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个体私营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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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988年,国务院相继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92年,中共十四
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 给个体私营经济以巨大发展空间。
1993年,省政府首次召开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此后至2005年,全省个体私营
经济发展迅速,登记情况不断变化。

一、登记对象
1991-2005年, 个体私营经济的登记对象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体现在组织形式
的演变和从业人员的拓宽两个方面。
(一)个体私营企业组织形式
1.个体工商户。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
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
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也可以是个人
合伙经营。
受1989年治理整顿等因素的影响,全省个体经济一度出现大幅下滑,跌入低谷。
此后,山东省委、省政府多次强调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长期不
变,全省各级工商机关也正确引导,积极扶持,消除个体工商业户的顾虑,个体私营
经济开始恢复发展。至1991年底,全省城乡个体工商户达132.4万户、249.4万人,拥
有资金35.1亿元,均超过最高水平年份1988年,创历史新高。个体工商业户数继续保
持全国第二位, 从业人员保持第一位。1991-1999年,个体工商户发展迅速,至1999
年底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全省个体工商户发展到299.5万户,从业人员671.9万人,资
金230.9亿元。 2000年,因统一换发新式《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剔除了以往统计
中的水分,全省个体工商户的统计数量大幅下滑。至2000年底,全省实有个体工商户
132万户, 从业人员275.5万人,分别比上年底减少167.5万户和396.4万人,下降56%
和59%。但质量有较大提高,表现为户均注册资金由1999年的7710元上升到10686元,
增长39%,首次超过万元;户均总产值由2.28万元上升到3.53万元,增长55%;营业收
入由户均6.86万元上升到10.44万元,增长52%;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由户均3.55万元上
升到5.98万元,增长68%;户均地方税收由510元上升到1447元,增长1.8倍。
2001-2005年, 全省个体工商户户数稳步增长,速度趋缓,但质量不断提高,户
均实力增强。2005年底,户均注册资本(金)达2万元。
2.私营企业。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将私营企业分为三种
类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20世纪90年代初期,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仍以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为主,独资企
业发展较快,合伙企业发展缓慢。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责任形式明确、具有法人资格、
便于经营活动等优点,开始加速发展,但所占比例较小。1991年底,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占私营企业总数的9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88户,占2.7%。从1992年起,有限
责任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开始受到个体私营业者的青睐而迅速增加,成为私营企业发展
的热点。新开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增多,原来的一些独资、合伙私营企业,也积极创造
条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1992年底全省私营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达到803户,较上
年增加3.3倍, 占私营企业总数的比重由上年的2.7%提高到8%。1993年底,占总户数
的比重达到22.2%,增长幅度较大。
(1) 独资企业。20世纪90年代初,独资企业发展迅速,直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仍
为私营企业的主要形式,1994年底仍占总户数的56.36%,但后期随着私营有限公司的
发展比重不断下降。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以
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 ,以法律形式确认了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包含个人独资
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
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至2000年5月底,全
省按新的《个人独资企业法》 登记个人独资企业1004户, 其中:第一产业15户,占
1.5%;第二产业487户,占48.5%;第三产业502户,占50%。至2005年底,全省共有独
资企业79361户,从业人员86.6万人,注册资金232.6亿元,其中,按《个人独资企业
法》登记的35260户,占独资企业总户数的44.4%。
(2) 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并要求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与灵活简便的独资企业和责任明确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 并不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199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施行后,合
伙企业发展仍然比较缓慢。1998年,合伙企业增长幅度仅为2%。至2005年底,全省合
伙企业共5833户,其中,按《合伙企业法》登记的2953户。
(3)私营有限公司。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将公司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
司是指按照《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注册,由2个以上自然人投
资或由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
理条例》 的规定由5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自然人控股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规范的公司开始成为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之一。
《公司法》颁布实施后,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工商
局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 1996年,全省对1994年6月30日以前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
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和重新登记。全省应规范的私营有限公司8301户,重新
登记为有限公司的4687户,占56.5%;变更为其他类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的1110户,占13.4%;办理注销登记的976户,占11.8%;因查无下落或其他
原因吊销营业执照的1093户,占13.2%。其他有待进一步规范的435户,占5.2%。结合
1996年年检,完成了对原私营有限公司规范的扫尾工作。1997年底,有限责任公司达
2.6万户,占私营企业总户数的34%,这些公司的资金实力在私营企业中占绝对优势,
其注册资本(金)187.3亿元,占注册资本(金)总额的比重为70.9%。1998年,私营有限
公司占私营企业总数的比例超过40%,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已成为私营企业发展的主要
方向。 此后, 有限责任公司户数快速增长,在私营企业中所占的比重稳步增长,至
2001年底达57.71%,开始占绝对多数。至2005年底,全省私营有限公司为230137户,
注册资本(金) 3842.8亿元,分别占全省私营企业的72.96%和93%,有限责任公司已成
为私营企业最主要的组织形式。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
新《公司法》,较大幅度地下调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
并首次将“一人有限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
一人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图1-19 1991-2005年全省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户数情况

