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甲、乙级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按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执行。丙、丁级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执行国家测绘局颁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丙、丁级测绘资质专业标准调整内容》。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查和测绘资质证书的颁发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管理和初审工作。同时,对测绘单位申请测绘资质等级相应的测绘生产能力作出具体规定,甲、乙、丙级完成的测绘年产值分别不少于150万元、80万元、30万元人民币。另外,中外合资、合作的测绘单位申请时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民营测绘单位申请时需提供本单位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和有关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省内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编号+市编号+顺序号。

二、地图编制出版管理
1991年8月22日,省测绘局下发《关于市(地)测绘管理部门开展本地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市(地)测绘管理处(室)加强对以赢利为目的商业地图的编图活动的监督。市(地)测绘管理处(室)负责管理的编图项目需要出版时,由市(地)测绘管理处(室)进行初审后报省测绘局核准出版。各市(地)出版机构,除可出版经省测绘局审查批准的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专题地图和书刊插图外,不得出版其他公开图。市(地)各印刷单位不准承印未经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地图。
2001年9月14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山东省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地图广告标名审批管理办法》。前者规定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省直各部门以及中央、省直在济直属单位送审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或附有中国、世界地图图形的地图,初审并转报国家测绘局审批。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除上述规定之外各单位送审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初审并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送审的省、跨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附有中国、世界地图图形的地图,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送审的地图包括公开出版、印刷、发行的各种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公开展示、映播的各种非出版地图,内部使用的行政地图等。上列地图包括纸、布等介质地图(集、册)、书(刊、报)插附地图、电子地图、地球仪及附有地图图形的文教用具、玩具、工艺品、影视、标牌、广告、纪念品、因特网等地图产品。公开出版、展示地图的审图号为“省(简称)SG(××××年)×××号”,内部使用的行政地图审图号为“省(简称)SN(××××年)×××号”。后者规定内部使用和密级地图及公开出版或者展示的普通地图不得用作载体进行广告标名业务。对从事地图广告标名业务必须具备的条件、申请地图广告标名业务的程序、主管部门审批的时限,均作出具体规定。
12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要求从2001年12月至2002年11月对全省地图市场进行整顿和规范。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集中行动、专项整治方式,在全省范围内严厉查处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产品及生产经营者,严肃查处非法编制出版地图行为,加大对省内行政地图编制出版、进出口地图的监管力度,加强地图管理的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具体措施是严厉打击辖区内生产和销售损害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对存在政治性问题的地图产品坚决销毁,并追查生产销售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责任;对假冒伪劣和粗制滥造的地图产品查封生产基地,追究委印人的责任;编制出版行政地图要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加强辖区内对外加工贸易、引进和出口中涉及地图图形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和备案手续,发现存在政治性问题地图的产品,一律予以扣留、没收;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地图管理的法律体系。
2005年8月,省国土资源厅、省新闻出版局、省通信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网上地图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市测绘、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青岛市通信管理局建立联合执法、统一查处的工作机制,加强网上地图管理工作;对发现有违法违规的网上地图,属于本地区网站的坚决依法查处,不属于本地区网站的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进一步加大地图管理法规的宣传,对网上地图进行跟踪,指导网站正确使用地图图形,在网页显著位置标注地图图审号,杜绝各种违法违规地图在网上传播。
9月,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宣传部、省外办、省教育厅、省外经贸厅、青岛海关、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明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地图编制单位(包括测绘资质证书的管理,地图编制的审核、审批),负责做好地图市场监督管理的牵头协调工作;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地图出版单位资质审核和地图出版范围、选题审批,严格执行图书出版重大选题的备案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从事地图编制企业的登记注册;外经贸部门负责对地图产品加工贸易的管理;海关部门负责出入境地图产品的管理,严禁问题地图与地图产品出入境;外事部门负责地图涉外文件的管理。由上述8部门组成全省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协调指导小组,省国土资源厅一名副厅长任组长,成员7人;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测绘管理处处长任主任,成员9人。

三、测绘市场管理
1991年6月7日,省测绘局印发《山东省地籍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地籍测绘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的职责分工、产品质量的抽检及权限。
1994年2月2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关于加强民用航空摄影计划统一归口管理的报告》,要求凡在省内承揽航空摄影遥感测绘任务的单位(含军事单位执行民用航摄任务),一律将航摄计划报送省测绘局审核,经同意后实施;航空摄影计划均由省测绘局统一申报或转呈济南军区,申领准飞批件;航空摄影底片必须及时送济南军区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处理,不得晒印使用。2001年3月5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航空遥感或摄影统一管理的通知》,强调直接进行航空遥感或摄影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格及相应的摄影、遥感业务范围;进行航空(天)摄影及遥感测绘业务的单位,必须向省国土资源厅汇交底片和磁带的目录及有关区域略图、技术设计、验收报告副本。
1994年3月24日,省物价局、省测绘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执行〈测绘收费管理办法〉和〈测绘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为保护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确保测绘成果质量,各种测绘项目实际收费不得低于《测绘收费标准》规定价格的85%,特殊情况(贫困地区的测绘)需低于85%收费的,应报省测绘局同意。卫星定位技术(GPS)测量收费,参照相应等级三角测量的收费标准执行。各项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2001年4月16日,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市场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测绘单位资质管理,严格测绘市场准入;依法规范测绘资格认证、测绘经营许可、测绘收费许可程序;严格《测绘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严禁利用价格因素进行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测绘项目的委托行为和承揽行为;明确界定测绘所包括的业务范围;严格执行测绘任务登记制度;加强地图市场的管理;强化质量意识,提高测绘产品质量水平。
