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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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月1日,《行政复议条例》施行。6月,省工商局制定印发《山东省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规则》,成立案件复议委员会。
1991-1999年,省工商局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76件,其中,1996-1997年20件,
撤销变更6件。这些案件经复议后,除少数案件提起诉讼外,其余案件均就此定纷止
争。
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行政复议法》,扩大了
行政复议范围。该法规定,工商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法定行政复议工作机构。
1999年7月8日,省工商局下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备
案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除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外,对由其他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作为被申请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
在收到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副本复
印件、本行政机关的答辩书及其作出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备案。
省工商局在总结依法复议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创新行政复议的方式方法。对受理
的一些重大、疑难复议案件由以往的“书审”改为“庭审”,即申请人、被申请人当
堂陈述,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复议机关主持“庭审”,三方同时参与复议,由复
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在学习、借鉴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制度的基础上,实行行政复
议建议书制度。复议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后,复议机关针对本案存在的实体及程序方
面的问题,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送达行政责任主体,限期改正,并将改正情况书面
报复议机关备案保存。一年内,同一办案机构同种情形发生两次以上的,追究机构负
责人相关责任。各级工商机关采取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加强对基层工商机关行政
复议工作的指导,同时加强与人民法院的交流、沟通,在一些法律问题上达成共识,
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991-2005年全省工商系统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
表3-3
单位:件

┌──┬──┐
│年份│案件│
├──┼──┤
│1991│6 │
├──┼──┤
│1992│6 │
├──┼──┤
│1993│5 │
├──┼──┤
│1994│31 │
├──┼──┤
│1995│69 │
├──┼──┤
│1996│111 │
├──┼──┤
│1997│75 │
├──┼──┤
│1998│57 │
├──┼──┤
│1999│106 │
├──┼──┤
│2000│161 │
├──┼──┤
│2001│267 │
├──┼──┤
│2002│149 │
├──┼──┤
│2003│183 │
├──┼──┤
│2004│198 │
├──┼──┤
│2005│155 │
└──┴──┘

说明:1993年前数字为省工商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数。

2001-2005年,行政复议案件涉案范围扩大,疑难案件增加。复议案件范围由行
政处罚延伸到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审批、行政不作为等多个领
域。2004、2005年发生的复议案件中,有10件因案情复杂,涉及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
审查,导致案件中止,甚至还出现较大规模的集体复议案件。如,2002年东营市发生
的因企业改制引发企业职工内部矛盾,集体复议要求工商机关撤销企业登记案。对行
政许可行为提起复议的案件增加较多。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如企业的设立登
记、变更登记等或因工商部门的不许可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越来越多。2004年
省工商局受理的12件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案件有5件。