图1-20 1991-2005年全省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占私营企业总数比重

(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全省第一家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在淄博成立,注册
资本1673万元。 到2000年底,全省发展到3户。截至2005年底,全省实有私营股份有
限公司79户,注册资本356225万元。

图1-21 2005年底全省私营企业结构分布图(类型/户数/百分比)

(5) 私营企业集团。私营企业集团是指由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设立的企业集团,企
业集团本身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省私营企业
不断发展壮大,逐渐走向规模化、集团化。1993年,全省私营企业成立集团公司4户,
实现了私营企业集团零的突破。其中,青岛国泰工贸集团公司集工、商、运输、贸易、
餐饮、娱乐、房地产开发于一体,注册资金2119万元,成为当时全省最大的私营企业。
1994年8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私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私营企业按照法定程序申
办企业集团或集团公司,由集团所在地工商局初审,经市地工商局批准,并按照分级
登记发照的原则,由相应的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同时报省工商局备案。8月29日,

图1-22 1993-2005年全省私营企业集团发展情况

1991-2005年全省私营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表1-1

┌──┬───┬────┬────┬───┬─────┬────┐
│年份│户数 │从业人员│注册 │总产值│销售总额或│社会消费│
│ │(户) │(万人) │资本(金)│(亿元)│营业收入 │品零售额│
│ │ │ │(亿元) │ │(亿元) │(亿元) │
├──┼───┼────┼────┼───┼─────┼────┤
│1991│6868 │11.7 │5.5 │10.6 │4.0 │2.4 │
├──┼───┼────┼────┼───┼─────┼────┤
│1992│10001 │16.0 │10.6 │15.7 │11.5 │11.4 │
├──┼───┼────┼────┼───┼─────┼────┤
│1993│18609 │28.4 │32.7 │33.0 │20.9 │16.0 │
├──┼───┼────┼────┼───┼─────┼────┤
│1994│34166 │50.1 │68.6 │64.7 │41.2 │31.4 │
├──┼───┼────┼────┼───┼─────┼────┤
│1995│51918 │73.7 │121.2 │133.9 │83.0 │66.3 │
├──┼───┼────┼────┼───┼─────┼────┤
│1996│66033 │91.2 │190.5 │204.0 │150.7 │122.2 │
├──┼───┼────┼────┼───┼─────┼────┤
│1997│76662 │106.7 │264.0 │303.9 │239.9 │182.0 │
├──┼───┼────┼────┼───┼─────┼────┤
│1998│98052 │142.2 │387.7 │520.6 │514.0 │327.4 │
├──┼───┼────┼────┼───┼─────┼────┤
│1999│121212│174.3 │518.4 │791.2 │745.1 │563.5 │
├──┼───┼────┼────┼───┼─────┼────┤
│2000│141229│214.1 │678.0 │962.5 │951.0 │643.1 │
├──┼───┼────┼────┼───┼─────┼────┤
│2001│144719│212.2 │951.2 │1134.3│987.3 │712.4 │
├──┼───┼────┼────┼───┼─────┼────┤
│2002│175963│253.3 │1371.0 │1405.0│1299.1 │862.4 │
├──┼───┼────┼────┼───┼─────┼────┤
│2003│228554│366.5 │2172.5 │1890.5│1594.8 │1077.8 │
├──┼───┼────┼────┼───┼─────┼────┤
│2004│276111│390.2 │3196.4 │2202.0│1845.4 │1264.1 │
├──┼───┼────┼────┼───┼─────┼────┤
│2005│315410│444.1 │4131.6 │2503.9│2101.0 │1535.5 │
└──┴───┴────┴────┴───┴─────┴────┘