2005年7月20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山东省测绘项目登记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山东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规定》废止。《办法》明确测绘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测绘项目登记的目录有: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组织、个人与国内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承担的测绘项目;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测绘项目;外省持有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独立或与省内测绘单位合作在山东省承担的测绘项目;各种比例尺的测绘航空摄影项目;跨市行政区域施测的测绘项目;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项目;一、二、三等天文、三角、导线、基准、水准、重力等大地测量项目;布设控制面积200平方千米以上的三等以上平面控制网(含C级以上GPS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国家、省重点建设的测绘项目;市级以上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下列比例尺、面积、长度范围的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绘、海洋测绘项目:1∶5000比例尺、测绘面积200平方千米以上的,小于1∶10000比例尺、测绘面积300平方千米以上的,线路工程测量、带状图测绘长度150千米以上的。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登记范围以外的测绘项目目录,由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四、测绘成果管理
1992年5月25日,省测绘局印发《山东省测绘成果汇交办法》,规定实施属于在省测绘局进行项目登记的测绘项目和实施1∶1000~1∶5000(不含1∶5000)地形测图、面积大于30平方千米的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实施在市(地)测绘管理处(室)进行登记的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向市(地)测绘管理处(室)汇交;由国家测绘局、省测绘局出资或资助摄影的航空摄影测量、地面摄影测量、遥感测绘底片及其有关资料,交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1999年1月13日,省测绘局下发《关于加强1∶1万基础测绘首次更新成果管理的通知》,要求承担1∶1万比例尺基础测绘首次更新生产任务的单位,须在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全部成果汇交到省测绘资料档案馆,不得擅自留存、转借、转让或提供使用。青岛市范围内的首次更新成果,由青岛市测绘管理处储存、提供,但须向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汇交全部成果的副本一式一份。提供数字化光盘需按照数字化测绘成果提供合同内部示范文本要求,由供需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以利保密和保护版权。首次更新成果的纸质影像地形图,为秘密测绘资料,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办理提供手续。
2003年3月13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对外提供测绘成果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测绘法》有关条文和国务院《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各市辖区、中央和省直驻济单位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资料,均要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上报的材料和测绘成果资料要齐全,并与对外提供资料的实际使用情况相符合;不准越级申报。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罚。
5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山东省测绘成果汇交暂行办法》,规定,测绘项目分类依据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证书〉分级标准》规定执行,列入分级标准的测绘项目成果必须汇交;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汇交内容包括副本和目录;测绘成果汇交实行分级管理;外国的组织或个人经批准在山东省进行测绘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在测绘项目完成后的30日内,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副本;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2004年5月24日,省国土资源厅、省保密局下发《关于转发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公开展示或者在对外经济合作中向外商提供《规定》中提到的保密测绘成果,必须经市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日常测绘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规定》所确定的保密范围和等级,不得擅自更改保密范围和降低密级;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仍按2003年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执行对外提供测绘成果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7月15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加强测绘保密工作确保国家安全的通知》,重申:任何单位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资料,无论何种原因、何种需要、何种项目,都必须报所在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禁不经审批擅自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资料;外国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单位在省内从事测绘业务(包括利用全球卫星定位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航天航空遥感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采集、获取地理信息数据),必须持有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在有关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方可开展测绘业务;未经批准严禁对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的有关测绘成果资料进行各种形式的复印、加工;与国外测绘部门和测绘单位进行测绘业务洽谈和合作,必须按国家规定办事,不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对方必须是官方或官方批准的测绘组织,以个人名义提出的洽谈,一律不得受理;健全保密制度,完善资料提供使用手续,加强保密工作的监管力度,开展测绘成果保密大检查活动,做好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发现失泄密行为和有窃取国家秘密嫌疑的人和事,要及时查处上报。

五、测量标志管理
1993年8月21日,为切实保护测量标志,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省测绘局、省农业厅下发《关于农村承包耕地中应扣除测量标志占地面积的通知》,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和调整承包耕地时,应扣除相应的测量标志占地面积。扣除占地面积的标准如下:有觇标的三角点、军控点,每个标志点扣除占地面积40平方米;没有觇标的三角点、军控点,每个标志点扣除占地面积15平方米;水准点,每个标志点扣除占地面积5平方米(明标志、暗标志分别对待);指示碑、指示桩不另扣除。
