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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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末,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始设立行政监察机构。1989年,山东
省监察厅在省工商局设立派驻监察专员办公室。同时,省工商局要求各市、县工商局
普遍建立监察机构。1991年初,全省有11个市地工商局设立监察室,70%的县工商局
设立监察机构,共配备专兼职监察干部270人。2000年全省工商系统机构改革时,省
工商局要求各市、县工商局配齐监察机构,配强监察人员。至2005年底,全省17个市,
139个县(市、区)工商局均设立了监察机构,配备专职监察干部598人,兼职监察员近
2000人。
1991年以来,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监察机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
简称《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围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中心任务,发挥行政监察
的职能作用,在推进政务公开、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