省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规定私营企业经批准可成
立私营集团公司或股份制企业。1994年,全省私营企业集团发展迅速,年底达到15户。
1998年4月6日,国家工商局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企业集团的母
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
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从此,企业集团
成为个体私营经济的一种规范的组织形式。1999年4月5日,省工商局发文对已经登记
的企业集团进行规范,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均应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集团注册资本或者子公司达不到《公司法》有关
要求的,要创造条件,以符合规定条件。经规范达到企业集团登记条件的,重新登记,
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经规范达不到条件的,应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再使用集团
字样。从1999年开始,全省私营企业集团户数出现小幅下滑,但从2002年开始至2005
年, 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尤其是2004年户数激增,比上年增加152户,增幅为历史最
高。至2005年底,全省私营企业集团达到619户。
(二)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
1991年,全省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仍限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
省政府1988年9月20日发布的《山东省实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办法》
规定的范围,即:城镇待业青年,刑满释放、劳教解除后有当地正式户口的无业人员,
社会闲散人员,经证明确系与直系亲属长期居住城镇无户籍的无业人员,年满16周岁
的农村村民,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农村种养专业户要求申请登记的,也可按个
体工商户登记。 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开办私营企业
的人员资格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辞
职、退职人员。
1992年,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对个体经济发展采取优惠政策,放宽从业人员范围,
如允许厂内待业人员出示单位证明后从事个体经营。
1993年4月28日,国家工商局印发《关于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规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党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均可申请从
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7月6日,省工商局印发贯彻意见,对各类人员从事个体
私营经营作出具体规定,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持原单位辞职、退职、停薪
留职等证明,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党政机关的离退休人员,申请
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不受离退休时间、所从事行业的限制。企事业单位的
在职人员,经单位同意和工商机关批准,也可以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
等项目的经营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发给《临时营业执照》。此外,鼓励扶持军队转业、
复员干部,城镇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规定居住
山东境内的外籍人员,经公安机关同意,可向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支
持科技人员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兼职。
1994年8月1日,《山东省私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开始施行,其中规定:允许机
关、企事业单位的辞职、退职、停薪留职人员持原单位有关证明或证件申办私营企业;
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出具同意证明,可以到私营企业从事第二职
业;机关离、退休人员申请开办私营企业不受离、退休时间及所从事行业的限制;支
持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开办私营企业;允许侨、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员开办私营企业。
但是,机关在职干部、职工不得在私营企业专职、兼职,从事第二职业。
1997年12月16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通知》,规定机关、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 可离职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在2-3年
内连续计算工龄,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对放弃公职人员资格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
可一次性发给相应的退职费。
1999年10月14日,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快全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
决定》,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有制企业职工、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从
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并规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2000年12月1日,《山东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权益保护条例》实施。
2001年10月23日,省工商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
营经济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放开对投资人资格的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
确限制的外,凡具有投资能力的人员,均可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
从2002年始, 山东省将民营经济确定为“亮点”工程。2002年2月17日,省委、
省政府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鼓励和支持县处级以下机关工
作人员离岗或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从事民营经
济;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停薪留职从事民营经济。
2002-2005年,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严格执行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转
军人以及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鼓励其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图1-23 2005年5月17日,香港居民黎少云的代理人屈仲球领到全省首家港澳居民内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港澳居民在内 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
若干意见》,山东省规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
自200 5年1月1日起在省内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可直接到经营所在地的县(市) 级工商
局(分局) 登记注册,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
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2005年5月17日,青岛市工商局市北分局为来自香港的黎少云
(女)颁发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这是港澳地区居民在山东省申办的首家个体工商户。
2005年12月15日,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
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增加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
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等数种行业。至2005年底,全省共有港澳居民开办的个
体工商户3户,其中济南1户,青岛2户,均为香港居民申办;注册资金总额31.5万元,
从业人员5人;零售业2户,餐饮业1户。

