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订单农业”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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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1994年,省工商局在全省推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制,坚持每年抓一个试点,
召开一次现场会,重点解决一两个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的实际问题。1992年,重点帮
助泰安市郊区农民解决怎样签合同的问题;1993年,重点帮助诸城、安丘两市农民解
决农副产品如何走向市场、与谁签合同的问题;1994年,在苍山县重点解决工商机关
如何加强管理,保护合同合法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
2003年初,省工商局提出发挥工商机关“合同帮扶”职能,大力发展“订单农业”,
以农副产品定购合同为纽带,将农民与本地区的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联系起来,解
决分散的、小规模的农产品生产与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产品大市场流通的矛盾,促进农
民增产、增收。全省各级工商机关按照省工商局的要求,针对当地实际,积极进行探
索。
菏泽市工商局在牡丹区进行试点, 各县级局采取建立3-4家涉农企业和两个以上
重点生产基地联络点的办法,实行农业订单备案制度,并在涉农企业和农户中开展争
当守合同重信用“诚信企业”和“信用农户”活动。威海市工商局在发展“订单农业”
中,大力扶持“家家悦超市”连锁经营,在威海辖区内建立起77家连锁店,并指导其
按年销售量确定种、养殖基地规模,按市场需求确定栽培品种,按计划分期分批建立
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保证市民在超市无公害专柜能够买到放心的菜、肉、蛋等农副
产品。潍坊市工商局在乡镇设立合同调解委员会,在工商所设立“合同专管员”,对
农产品合同纠纷及时进行调解,化解矛盾。诸诚市工商局把规范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作
为合同帮扶的基础工作来抓,在涉农合同中制定了防范性条款,落实“最低收购保护
价”政策,帮助龙头企业制定规范的合同文本,把企业承诺的各项服务措施全部纳入
合同之中,调动农民从事种、养殖的积极性,保证农民利益不受损失。日照市工商局
东港分局结合推广使用《蚕茧鲜茧定购合同》示范文本,对丝绸公司和蚕农进行签约
指导,在合同中规定保证金制度,蚕农违约现象大大减少;丝绸公司在收购过程中不
压级压价,保障了蚕农的利益。寿光市工商局扶持成立了“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
场”,市场实行“公司+基地+农户”的运行模式,发挥电子商务价格预测信息快速及
时、流通迅速的优势,实现农产品快速与市场对接,顺利销售。高密市工商局指导涉
农企业建立“四统一、三定向”机制,即统一供种、统一供苗、统一供药、统一供肥;
定向培育、定向采购、定向配送。每个环节都由涉农企业与对方签订规范的合同,围
绕“订单农业”形成一个紧密型的合同链条,保证“订单农业”的运行。滕州市工商
局在工商所开展“五个一”活动,即每个工商所人员联系一个“订单农业”帮扶对象,
促成一份农业订单,发展一个“守合同重信用”农户,撰写一篇“订单农业”文章,
开展一次合同法规宣传。

图4-8 2004年12月24日, 全省实施“合同帮扶”工程促进“订单农业”发
展经验交流会在诸城市召开

2004年12月24日,省工商局在诸城市召开全省实施“合同帮扶”工程促进“订单
农业”发展经验交流会。会议听取了诸城市工商局、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山东烟
草公司诸城分公司等单位的经验介绍,参观了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市绿园食
品公司及诸城市工商局实施“订单农业”的现场,对今后一个时期全系统推进“订单
农业”发展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要求省、市两级工商局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重
点做好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和涉农“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工作;县级工商局重
点做好对涉农龙头企业的帮扶、涉农“守合同重信用”农户的认定工作;工商所为主
承担帮扶“订单农业”的具体工作,包括对涉农企业和农户的宣传培训、规范涉农文
本、指导签约、调解涉农纠纷、查处涉农违法合同等。
2005年3月29日, 省工商局下发文件,对工商机关帮扶“订单农业”进一步提出
具体要求:发挥企业登记注册职能,引导企业走联合、协作、兼并、重组和改革改制
之路,培育扶持一批具有竞争优势和较强带动能力的农业龙头企业,使之能够适应市
场经济条件下“订单农业”发展需要,带动千家万户走“订单农业”之路;运用商标
战略,大力发展品牌农业,指导和帮助涉农企业及农民做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加
大广告宣传力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引导龙头企业争创山东省著名商标、中
国驰名商标,提高农副产品知名度,扶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以保护驰名商标、著名
商标和农副产品商标为重点,加大商标保护力度,切实维护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广泛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提高涉农企业和广大农民的诚信意识和合同法律意
识。将“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引入“订单农业”之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
“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认定活动;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严厉打击涉农合同违法欺
诈行为,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通过在重点季节、重点地区开展针对重点农资品种
的质量抽检和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损农坑农行为,确保为农民
提供优质农业生产资料;通过各种媒体和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订单农业”的
宣传活动;通过规范涉农合同文本,明确农民和涉农企业的权利、义务,落实“最低
保护价”政策,制止损害农民利益的“霸王合同”;加强与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
系,成立各类“订单农业”互助组织,在生产、种植、养殖季节前,加强与涉农企业
的信息联系和沟通,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民规范签约行为;依法监督涉农企业严格按约
定收购,不得压级压价、打白条或以种种理由拒绝收购,同时教育农户保质保量完成
合同任务,不得随意毁约;发挥行政调解简便、快捷、成本低、利于执行的优势,及
时调解、化解涉农合同纠纷,保证“订单农业”的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