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县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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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垂直管理前机构
1990年底,成建制的县(市、区)普遍设置工商局,为县(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
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省设置县级工商局136个,核定行政编制2131名,在职人
员3891人;设置工商所2319个,其中综合所2158个,专业管理所150个,经济检查队
(站)、缉私队(站)11个,在职人员18175人。
1993年5月,山东省实行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山东省县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
案》规定,将工商行政管理与物价管理合在一起,成立新的工商局。1996年前后,大
部分县(市、区)将两个部门分开,两项职能分离。
至1998年底实行垂直管理时,全省有县级工商局163个,在职人员6666人;工商
所2907个,其中综合所2363个,专业管理所432个,经济检查队(站)、缉私队(站)11
2个,在职人员32295人。

二、垂直管理后机构
1998年12月4日起实行垂直管理,县级工商局为市级工商局的直属机构,其机构
编制、干部人事、财务等上划省、市工商局管理。
2002年,山东省市、县级工商局进行机构改革。县级机构改革按照《山东省市和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规定,在市级工商局领导下进行。改革的
内容与市级工商局大体一致,职能调整和配置相同。
(一)县级工商局
保留设置各县(市)工商局,为市工商局的直属机构,名称为“××县(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市辖区设置工商局,为市工商局的分局,名称为“××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分局”。全省设置139个县(市、区)工商局,为科级建制。内设机构根据规模
和工作量的大小设置,统一称科、室,为股级。
县(市、区)工商局(分局)下设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副科级建制。公平交易
局挂“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经济检查总队××大队”的牌子。
按照11%的比例精简后,全省县(市、区)工商局(分局)核定行政编制25222名。县
级市和规模较大的县(区)核定机关行政编制25名,规模较小的县(区)核定20名,其他
县(区)核定23名。企业注册局和公平交易局行政编制,县级市和规模较大的县(区)核
定10名,规模较小的县(区)7名,其他县(区)8名。
县级工商局领导职数,三类县和规模较小的市辖区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
他县(市、区)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和工勤人员编制核定,同市级工商局。
每个县级工商局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员1-2名。按规定核定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262名、
工勤人员编制2517名。
(二)基层工商所
2001年8月16日,省工商局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工商所改革试点
意见》,并在莱芜市、淄博市张店区、桓台县和临沂市兰山区、平邑县进行试点。1
2月13日,省工商局下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工商所改革意见》,调整工
商所机构设置,全省设置基层工商所1964个,核定行政编制19580名。
工商所为县级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农村工商所根据乡(镇)合并调整后的行政区划
设置,一乡(镇)一所,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经济区域设置。大中城市城区按经
济区域设置工商所。县(市、区)城关镇(驻地)和中心镇、大型工矿区、大型市场或市
场群,根据需要设置工商所。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区根据当地实际设置工商所。市
工商局直接管理的工商所一般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到各分局。
工商所的级别一般为股级。符合高配条件的,经批准干部可高配为副科级。实行
垂直管理前经地方政府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正、副科级工商所,维持原有级别
不变。济南、青岛市所辖工商局派出的工商所的级别,按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可扩大工商所的职责权
限,履行工商行政管理的综合职能。工商所内部合理分工,设立室(队)。
工商所使用基层专项编制。根据监管任务大小,每个工商所核定基层专项编制6-
12名,核定工勤人员编制1-2名。一般配备所长1-2名,15人以上的设指导员(副主任
科员)1名。
2003-2005年,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设立了部分工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