二、登记事项
(一)主要登记事项
1991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登记事项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
条例施行办法》确定,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在登记中均严格把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为: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者住所、从业人数、资
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期限。私营企业登记的主
要事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 (独资企业是指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
确定的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企业所在市、县
(区)、乡(镇)、村、街道、门牌等)、资金数额(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
经营范围(指经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项目和商品类别) 、经营方式(自产自销、代购代
销、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
代客储运、装卸、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等)、企业种类(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
任公司)、雇工人数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姓名等。
199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
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
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根据1997年施行的《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的登记
事项包括合伙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
资额及出资方式。合伙企业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登
记事项还包括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图1-24 2004年8月,济南市工商局历下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000年1月1日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载明
下列事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经营范围。
2001年10月11日,省工商局印发《关于规范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注册
工作的意见》,对登记中审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事项提出具体要求。登记事
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经营范围
1991-2005年, 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断拓宽。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家对
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范围还未完全放开,限制于法律、法规、政策所作的列举性规定
中。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
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
业相近的其他业务。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
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
业,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
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
营的产品。《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规定,私营企业可以经营的行业还包括营
利性的文化、艺术、旅游、体育、食品、医药、养殖等行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
业。
1992年,全省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国家规定的专营、专卖和限制经营的商
品,除个别必须由国家计划控制的以外,经当地政府批准,大部分放开,允许个体工
商户经营或搞一次性经营,有的地方还允许个体工商户开办当铺、粮店、加油站等。
从1993年开始,为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山东省落实国家政策,不断放宽
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范围。1993年7月6日,省工商局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局〈关
于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全面放开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范
围,凡是国家未明令禁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原则上都允许个
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除国家有专项规定者外,经营方式全部放开。国家专营和
限制经营的商品,经当地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
或一次性经营;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房地产业、经纪人活动、国内海运业、
开办当铺等业务。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对申请从事商业、
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咨询业、交通运输业和长途贩运业的,要简化登记手续,
及时予以登记注册。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根据自身条件从事跨行业经营或综合
经营;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开展横向经济联合、互
相参股经营。同时,明确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租赁、承包、购买国有、集体企
业。
省工商局根据国家工商局1995年9月印发的《个人经营集邮票品管理办法》规定,
在全省范围内允许个人申请经营各种集邮票品。
1997年12月16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通知》,进一步明
确除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都允许个体、私营业户经营。对国家专营、
专控的部分商品,经批准可允许个体、私营业户临时经营。
2001年8月22日, 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10月23
日,省工商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的
实施意见》,规定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民营经济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均允许民营
业户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凡是国有经济退出的行
业,都鼓励个体私营经济进入。对国家限制民营经济经营的部分行业和商品,经有关
部门批准,民营业户可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市场经营。对国家禁止民营经济经营的行业
和商品,民营业户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参股等形式,参与生产经
营。有条件的民营业户经批准,可以投资经营能源、交通、城建、水利等项目,按国
家规定兴办市场及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2002年2月28日, 省工商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
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独资、参股、控
股、合作、联营和特许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公交、供水、供气、供热、
道路、桥梁、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设施、房地产开发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
目的投资和经营。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
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社会服务业的建设和经营。
2003年7月14日, 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
规定》强调,要对民营经济实施国民待遇,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放开投资领域。除
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对民营经济开
放。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实行垄断、留有余地或打折扣。7月
15日,省工商局印发实施意见,重申放宽经营和投资领域的限制,废除一切民营经济
与其他经济成分不平等的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外,市场经
营领域和投资领域均允许民营经济进入。
(三)注册资本(金)
1993年7月6日,省工商局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局〈关于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
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资金按申报数额核准,不需要提
供资信证明;开办独资或合伙私营企业,其注册资金申报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 (含10
万元) ,不需提供验资证明;申办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金5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在经济欠发达县(市、区) ,申办私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
数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生产性公司降至15万元,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降至
25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降至15万元。
1994年,《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
产经营为主的公司50万元,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
0万元,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1000万元。
2002年2月28日, 省工商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
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放宽注册资本认缴的期限,并制定了《50万元
以下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管理办法》,允许新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
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投入有困难的,实行资本分期到位,各投资人其
首期出资额应达到注册资本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
50%以上, 其余部分在三年内全部到位。2002年上半年,全省共登记注册资本50万元
以下、分期到位私营有限公司1580户。其中,济南、青岛300户以上,淄博200户以上。
至2002年底,全省共登记此类有限公司1675户。
2003年7月15日, 省工商局印发《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
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实施意见》,放宽重点行业民营企业注册资本
认缴期限。新设立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含) 以下,从事高新技术、进出口、农产品加
工和吸纳安置下岗职工超过50名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次投入有困难的,实行
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公司首期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或认缴资金额的
10%,其余部分在3年内缴足。至2003年底,全省共登记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私营有限公
司2890户。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进行了调整,有限责任
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 并可在两年内分期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从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
对股东的出资方式及比例作了修改,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将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调整为人民币10
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