1995年11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测量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组织建设,各乡镇要明确责任,把测量标志维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落实维护经费,根据不同情况合理解决标志管护人员报酬;加强法制建设,搞好护标宣传;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由省测绘局会商济南军区测绘部门制定全省测量标志维修计划,组织各地认真实施。省测绘局负责国家测绘部门设置的一、二等测量标志点的维修,市(地)、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等以下测量标志点的维修,其他各部门设置的测量标志点,由各部门组织维修;坚持实行义务保管与有偿保管相结合的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管护方法,采取多种措施落实好标志管护工作。
1997年1月3日,省测绘局、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局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通知》,确定自1997年起,每年的9月4日为测量标志保护宣传日,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地)、县(市、区)测量标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各个标志的坐落位置、种类、等级、保管人等材料,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发现破坏标志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损毁、破坏标志,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要严肃查处。
2004年5月17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测量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抓紧充实调整测量标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把乡镇管理机构落实到乡土地管理所或村镇规划办公室,并确定具体人员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领导宣传汇报标志管护工作,努力争取各级政府对标志管护经费的投入;加强行政执法,严格查处毁标案件;加强护标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护标意识,开展标志保护评奖评优活动;建立完善测量标志数字化档案,逐步实行微机化管理。
2005年8月9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实施细则》,要求省内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拆迁应提交拆迁申请书、标志与工程建设关系示意图、标志档案资料;标志拆迁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由受理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逐级转报。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Ⅰ、Ⅱ等(A、B级)平面控制点,一、二等高程控制点,一、二等天文点,基本重力点,地壳形变监测点和需要重点保护的其他永久性测量标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Ⅲ等(C级)平面控制点,三等高程控制点,三、四等天文点,一、二等重力点和需要重点保护的其他永久性测量标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Ⅳ等(D级)平面控制点、四等高程控制点和需要重点保护的其他永久性测量标志。

六、基础测绘工作管理
1994年12月21日,省测绘局下发《关于加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的通知》,要求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凡没有同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必须进行联测,一个城市只允许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未经省测绘局批准的独立坐标系统,需办理审批手续;此后不允许设立相对独立的高程系统,原使用的高程系统,应逐步统一到1985国家高程基准。
1995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认真做好1∶1万地形图基础测绘更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1∶1万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力支持,确保1∶1万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工作的顺利实施。确定到2000年完成全省1∶1万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工作。全省1∶1万比例尺地形图首次更新共需投资6400万元,按照省财政30%、各市(地)50%、国家测绘局10%、省测绘局自筹10%比例分别承担。省财政承担的经费自1996年起分5年落实;市(地)承担的经费,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落实,可一次性筹足,也可每年筹集;国家测绘补助经费,由省测绘局负责落实;经费由省测绘局统一安排,专款专用。省测绘局在组织实施全省1∶1万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工作中,要根据各市(地)筹资进度和重点建设项目布局,制定详细的更新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更新任务的前提下,本着“早投资、早受益”的原则,对筹资进度快的地区,优先安排更新。青岛市1∶1万比例尺地形图基础测绘工作纳入全省更新计划,所需经费由青岛市政府落实,省里对其航摄经费予以适当补贴。
12月22日,省测绘局下发《关于对1∶1万地形图更新工作严格管理的通知》,确定全省1∶1万比例尺地形图更新工作由省测绘局统一计划、统一设计、统一组织测绘、统一质量监督、统一成果管理;各施测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更新成果需经省测绘产品质检部门质量检定,由省测绘资料管理部门统一归档;鉴于全省储备和使用的1∶1万比例尺地形图成图时间早、现势性差,根据国家有关基础测绘图件更新周期的规定,对采用1954北京坐标系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的旧图分期分批停止提供。
2001年9月19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进行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检查清理的通知》,要求对未经市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独立平面坐标系统,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否则禁止使用。任何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必须与1980西安坐标系相联系,并有特定的转换参数。清理后的平面坐标系统必须向当地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副本和目录。
2003年4月9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加快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抓好调查登记,做好沟通协调工作,解决清理工作中的分歧;存有两套以上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本着精度高、控制面积大、成图范围广、点位保护完好的原则,经充分论证,确定保留一套,以当地政府名义发布;对已确定保留的坐标系统,尽快补办审批、备案和成果汇交手续。
2005年3月10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开展全省C级GPS网等建设的通知》,提出,根据基础控制网进一步改造升级的需要,结合国家在华东地区开展的大地水准面精化工作,拟于2005年在全省开展C级GPS网和三、四等水准网建设、改造、整合工作,在全省建立精度统一、分布均匀、高等级的空间定位基础控制网和高等级水准网。采取省、市分级负责、共同完成的形式,省国土资源厅主要在国家A、B级GPS网的基础上,负责全省各市C级GPS网和三、四等水准网的连接整合、并网、整体平差、重力测量和全省大地水准面精化工作;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C级GPS网和三、四等水准网的建设。平原和微丘陵地区联测GPS点比例应占所建GPS点数量的70%以上,山地、丘陵地区联测GPS点数量以满足大地水准面精化需要为准。C级GPS网控制点的制作、埋设工作,要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要求。
7月9日,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基础测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础测绘实行项目管理,履行项目申报、立项程序;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履行节约,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财政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管理和使用经费,各负其责。《办法》还就申报和立项,项目管理、监督和检查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