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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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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4月4日,《行政诉讼法》颁布。各级工商机关把学习、贯彻实施《行政诉 讼法》作为推动全省工商机关行政执法上水平的重要工作,纳入全系统领导干部学法 制度和系统三年培训规划,普遍成立了学法领导小组,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省工 商局分两期对局机关全体干部进行封闭式培训,并进行统一考试。考试平均成绩90分, 合格率100%。 1991年9月3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会议要求,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贯彻 执行《行政诉讼法》,研究制定应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措施,力求全年复议案件不 超过办案总数的3%,复议案件变更数不超过办案数的0.8%,确保应诉行政案件不败 诉或少败诉。 1991-1995年,省工商局通过制订应诉规则,在全系统内统一做法,规范程序。 各地工商机关把应诉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应诉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保证复议应 诉案件的质量上。1994年,全系统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5件,占行政处罚案件总数的 0.025%;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维持工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8件,占53%;原告撤诉 的5件,占33%;撤销工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2件,占14%。 1996年5-10月,为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省工商局分15期 对市地工商局全部行政执法人员和县级工商局科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受 训人数2.5万余人。省工商局通过清理执法主体,全面整顿执法队伍。要求除原设区 城市的区工商局改为工商分局的可以继续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外,其他分局和 内设机构,自1996年10月1日起均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基层工商所行政 处罚权限,除《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的情形外,实施其他种类和范围的行政处 罚,必须以所派出工商机关的名义作出。 1997年1月,某市种子公司不服成武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和扣留财物通知书, 向菏泽地区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后该公司不服复议决定又向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庭审调查作出判决:1.维持成武县工商局 行政处罚决定;2.撤销成武县工商局扣留财物通知书;3.成武县工商局归还原告解放 牌汽车一辆,赔偿因扣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132.8元。该公司不服菏泽地区中级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1997年12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8年5月26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9年7月8日,省工商局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和 行政诉讼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法制机构每年1月底前,将 上一年度本行政机关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写出专项报 告,报送上一级工商机关。 2000年6月,单县单城镇南环路153户个体经营户诉单县工商局违反规定收费、行 政复议决定无效案,经单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单县工商局工商复决字(2000)第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限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8月,个体户李某诉单县工商 局行政赔偿案,单县人民法院判决单县工商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限令被告单县 工商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李瑞云的布匹193.48米和小推车一辆;赔偿原告 李瑞云布匹2米,折价28元。 2000-2002年,全省工商系统通过举办各类法制培训班、案例评析会以及处罚案 卷评比等形式,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各级工商法制机构协助办案机构参与做 好应诉案件的答辩工作,与人民法院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协调与沟通,对一些疑难复 杂、有可能引起诉讼的案件,主动到法院进行法律咨询,以避免和减少败诉案件的发 生。济南、潍坊、烟台等地工商局与人民法院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将有关案情进行反 馈,为工商执法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执行得到公正处理奠定了基础。 2003年,全省工商系统行政诉讼案件97件,比上年增加27件,增长38.6%,占一 般程序案件的比重与上年基本持平。其中,维持40件,原告撤诉31件,此两类案件占 行政诉讼案件的73.2%;限期履行职责案件1件;未结案件24件,占24.7%。全系统行 政诉讼无一起变更、撤销案件。 2004年,省工商局在全省工商系统法制工作会议上要求,各县级工商局局长对人 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要直接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 裁定必须自觉履行。是年,全系统行政诉讼案件66件,比上年减少31件,下降32%。 从原告和被告情况看,原告中公民34件,法人和其他组织32件;被告中县级工商局4 6件,市工商局19件,省工商局1件。全系统66件行政应诉案件中,没有一起撤销、变 更和限期履行职责的案件。 2005年,全省工商系统行政应诉案件81件,比上年增加15件,增长22.73%。原告 中公民41件,法人或其他组织40件;被告中县级工商局50件,市工商局27件,省工商 局4件,分别占应诉案件总数的61.7%、33.3%和5%。复议后应诉21件,占25.9%,应诉 机关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18件,复议机关3件,分别占85.7%和14.3%。其中,原告 撤诉3件,维持13件,未结5件;未经复议直接应诉60件,占74.1%,其中,原告撤诉 19件,维持24件,未结14件,其他3件。以上行政应诉案件无一败诉,也未发生行政 赔偿案件。是年9月,原告王某以省工商局错误地将第三人某工程研究院登记为企业 法人损害了其利益为由,将省工商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登记行为。 省工商局答辩认为:原告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第三人符合企 业法人登记条件,本局的登记注册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所提诉求缺少事实 和法律依据,本局为第三人进行的企业法人登记合法有效。诉讼期间,原告以证据准 备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1994-2005年全省工商系统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 表3-4 单位:件 ┌──┬────┬──┬──┬──┐ │类别│案件总数│维持│撤诉│撤销│ │年份│ │ │ │ │ ├──┼────┼──┼──┼──┤ │1994│15 │8 │5 │2 │ ├──┼────┼──┼──┼──┤ │1995│22 │6 │4 │2 │ ├──┼────┼──┼──┼──┤ │1996│23 │11 │5 │2 │ ├──┼────┼──┼──┼──┤ │1997│29 │15 │5 │2 │ ├──┼────┼──┼──┼──┤ │1998│22 │7 │7 │1 │ ├──┼────┼──┼──┼──┤ │1999│35 │12 │2 │1 │ ├──┼────┼──┼──┼──┤ │2000│68 │22 │15 │- │ ├──┼────┼──┼──┼──┤ │2001│87 │37 │25 │1 │ ├──┼────┼──┼──┼──┤ │2002│70 │30 │25 │- │ ├──┼────┼──┼──┼──┤ │2003│97 │40 │31 │- │ ├──┼────┼──┼──┼──┤ │2004│66 │23 │25 │- │ ├──┼────┼──┼──┼──┤ │2005│81 │37 │2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