三、登记程序
(一)个体工商户
国家工商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及1990年1月20日省工
商局印发的《山东省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登记程序(试行)》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开
业登记程序为业户申请,工商所受理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
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局审查,由县级工商局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
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发照权归县级工商局。个
体工商户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
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登记。因故停业的,应在停业前10日向登记机关申报备案,
停业期间,由工商所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副本。歇业的,应当办理歇业手续,并收缴营
业执照。此后至2003年,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没有大的变化。

图1-25 2002年3月22日,省工商局领导同志检查淄博市工商局临淄分局个体网络传输审核登记工作

从2003年开始,省工商局在潍坊等市开展登记权限的委托下放试点工作。在改革
试点基础上,逐步推行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委托下放到工商所,个体工商户登记由
原来工商所初审、县级工商局审核发照的多层审核方式改为委托工商所直接登记发照,
县级工商局指导检查的登记管理新模式。与此同时,省工商局还在淄博等市实施个体
工商户登记由工商所直接通过网络传输到县级工商局,由县级工商局网上核批后,再
由工商所当场打照、即时发放的登记方式。
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自2004年8月
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市、县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
商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规定个体工商户
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以及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准予
登记等具体程序以及撤销登记和登记公示、公开程序。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可采取三
种方式: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或者通过信函、电
报、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并在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
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是国家工商总局部署的2005年的两项重要改革措
施之一。2004年12月,全省工商局局长会议就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进行
了部署。 2005年1月,在全省第二次创新企业登记管理方式现场经验交流会上又进行
了再动员、 再发动。2005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
办法》。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全面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2005年,全
省164个县级工商局中, 除开发区、风景区等不设工商所的县级局外,全部推行分层
分类登记管理改革,向工商所委托下放个体工商户登记权。全省有个体工商户管理职
能的1800个综合工商所中,有1710个工商所通过委托授权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权并积
极开展工作;有90个工商所处于试点运行阶段。济南、青岛、淄博、潍坊、东营、烟
台、威海、枣庄、济宁、临沂、菏泽、莱芜等12个市工商所全部完成委托登记,70%
的工商所实现了计算机管理。全省由受委托工商所直接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达9.5万户。
(二)私营企业
1991年初, 私营企业登记程序适用《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国家工商局颁布的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以及1991年7月20日国家工商局发布的《私营企业登
记程序》的规定。私营企业登记分为开业、变更、注销以及重新登记和分支机构的登
记等,这些程序大致可分为申请人申请以及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审批等几个步骤。
1994年8月1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私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申请开办私
营企业,申请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职业状况及有关证明到企业所在地工商机关申请
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冠省、市地、县级区划名称的,分别由所冠行
政区划名称的省、市地、县级工商机关登记发照。私营企业名称不冠行政区划的,经
市地工商局初审,报省工商局审核后,转报国家工商局核准。私营企业按照法定程序
申办企业集团或集团公司,由集团所在地工商局初审,经市地工商局批准,并按照分
级登记发照的原则,由相应的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同时报省工商局备案。
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全省各级工商机关
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登记程序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公
司登记注册程序包括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程序和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的受
理、审查、核准、发照等程序。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省工商局于1996年7月8日印发《自然
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程序》,规定凡自然人(含自然人出资额占注册资本51%以上)
在本省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程序,登记的主管机关为县以上(不含分局、区)工
商局。公司登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冠“中国”、“中华”、“国家”字样的
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家工商局核准发照;冠“山东”字样的有限责任公司,由省工商局
核准发照;冠市、县行政区划名称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市、县工商局核准发照;冠地
区名称的,由(省工商局委托)地区工商局核准发照。
