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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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以前,全省工商系统大体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体制。
市、县工商局是同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人、财、物由同级政府直接领导和管理;同
时,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工商机关的指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199
4年7月起,设区的大中城市的区工商局改为市工商局的分局,实行垂直管理;县(市)
工商局的管理体制不变。
1998年12月4日起,根据国务院决定,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
制,省工商局为省政府的职能部门,市、县级工商局为省工商局的直属机构,接受上
一级工商局的垂直领导。
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后,为发挥体制优势,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的需要,在工商系统的基层单位工商所进行了“小局大所”的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