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综合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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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6月29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1998年4月30日,省政府进行修订。《办法》明确了测绘成果包括的种类和范围。规定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全省省级管理限额以上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管理限额以下的测绘成果。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管理。使用内部测绘成果,应加强管理,确保其安全;内部测绘成果不得公开。保密测绘成果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确需公开使用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解密处理。外国人经批准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单独测绘或与有关部门合作测绘的成果,其所有权属于中国而使用权归山东省某单位的测绘成果,实测单位应在测绘成果测制完成后的半年内向省或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资料。
199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实施。1995年6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是山东省第一部由省人大公布的测绘管理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省测绘局是省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测绘工作;各级政府应当把测绘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05年5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经修订的《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条例》将地图市场管理单列一章;增加对国家水准原点的保护条款;明确规定基础测绘分级管理、资金投入、更新周期等制度。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1994年12月9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办法》,系山东省首次出台有关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地方政府规章。1998年4月30日,省政府印发修订的《山东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办法》,明确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其测绘产品均应按照办法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1999年12月15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内容包括:测量标志的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测量标志分工保护责任制;测量标志保护人员职责;使用、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申请程序;测量标志分工维修的组织实施;处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