1997年,省工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
印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登记受理通知
书》《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企业注销登记通知书》《公司非货币出资限期备案通
知书》《企业备案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增发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书》《丢失
营业执照补领申请书》等10种登记管理规范文本,以规范私营企业登记工作。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登记程序分为
设立登记程序、变更登记程序、注销登记程序。《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
起施行。 国家工商局1月13日公布、施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个人独
资企业的设立变更、 注销及分支机构登记程序分别作出具体规定。2月22日,省工商
局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全省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
管理工作提出意见。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是:市(指县级市)、县工商局以及大中
城市工商分局。开发区分局、风景区分局等分局,可由市、地工商局授权登记注册个
人独资企业。工商所不得直接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但可以负责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的初审和实地查验工作,经初审和查验合格者,报县(市、区)工商局核准登记。个人
独资企业必须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其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
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独资企业冠市地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由
所冠行政区划的工商局核准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工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
分局进行登记,但工作中须从严掌握。对《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出台
前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的个人合伙、
合伙型私营企业和独资企业,根据经营者的意愿,保留原来身份的,仍然按照《城乡
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或者《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2001年10月11日,省工商局印发《关于规范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登记机关严格执行登记权限和程序,建立登记注册运行记录,
详细记载受理、审查、核准、发照等操作过程,严格登记程序,严格按照授权登记原
则和规定的权限开展登记工作,不得随意降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条件,简化
登记程序,超越登记权限。
按照《行政许可法》 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并于2
004年7月1日施行,统一了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程序。
(三)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私营企业
1991年9月16日, 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私营企业登记管理问
题的通知》,明确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私营企业(重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由省工商局直
接进行有条件登记管理,在国家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前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冠“山
东”、“山东省”等字样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注册资本(金)根据不同行
业和企业特点, 掌握在50万元到100万元以上;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年出口创汇额折
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主要产品获部优或省优以上称号;产品填补省内空白或获省级
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奖; 中、高级知识分子占企业从业人员25%以上,
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开发、研究的科技型企业;省工商局认为可以冠省名称的其他
私营企业。申请办理冠省名称私营企业的申请人,在一般情况下应向企业所在地工商
局提出申请,逐级审核转报省工商局核准登记发照。对于冠省名称私营企业的登记管
理,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省工商局进行管理。但为方便管理,采取省与市、
地工商局双重管理的体制,即登记事项由省工商局管理,日常监督管理以企业所在地
的市、地级工商局为主进行管理。
鉴于《公司法》和《山东省私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后,全省私营经济总量、
规模、档次、效益等发生了较大变化,1995年8月4日,省工商局印发《关于冠省行政
区划名称私营企业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私营企业登记和管
理工作进行调整,制定了私营企业申请冠省行政区划名称必须具备的具体条件。
2002年2月28日, 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省工商局积极贯彻落实, 提出了放宽冠省名私营企业的条件:凡注册资本达到500万
元以上(经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的私营有限公
司,均可申请冠省行政区划名称。对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和企业集团,由省工商局转
报申请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以扩大其名称的知名度和保护范围。
依据省工商局2002年4月16日下发的 《关于印发〈私营有限公司冠省行政区划名
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市工商局负责对冠省名私营公司名称登记申请
的初审、上报,省工商局负责冠省名私营公司名称核准;予以核准的,对新设立私营
有限公司申请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发给《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已设立私营有限公
司申请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省工商局对冠省名私
营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权限予以下放。各市工商局申报的冠省名私营公司,
经省工商局核准名称后, 由企业所在地工商机关登记、 发照,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其中, 股份有限公司、冠省名私营集团有限公司和企业集团由省工商局登记发照、
管理)。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或者经省以及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
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的私营有限公司, 可以申请冠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各级工商机
关严格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认真从事冠省名私营公司名称的
初审、转报工作;冠省名私营公司设立登记后,公司登记机关在10日内将加盖登记机
关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报省工商局备案;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
登记机关在10日内将公司注销核准通知书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上报省工商局
备案。
2003年7月15日, 省工商局印发《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
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实施意见》,放宽地方企业冠省行政区划名称
的条件:凡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私营有限公司,均可申请冠省行政区划名称;
凡申报出资额300万元以上,近两年内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生产型、商贸型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以及注册资本(金)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
型企业、农产品龙头企业或出口型企业可以申请冠省行政区划名称。
2003年11月19日, 省工商局下发通知,将344户私营企业下放到住所所在地市工
商局登记管理,由住所所在地市工商局负责其注册登记、年度检验、日常管理、证照
及档案管理。2004年9月1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下放第二批省辖企业登记管理的通
知》 ,将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并已通过2003年年度检验的1017户省辖企业登记管理
权下放到济南市工商局, 其中下放私营企业806户。至2005年底,省工商局直接登记
的冠省级行政区划名称的私营企业达3435家,注册资本397779万元。
(四)前置审批程序
1993年7月6日,省工商局印发《关于贯彻国家工商局〈关于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
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要求清理现行的许可证和专项审批,除国家法律、法规
和省政府规定外,其他部门和地方的规定,一律不作为登记注册的依据。
为便于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在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中正确实施前
置审批的法定程序,省工商局对国家工商局个体司编制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
前置审批参考目录》 加以补充完善,最后确定了13个大类118项前置审批项目,于20
00年8月2日印发。
2001年9月13日, 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印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前置审批
参考目录(二)及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并对登记前置审批实行动态
管理的通知》。此后,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的增加或取消等变动和国
家有关产业政策调整情况,省工商局及时编印下发,实行动态管理。
2001年10月11日,省工商局印发《关于规范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注册
工作的意见》,明确前置审批把关的四个重点: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如
医药、医疗器械、化妆品、餐饮娱乐、食品等;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危险品等;特殊
项目,如环保、金融保险、金融咨询、海运、水运及公路运输、房地产、矿山开采、
种子、农药兽药、“六小”企业等;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如网络、通信等。要求认
真审查前置审批单位资格和权限,对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前置审批的项目,企业设
立登记时工商机关不应随意增加设立条件。
2002年2月28日, 省工商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
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对进一步改革和精简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作出规
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少数特殊行业外,现
有的其他前置审批一律改为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 (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需
经许可生产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字样) ,再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
手续。保留的前置审批,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创造条件,由现行的“串
联”式审批逐步改为“并联”审批,即采取“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
完成”的快捷式审批登记方式,方便企业,提高效率。
2002年10月24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前置审批参考
目录(三)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二、三)的通知》,将国家近期出台
和修改的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审批规定,编辑成《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
前置审批参考目录(三)》和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
(二、三)》一并印发,以便及时掌握国家产业政策。各市、县工商局结合省工商局原
有印发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相关适用目录,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中
对照执行。
2004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清理后保留了112项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全省各级
工商机关均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